85例肇事肇祸精神分裂症稳定期患者日常生活能力及相关影响因素分析
2013-08-21李立群刘建伟林壮国黄世伟黄桂娇
李立群 刘建伟 林壮国 黄世伟 黄桂娇
广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广东广州510407
肇事肇祸精神分裂症患者,他们因涉及刑事案件经司法途径被强制送精神病管治院治疗,经治疗病情稳定后他们能否重返家庭及社会,他们的日常生活能力如何是很重要的因素,为探讨肇事肇祸精神分裂症患者稳定期的日常生活能力及相关影响因素,该研究选取2011年10月—2012年10月期间入住该院的患者进行调查研究,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因肇事肇祸而住于广州市公安局精神病管治院的85例患者研究对象;均为男性,平均年龄(41.70±10.18)岁,病程1~34 年,平均(12.51±7.83)年 ,住院时间 1~9 年,平均(5.21±2.30)年;婚姻:未婚46人、已婚27人、离婚8人、丧偶 4人;文化程度:小学及小学以下26人、初中30人、高中 20人、大专4人、本科及本科以上5人。
另随机选取同期在广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男病区患者83例为对照组;也均为男性患者,平均年龄(42.01±10.21)岁,病程1~36 年,平均(13.21±7.87)年,住院时间 1~11 年,平均(5.98±2.46)年;婚姻:未婚44人、已婚 25人、离婚10人、丧偶4人;文化程度:小学及小学以下26人、初中29人、高中 21人、大专4人、本科及本科以上3人。
所有患者均符合CCMD-3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两组病人在病程、年龄、住院时间、婚姻及文化程度经统计学分析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调查方法
采用自制一般调查表,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1]、PANSS量表对所有病例进行调查。
1.3 统计方法
分别以两组病人的日常生活能力总分为因变量,以各组的病程、住院时间、婚姻、文化程度、PANSS量表总分等为自变量进行相关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