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机制研究
2013-08-15贾晓文李晓辉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胡 静,刘 荣,贾晓文,李晓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中国北京 100025)
一、简易程序出庭机制的模式分析
(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简易程序的新规定及其解读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并公布,且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相关内容方面有了全新的规定:(1)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必然性。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2)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展。通过对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理解,全新的简易程序在证据方面强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被告人方面强调其自愿认罪且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在程序适用上强调被告人的自愿选择权的实现。(3)突出简易程序在适用时被告人的选择权。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次刑诉法修改在简易程序方面突出强调检察机关依法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以及进行法律监督双重法定职责的实现,强化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强化简易程序公正价值的实现。
(二)当前检察机关应对简易程度新规定所面临的形势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近年来简易程序案件的情况分析……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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