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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会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吗

2013-08-15李翠梅董晓波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年21期
关键词:纯收益工资收入利益冲突

□文/李翠梅董晓波

(1.安徽外国语学院 安徽·合肥;2.安徽财经大学中国合作社研究院 安徽·蚌埠)

一、问题的提出

农户是我国农业生产中的主要组织形式,随着劳动价格的上涨,农业生产设备和技术的进步,出现了两大趋势:一个是农业生产成本上升;一个是单个农户可耕种的土地面积扩大。成本上升包括劳动力和资本要素的机会成本。农村劳动力突破现有生产模式的意愿越来越强烈。如果一个农户可以种植五个农户的土地,那么这些土地为什么要由五户分开来种,而不由一户来种植呢?这样可以使其他四户的劳动力脱离农业生产,从事其他产业的劳动。问题在于,五户的土地到底给谁种植?经营利润如何分配?有的农户出去打工,土地经过流转到某个农户手中,承包方给予转包方租金。这是较为常见的、自然的市场行为结果。这种结果的前提是五个农户是散户,没有形成组织,五个农户的土地有可能通过市场流转给某个农户,其他农户获得相应租金。租金的多少要看土地的质量,包括是旱田还是水田、地理位置、排涝上水条件等。如果我们假设这五户农民组建了一个经营组织,那么这五户农民的土地则可以不通过市场,而通过五户农民之间的契约关系规范,那么五户农民所获得的收益是否要高于市场调节的结果呢?如果结果表明五户合作组织收益高于市场调节的结果,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将可能成为未来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

二、两种模式

假设五个农户的土地都是水田,都最适合种植水稻;土地质量相同;农户种植技术同质,从事其他工作的技能有差异;土地面积相同,每户10亩,每个农户的种植能力是50亩;土地租金市场价格为每亩600元;每亩地耕种成本为500元;每亩地的种植收益是2,200元。

如果五户的土地通过市场流转给某个农户耕种,则种植户自有土地的每亩纯收益是1,700元,总的纯收益是17,000元,转包来土地的每亩纯收益是1,100元,总的纯收益是44,000元,种植户的收益是61,000元。其他每个农户的收益则有土地租金6,000元与工资收入构成,租金收入加上工资收入之和大于17,000元,则转包土地划算。假如其他农户的收益都是20,000元,其中从事其他产业的收入为每年14,000元。则这种局面将持续下去,但很明显种植户的收入要高于其他农户的收入。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其他农户的收入大于44,000元,种植户是否也会放弃土地。其实这个问题在一开始就存在,即当租金收入与工资收入大于17,000元时,为什么五个农户没有全部放弃土地,原因在于农户从事其他工作的技能是不同的。

从结果来看,无论是种植户的收入还是其他已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的收入都提高了,当然这里我们没有讨论风险差异问题。到底种植收入高还是从事其他产业工作的收入高,还要取决于种植户手中的土地数量以及产业发展的比例关系。

如果五个农户组建一个水稻种植合作社,情况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五个农户都可以不从事农业生产了,交给合作社经营。假设,合作社雇佣专业的农业生产技术人员3人。合作社给五个农户分红。如果农业生产技术人员的工资是每月1,000元,一年是12,000元,合计36,000元,五个农户平均7,200元,每亩地平均720元。每个农户的土地收入是9,800元,高于租金收入。如果从事其他产业的收入仍为14,000元每年,则每个农户的收入都是23,800元每年。当然,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成本在此做了省略。

从结果看,加入合作社的农户收入都比单独种植收入高,也比不加入合作社而去从事其他产业收入高。也就是说,加入合作社后农户收入由两部分构成:种植收入,而不是租金收入;从事其他产业收入。加入合作社后会有新的成本产生,如雇佣人员的工资、经营管理费用等,只要种植收入减去所有成本后所得的净收益大于租金收入,则农户的收入就比不加入合作社的收入要高。而且,加入合作社后,每个农户的收入中,种植收入的差别不大。收入的差别主要体现在非农业收入上。

这里出现了两个节点:第一个节点是自己种植土地的收入,即17,000元每年;第二个节点是不加入合作社而将土地转包的租金收入加上工资收入的20,000元每年。如果工资收入加上租金收入大于17,000元每年,则放弃土地;如果种植收入大于租金收入,则农户选择将土地交给合作社耕种。

三、理论探讨

汉斯曼在《企业所有权论》中指出了所有权包括“控制权”和“剩余利益索取权”。控制权的成本包括管理人员的监控成本、集体决策的成本。剩余收益索取权的成本包括风险承担的成本。影响农户从事农业生产还是非农业职业、将土地交给合作社还是转包出去的因素主要包括风险承担、监督成本、利益冲突、土地租金、非农收入、农产品价格和种植成本等。

1、风险承担。在农民决定是获得土地租金还是交由合作社经营分红的过程中,风险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如果每户的土地仍由每户单独投资,那么转包土地所获得的租金是稳定的收入,而交由合作社经营则有风险。而这个风险不可能由合作社成员共同承担,仍应由农户自己承担。所以,如果是风险偏好型的农户会倾向于将土地交由合作社经营,并获得利润分红;风险规避型的农户会将土地转包出去,获得稳定的租金。如果成员退社,成员的减少必然造成每个农户分摊的成本上升,减少加入合作社的纯收益,当这个纯收益小于租金时,成员将选择将土地转包。

2、监督成本。五个农户联合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在没有合作社的情况下,如果也是可以做到的,为什么要加入合作社呢?原因在于难以监督。加入合作社的目的是希望合作社提供监督、激励技术人员的措施。如果监督成本高到纯收益小于租金,农户也就没有必要加入合作社了。

3、利益冲突。汉斯曼认为成员利益同质性是合作社获得成功的关键。反之,利益冲突就会导致合作社经营失败。五个农户都是希望获得最大的种植纯收益,这个利益是同质的。但是也存在着利益冲突,如果我们把五个农户的土地质量同质、面积相同的假定放开,那么五个农户之间就会出现利益冲突。首先,土地不同质、面积不相同,投入就不相同,这个矛盾好解决,可以由农户分别对自己的土地进行投入来解决。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安排种植、收割、护理的顺序,如果遇到灾情,如何确定抢救的顺序。这个因素将约束合作社的规模,或者导致合作社不能持续下去。

4、土地租金。如果减去管理成本加上种植成本后的种植纯收益大于土地租金,那么农户不会简单地将土地转包出去,而是选择加入合作社后,联合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种植,当然这必须在解决了有效监督的前提下。如果纯收益小于土地租金,农户会将土地通过市场转包。问题在于纯收益小于租金,怎么还有农户愿意承包呢?我们这里的纯收益包括了管理成本,所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监督管理成本。

5、非农收入。非农收入是影响农户转包土地的重要因素。从数量上来看,如果非农收入加上土地租金收入或合作社分红收入大于自己耕种土地的收入,那么农户就会选择从事非农产业工作。问题在于,出现这种利益差额后,为什么有的人走出去了,而一部分农户还是留在农村种地呢?原因在于从事非农产业所需要的劳动是有针对性的。也就是说,不同农民获得非农收入的可能性和数量是不同的。非农收入的大小决定了农户间收入差距的大小。农产品价格和种植成本,这两个变量影响着种植收入。

四、结论

影响农户是否要通过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来支配自己土地资源的因素不在于农户的风险态度,也不在于土地租金、工资收入、农产品价格和种植成本,这些因素的作用与农户是否加入合作社无关。合作社能帮助农户做什么呢?农户自己种植收入小于工资加租金收入小于工资加合作社种植分红收入,如果这个顺序成立的话,则有个前提必须满足,即合作社要解决好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监督、激励问题。否则,农户可以联合雇佣种植人员,没有必要依托合作社的管理。这也解释了在没有加入合作社前,农户为什么没有联合雇佣专业人员种植,而是采取了转包土地的方式获得稳定的租金。因此,对监督、激励问题的解决是合作社给予农户的保障。如果合作社不能解决农户的利益冲突问题,合作社也将不能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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