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费用确定“大病”保障范围更趋公平
2013-08-17朱晓文
中国医疗保险 2013年6期
文/朱晓文

朱晓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保处处长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以来,各地都在认真贯彻,积极推进。“大病保险”是按病种,还是按医疗费用界定保障范围,说法不一,值得思考。通过对这两种界定方式的比较分析,本人认为,以费用界定“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更趋公平。
一、按病种界定“大病”保障范围的优劣。把危及生命健康、医疗费用高、经积极治疗预后较好的病种,界定为“大病”保障病种,这种划分方式的优点在于:一是费用较易控制,有利于保障基金运营的安全性;二是实践操作性强,较容易推开;三是突出对少数病种的保障,重点支付几种易导致参保人员陷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病种,短期内效果明显。缺点:一是病种的设定人为因素较强,缺乏客观的现实依据,将唇腭裂、甲亢等病种纳入“大病”保障范围意义不大。二是概念模糊,从20种“大病”病种的设定可以看出,既要考虑解决高额医疗费用,又要解决一些地方病、常见病,病种设定标准不一,不利于制度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三是缺乏公平性,参保人员只有患病种范围内的疾病才能得到“大病”保障,而患胰腺炎、淋巴癌、消化道出血之类的危及生命,费用很高的“大病”却得不到保障,有失公允。
二、按费用多少界定“大病”保障范围的优劣。指导意见提出以医疗费用额度界定“大病”保障范围,即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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