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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职教育校企深入合作的几点思考

2013-08-15葛秀芬

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办学校企院校

葛秀芬

(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河北唐山 063004)

一、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的现状分析

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模式,主要是根据行业、企业人才实际需求状况,并按照行业、企业部门和学校的安排、交替进行课堂教学和实际操作培训的教育模式。它是将学生的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或训练紧密结合起来,以提高高职教育的质量和未来劳动者的素质,并增强企业部门与高职毕业生之间双向选择的可能性,最终达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从目前校企合作模式来看,涌现出了“订单培养”、“三明治式”、“2+1”、“工学交替”等教学模式,基本上做到了校企零距离对接,理论学习、实习实训相互融合;教学做一体,使校企合作在理论和实践上有了一定的发展和创新。但绝不讳言,校企合作在理论和实践上目前还处于在一个浅层次阶段,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主要表现在:

(一)法律、法规依据缺乏,企业内在动力不足

1996年,国家颁布《职业教育法》,2005年国务院下发国发[2005]35 号《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文件,2010年7月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明确指出: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但地方政府大都并未在《职业教育法》允许范围内制订具体实施条例,来规范、指导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没有从法律层面上建立有效的校企合作保障机制,对校企合作中的学校、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从法律上对各自利益的保护还不够,尤其是对企业的利益保护不够,因而企业缺乏合作办学的内在动力,合作育人功能不能有效的融入企业价值链中,只停留在单纯选择人才的层面。因此,校企合作呈现出‘职业学校热、企业冷’的局面毫不足怪。

(二)办学主体形式多样,政府宏观调控不到位

根据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划分,当前高等职业院校大致存在着如下几种办学类型:一是事业性高职,是指由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的高职院校,人、财、物纳入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管理,可谓旱涝保收;二是企业举办的高职院校,其举办者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人、财、物由企业来调配,业务上接受主管部门领导,教师身份为企业员工,企业效益好坏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发展;三是民办高职院校,则由社会组织、团体或个人举办,办学机制灵活,受市场需求影响较大。多种形式的办学主体,不同的利益驱动、教育公益性的客观要求等等,需要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对校企合作进行组织、领导、保障与统筹规划和有效监督,但目前大多数地区尚未建立专门的协调机构负责设计、监督、考核和推行校企合作,在校企合作主要靠“关系和信誉”来维持的今天,高职院校之间、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缺乏统一协调,各行其是,导致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三)高职院校、企业自身运行机制、管理体制制约了校企合作的进一步发展

1.高职院校传统的管理体系不适合校企合作的要求

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需要打破原固有的静态管理体系,建立一套动态的学校管理新秩序。这是由于在教学管理运行中,行业企业的参与、工学交替的进行、工学过程的有效衔接,“双师型教师”的客观要求,教学质量的评价标准、教师业绩的考核和质量监控与评价都需要一系列新的管理制度来规范,而这些在相当多的高职院校,特别是建校历史越长的学校遇到的阻力相对来讲会更大。

2.校企合作对企业缺乏利益驱动

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校企合作没有对企业形成利益驱动,企业自然也就不会将校企合作纳入企业的价值链中,更不会改变自身的运行机制和重新修订各项规章制度,企业出于生产秩序、生产安全、生产成本、技术或商业秘密的考虑,只能安排一些低层次的跟岗实习,因而出现了“放羊式”的顶岗实习,不仅学生很难从其中学到真正的知识和技能,而且给学生的管理也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这种单靠学校主动的校企合作导致合作的关系不稳定、不牢固、也不会持久。

二、校企深度合作要解决的问题

(一)宏观层面:修订、完善《职业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在人才培养中的责任和义务。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需要学校和企业共同努力,企业的需求是学校的培养目标,校企合作是完成这个目标的最有效途径。但目前出现的学校积极、企业消极的“一头热,一头冷”,企业只愿用人,不愿承担相应责任的现象,其原因就是缺乏法律、法规支持。要培养出企业所真正需要的人才,没有企业的深度参与是不行的,许多国家如德国、英国等在法律层面都规定了企业在培养技能人才中责任和义务,为此,《职业教育法》中在明确地方政府、学校责任的同时,更应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真正建立起校企共同参与职业教育的机制,对举办职业学校的企业或者与职业学校合作办学或者接纳职业学校学生、教师实习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促使企业的内在动力转化成为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校企合作不再成为只是教育界人士的鼓与呼。

(二)中观层面:发挥政府主导、协调、监督作用,促进校企合作向深层次发展。在市场体制环境中,要建立长期的、可持续发展的校企合作关系,关键是找到校企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使校企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积极的合作,在这里政府是关键,起着主导作用。

首先,建立政府主导的校企合作管理体系,由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发挥政府的组织优势、资源调控优势、公共管理优势,协调教育部门、财务部门、工商部门、科技部门及行业企业,针对不同的办学主体,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促进职业教育与企业两种资源的合理配置,指导和协调校企合作的有序开展,浙江省宁波市颁布出台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在这方面做出了表率,并且形成了政府主导、学院主体、企业主动的“三元主体”管理平台及“政、校、企”三方联动的运行机制,为校企深度合作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其次,地方政府在《职业教育法》允许范围内针对不同的办学主体构建互惠双赢的利益驱动机制,使企业充分认识到,通过校企合作企业不仅可获得符合企业需要的高技能型人才,尤其是通过“订单式”培养模式,得到为企业量身打造的专门人才;还可利用高职院校的人才、科技、信息等方面的优势,解决技术、管理、经营方面的难题,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及利用高校的教学资源对企业员工进行培训;更重要的是通过校企合作可获得政府的政策性优惠,如减税、贴息等等,利益驱动机制是推动校企合作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和维系校企合作良性运转的纽带。

(三)微观层面:建立、健全运行保障机制,确保校企合作取得实效

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是否能摆脱靠“关系和信誉”来维持,走上持续、稳定发展的良性轨道,取决于双方利益平衡点的寻找与把握,而能否使合作产生最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则取决于长期合作中双方逐步探索建立的各种运行保障机制。

1.建立由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三方参与的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或董事会(如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以此为运行机制的决策层,主要负责校级层面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及时掌握当地产业机构调整和升级等所带来的企业、市场所需要的人才规格与数量的变化的各种信息,合理配置学校与企业软硬件资源,使学校和市场保持零对接。

2.完善、创新各项教学管理制度,构建新的教学质量考核体系和评价评价体系。校企合作是一个根据市场需求、不断调整、完善的动态管理过程,对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校企双方应在互惠互赢的基础上,根据合作的目标,制定、创新各项管理制度。如:《联合办学协议》、《校企联合共建实践基地计划》、《校企共引共享高级人才协议》、《联合办学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企业技术骨干教师聘任考核办法》、《企业职工继续教育实施管理办法》、《企业教学各环节基本要求》、《企业教育学生管理办法》等等。构建由教育标准、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组成的课程质量监控体系;建立由学生、教师、校系领导、专职督导人员、校外行业企业参与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及时吸纳学生家长、用人单位、行业专家、政府部门及新闻媒体等的反馈信息,不断改进教学与管理,确保教学质量。

3.借鉴、引进企业文化,促进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的融合。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的融合和情感的交流不仅是保证校企合作持续稳定的润滑剂,更是高职校园文化的独具特色。尽管学校和企业的运行机制、文化背景、价值观念等各不相同,在校企合作中会产生碰撞,但高职教育的特点,决定了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必须融合,这种融合不仅要体现在物理空间、管理制度等方面,更重要的是从人生观、价值观方面强化学生树立“好学生、好公民、好员工”思想意识,逐步从而完成从“学员、职业人”到“社会人”的角色转化。

总之,校企合作作为一种培养技能人才的教育制度,已被高就业率证明是科学的、有用的,但作为教育制度的一项改革和创新,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完善,不断解决前进当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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