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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化侦查效益评估机制建设

2013-08-15马忠红张韩旭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经济效益效益

马忠红,张韩旭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北京 100038)

信息化侦查是指围绕侦查工作目标,利用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优化和完善侦查业务的一切理论与实践的总和[1]。它不仅仅是一种侦查措施和侦查手段的集合,更是一种代表着未来警务发展方向和犯罪侦查工作新要求的先进理念。不难发现,实施和开展信息化侦查所必需的物质基础是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其中信息技术作为技术保障,信息资源作为信息化侦查工作的核心资源和先决条件,其数量和质量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信息化侦查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和相应侦查活动的水平。就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尤其是侦查业务部门的现状而言,所能掌握和调动的信息化资源还很有限,距离广泛的社会信息的收集乃至公安机关内部信息情报的全面整合都还有很长一段距离。与此同时,公安机关的信息化技术、战术水平发展也很不均衡。中西部地区与信息化侦查起步早、发展快的东部发达地区相比,甚至连信息化侦查所必需的基础设备如电脑和信息化平台都还不具备。而在有信息化侦查实施条件的地区,一些信息化侦查措施和手段的使用,也显得杂乱无章,不成体系,虽不时有突出效果,却一直没能形成规范化的制度来保障其长期、稳定的运行。从总体上看来,信息化侦查的发展与健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建立信息化侦查标准刻不容缓

就我国信息化刑事侦查队伍而言,普遍存在着量少质弱的情况。全国一线刑警(含责任区刑警)仅有十万余人,侦查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进展较慢,侦查人员选任制度缺乏严格标准,相当一部分侦查人员缺乏工作所要求的专业素质。这些因素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着信息化侦查工作的实施和开展,而改变这些不理想的现状,绝非一朝一夕之功。与整个刑侦队伍相比,信息化刑侦队伍少之又少,据不完全统计,仅有万余人,且其中比例不小的民警跟不上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前进的步伐。

与之相对,我国社会治安状况发展至当今,正处于刑事犯罪发案峰值水平,根据近年来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9年至今,我国年刑事案件发案数连续三年超过五百万起,且保持持续增长态势。这种日益严峻的犯罪态势和不断恶化的治安状况,对我国公安机关尤其是刑事案件侦查部门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尤其应该指出的是,近期犯罪很多都与计算机网络有关,即便是与网络无关的犯罪,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人口信息系统、机动车信息系统、网上通缉系统等网络系统查到所需信息,这些系统已经把全国公安刑事侦查系统连为一体。可以这样说,许多案件,刑警不出门,只要鼠标一点,就可以得到大量有用的信息。

面对此种形势,如何利用有限的警务资源,健全尚未发展成形的信息化侦查制度,更高效、更有针对性地开展侦查活动,积极履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使命,已经成为摆在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面前的突出和难点问题。从根本上说,这个问题是如何能达到公平和高效兼顾、合理地配置侦查司法资源、迅速、及时、有针对性地使用信息化侦查力量、实现侦查效益最大化的问题。改变“不惜一切代价”的粗放和低效率式侦查模式,有的放矢地用信息化侦查模式助推侦查司法活动效益提升,实现侦查手段的全面进步,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

二、信息化侦查标准应实现侦查社会效益评价标准和其他多重标准的统一

对刑事侦查的考评有多重标准,最主要的就是法律标准、伦理标准、政治标准、经济标准和社会标准。其中的法律标准、伦理标准和政治标准很好理解。刑侦行为本身作为法律行为,也带有维护社会基本伦理的意蕴,同时对于政治的稳定和发展也有正面意义,这是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的事情。问题是,刑事侦查为什么还要有经济效益标准?实际上,刑事侦查并不直接产生效益,侦查活动的所有花费都是由纳税人出的。纳税人的钱能不计效益随便乱花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由此可见,刑事侦查也有一个不小的问题,就是如何少花纳税人的钱、多侦破刑事案件,尽可能多地实现法律效益、伦理效益和政治效益,由此就产生了较高的经济效益。这四者的比率,就产生了侦破刑事案件的社会效益,比率越高社会效益越高,反之社会效益越低。这就是侦查经济效益标准与其他多重标准的统一。

“侦查行为的社会效益、政治效益和伦理效益都是主观效益,是相对于侦查行为的客观效益,即经济效益而言的。与客观经济效益不同,主观效益侧重于理念、政策、伦理方面的考虑,而客观经济效益则从实践的角度对侦查行为进行经济方面的考量。侦查行为主观效益具有模糊性、多变性和不可预测性,客观经济效益则相对具有可控性、可预测性、实证性的特点。”[2]所以,人们最容易感知的侦查效益还是侦查行为的经济效益。侦查行为的经济效益就是单位时间内最终实现实际收益与实际投入之差。这个差越大,侦查行为的经济效益就越大;这个差越小,侦查行为的经济效益就越小;这个差为零,侦查行为就没有任何经济效益;这个差为负数,侦查行为就出现负经济效益。应该说明,侦破刑事案件的投入有账可查,可以计算;侦破刑事案件的收益该怎么计算呢?“侦查行为收益,是指以经济形式体现的合法正确侦破案件的数量和排除无罪嫌疑撤销案件的数量。在这里,可以以侦查行为成本为模版,建立一个侦查行为收益的恒定值。例如,在常规下,每价值在10货币单位的侦查行为经济成本可以处理一个案件,那么投入100个侦查行为经济成本,在排除了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就应该侦破10个案件。如果侦破了20个案件,那么就节省了50个侦查行为成本,那么,这就是侦查行为效益。”[3]可见,侦查行为的经济效益常常可以通过数学的方法计算出来。

但是,刑事侦查作为国家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来衡量。以震惊全国的“周克华案”为例,该犯自2004年至2012年先后流窜于苏湘渝等地,持枪在银行门口进行抢劫,先后枪杀8人,抢劫数十万元巨款;并在重庆一驻军营地枪杀哨兵1人,抢劫步枪1支。该案震惊全国,影响恶劣。苏湘渝三地投入大量警力侦破此案,投入成本难以计数。尤其是2012年8月10日,周克华又在重庆沙坪坝区一银行门口实施杀人抢劫后,警方立即确认以前各地数起同类案件均为该犯所为,即刻展开大搜捕。为防止其外逃,在公安部协调下,渝云贵川四省市公安机关协同作战,以重庆为中心布下天罗地网,于8月14日终于在重庆将其击毙。这个过程,各地公安机关可以说是不计代价的。虽说这个案件的经济投入与收益不成比例,但其社会效益、政治效益和伦理效益却是巨大的。因为这个案件的结局凸显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正义力量,既正告了企图铤而走险的邪恶分子,又安抚了渴望社会稳定的普通百姓,同时也告慰了死在周某枪口之下的冤魂。所以,对刑事侦查的考评,在重视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在社会效益的视野下,综合考虑经济效益、政治效益、伦理效益,使这几个方面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机制。

就目前而言,提高刑事侦查各方面的效益,最主要的就是要解决刑事侦查队伍力量不足、素质不高的问题。各地公安机关都在尝试突破这个瓶颈。最普遍的做法便是将信息化侦查的启动权限和相应侦查措施的审核批准权限收归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信息化侦查是否使用,由负责人根据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来决定。这种方法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侦查资源的浪费,确保侦查效益的平衡,但是也招致诸如信息化侦查这一专业性方法受制于人,受个体差异性影响过大,进而启动随意性强,启动程序繁琐,反应减慢等问题[4]。一旦出现了误判,可能导致的后果就是对犯罪分子的纵容,对人民群众的辜负和伤害。要解决这个问题,最为可行的方法便是规范化的评估机制。

我国公安机关的业务能力之所以长期受限,发展迟缓,其根源在于我国公安机关作为国家专政工具性质的纪律部队,却缺乏标准化的制度,很多由各级公安机关结合大量实践得出的好的经验做法和坏的教训,在各种因素的阻碍下,并未形成一个具有普适意义的制度规范来进行相关的规定,也就更达不到成熟和广泛应用的程度[5]。信息化侦查亦然,在浙江和北京等一些信息化侦查成熟度较高的地区零星出现过对于信息化侦查效益的思考,但是都分散凌乱,不成系统,因而出台相应的信息化侦查效益考评机制十分必要。一方面,该系统可以替代自然人,依据运算规则对接报案件进行分析运算,将符合标准者自动批转启动信息化侦查措施,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差异对于案件侦查路径选择上产生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在信息化资源有限的前提下,此机制也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信息化侦查被滥用的不利局面,节约司法成本和侦查资源投入,提高信息化侦查的总体效益。更重要的是,随着“金盾工程”的不断开展和深入,全国公安执法规范化水平提高,一体化、合作化趋势日益明显,这为该机制的启动实施,创造了优越的条件。

三、以信息化侦查为平台建立刑侦效益评估体系的条件已经成熟

具体的做法应是依托“金盾工程”全国公安案件信息库建设,出台更加有针对性的、涵盖所需要的全部特征点的案件信息录入标准,推广案(事)件信息标准化录入,各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务必做好案件统计和信息录入工作,为后续相关机制和程序的出台奠定基础。与此同时,由公安部刑事案件侦查局组织,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业务部门,根据各地不同特色和全国普遍特征,创建插件或者添附软件的形式,加入到全国案件信息库中进行分析运算,及时筛选符合信息化侦查启动标准的案件进行批转和准入处理。启动标准和效益评估标准的制定,首先应该符合以下原则,即兼顾效益和公平正义,保障侦查活动正常开展,提高侦查投入产出比,充分吸收考虑案件影响力等可行性以外因素。具体效益评估标准,我们认为,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可行性因素分析

即信息化侦查措施的适用性问题。信息化侦查手段并非对一切类型的案件都十分有效,对一些作案手段传统、发案地区信息化水平较低的案件,信息化侦查往往难以发挥出较大的作用,故而在决定使用信息化侦查手段之前,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评估工作:

首先,应该考虑该案件的具体发案情况。设若案件完全体现不出任何同电子资源、情报、信息相关联的特征,那么在出现新的其他证据和特征之前,可以不考虑使用信息化侦查手段和相关措施以节约司法成本。应防止盲目使用信息化侦查措施导致的错失侦查时机、浪费警务资源等问题。

其次,应该考虑发案地区的整体信息化水平。犯罪活动尽管往往出人意料,但却不能摆脱客观条件等的制约和影响,更不会脱离环境而单独地发生和存在。设若发案地区信息化水平普遍较低,加之案件侦查中反映出案件本身也并未表现出明显的信息性和信息关联性,则案件侦查中可以适用信息化手段的可能性也就相对较低,信息化侦查手段的应用顺序可以适当延后。

再次,应该考虑侦查机关的信息化水平。目前看来,各地侦查部门的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这不仅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也和主管领导的倾向和个人态度等有关。这一现状需要经过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才能改变。在当前,如受案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的信息化水平不足,信息资源利用能力较差,则即使有适用信息化侦查的案件,对案件的信息化、现代化侦办也无从谈起。

2.必要性因素分析

在该效益评估系统中应当将可行性因素和必要性因素统一起来。信息化侦查的必要性因素即案件的危害性分析研判。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其目的在于惩治和打击犯罪,教育改造犯罪人,震慑潜在犯罪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该目的,若案件为重特大刑事案件,情节恶劣,影响极坏;或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或潜在威胁,则案件可行性因素条件运算规则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适当放宽准入启动标准,一切优先为重特大案件侦破服务。为了尽快准确侦破案件,信息化侦查手段自然也应该作为一种辅助性和探索性手段而投入应用,以拓宽侦查思路,积极主动地寻找破案条件。

此外,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密切关注,或者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疑难积压案件,也可以通过该效益评估系统的分析评估进行研判,以确定是否应该使用信息化侦查手段以发现突破口,带动全案侦破。

3.关联性和相似性分析

串并案侦查被证明在侦办重大案件尤其是系列案件中,能够发挥出巨大的作用。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系列案件中反映出的多发和固定的、具有信息化侦查应用条件的行为习惯、犯罪手段等关键因素,以及案件同以往通过信息化侦查手段破获的案件是否存在各种层面和不同方向的一致性、关联性和相似性,都应该通过专门程序进行量化比对分析,一旦发现有这些因素存在并达到了一定程度,证明该案件中存在可资信息化侦查手段利用的破案因素的可能性加大,那么就应该迅速和果断地启动信息化侦查手段,以此推动更进一步的侦查活动。

4.及时更新调整的开源性设置

应该将软件或者程序设计为开源性程序,以现行的公安金盾信息化系统为依托,以刑事案件信息库为数据源,允许作为该系统使用方的各地公安机关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和需要对标准和规则进行适当的损益调整。因为信息化侦查效益评估机制的原始运算规则是建立在标准化平台和理想化模型上的,而我国幅员辽阔,基本国情较为复杂,地区差异性较大,发展极不均衡,各地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发案情况、警力资源数量质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所以我们应该在该机制创立之初就将差异性因素带入考量,开源制作,允许各地侦查部门依据各地实际及时对机制进行调整,防止其因为封闭停滞而失去针对性,丧失原有的作用。

信息化侦查,作为一种已经被大量实践证明为高效有力的侦查理念和方法,应该得到更加深入的应用和推广,这不仅仅是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客观要求,更是加强公安机关工作能力建设的题中之意。在我国现阶段条件尚不完全成熟、充分,各地公安机关信息化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前提下,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应该积极做好信息化侦查效益评估工作,提高侦查工作的针对性和资源的利用率,努力使侦查资源的投入获得更好的效益,在打击犯罪方面取得更加理想的效果。

[1]陈刚.信息化侦查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13.

[2]宋远生.刑事侦查的行为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85~86.

[3]宋远生.刑事侦查的行为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91.

[4]任惠华.法制视野下的侦查效益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8:67~70.

[5]马忠红.刑事侦查若干基本问题研究[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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