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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案会诊——第五届犯罪学高层论坛”实录(下)

2013-08-15冯栖荪,汪明亮,汤啸天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窝案犯罪学腐败

第五单元

时 间:2012年6月10日上午

地 点:北京工业大学逸夫图书馆报告厅

主持人:冯栖荪(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发言人:汪明亮(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汤啸天(上海政法学院编审)

王广聪(湘潭大学博士)

王志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点评人:陈 利(南昌市人民警察学校高级讲师)

金泽刚(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十、关于官员腐败犯罪

冯栖荪:非常荣幸今天上午前半场的论坛由我来主持。首先,第一个发言的是复旦大学法学院的汪明亮教授,有请。

汪明亮:今天我汇报的题目是《腐败犯罪窝案现象分析:人际关系视角》,这篇论文已经在《现代法学》2011年第2期公开发表过了。今天汇报的主要内容就是从一个新的角度来研究当今中国一个非常重要的现象——腐败犯罪窝案,主要谈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写这篇论文的意义,第二个问题谈谈中国传统社会人际关系是怎么形成的,第三个问题讲讲中国传统社会人际关系的特点,以及对中国当前腐败犯罪窝案形成所带来的影响,第四个问题谈谈从人际关系角度来解释中国的腐败犯罪窝案现象的特征,最后一个问题谈谈从人际关系角度如何寻求预防腐败犯罪窝案的对策。这是论文的结构。

首先讲第一个问题:提出问题。近些年来,随着反腐败日趋深入,腐败犯罪呈现出一个共性特征,即窝案现象突出。反腐实践表明,上至省部级高官,小到普通科级职员,只要有一个在某地某领域有职有权的腐败分子东窗事发,大都会因为“拔出萝卜带出泥”,被揪出一窝。正所谓“查一案、挖一串,窝案串案已成为腐败的‘升级版’”。在实践中腐败窝案这种现象大量存在,我们具体的个案就不用解释了。

在解释中国的腐败现象,特别是腐败犯罪窝案现象时,理论界多从法律制度缺失角度探讨腐败犯罪的成因。虽然理论界的解释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近些年来,在我国反腐败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同时,腐败犯罪窝案却大量出现,这就说明仅从制度缺失角度去分析腐败犯罪窝案产生的原因是远远不够的。

其实,当我们审视具有几千年历史的中国社会时,不难发现,中国社会一直被看做是一个强调人际关系(或社会关系)的社会。人际关系是人际互动中结成的一切相互联系,以个人为核心而展开的人际关系的总称被称为人际关系网络。中国的人际关系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在政治生活领域,“人治”被视为传统中国政治的显著特征之一,而维持“人治”模式的最主要机制就是人际关系,这被认为是一种潜规则。传统社会的人际关系在今天的现实政治生活中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从社会关系角度解释当前腐败犯罪窝案现象之成因,不仅可以深化腐败犯罪原因理论研究,而且还可以为寻找更为合理的控制腐败犯罪窝案的对策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现在谈第二个问题:中国传统社会人际关系是怎么形成的。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和背景决定了中国人的价值取向和社会结构,中国传统社会人际关系之形成有其自身的规律。

第一,社会关系网络表现为一种建立在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基础上的差序格局。中国传统社会以家庭、宗族和乡土为基本单元,是一种“乡族式”的关系网络。这种网络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不断累积并向外扩展,呈现出费孝通先生所描述的“差序格局”状态。“差序格局”这个概念揭示了中国社会的人际关系是以己为中心、逐渐向外推移的,表明了自己和他人关系的亲疏远近。

“差序格局”人际关系模式具有三方面特点:首先,“差序格局”是以“己”为中心的。“以己为中心”的差序格局,实际上是以家族血缘关系为中心;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人际关系,具有排他性。在人际交往中,一般是关系越靠近家族血缘关系——“己”的中心,就越容易被人们接纳,也就越容易形成合作、亲密的人际关系;越是远离“己”的中心,就越容易被人们排斥,就会形成疏淡的人际关系。其次,“差序格局”体现了儒家的伦理模式。用儒家伦理来解释中国传统社会人际关系的差序性,实际上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与人之间等级区分的种类,如尊卑、贵贱、上下、长幼、亲疏等;二是指人与人之间应建立的关系的种类,诸如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等。再次,“差序格局”体现了社会稀缺资源的配置模式。“差序格局”实际上也是一种对社会中的稀缺资源,包括权力、财产、身份地位、婚姻等进行配置的模式或格局。

第二,人际关系互动以人情法则为基本原则。台湾大学心理学系教授杨国枢则从关系取向角度分析中国人在人际网络中的运作方式。认为中国人的人际或社会关系,依其亲疏程度可以分为三大类,即家人关系、熟人关系和生人关系。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家人关系、熟人关系和生人关系三者间,不只是亲疏程度之量的差异,而且也有截然不同之质的区别。在家人关系中,彼此要讲责任(责任原则)。在熟人关系中,相互要讲人情(人情原则)。在生人关系中,只能依照当时的实际利害情形而行事(利害原则)。三类关系中的不同对待原则,可能导致不同对待方式。在家人关系中,既然彼此须讲责任、尽义务,则遇到任何事情都要全力保护(甚至)包庇自己的家人,尤其以在家族以外的场合,对家人总要优先考虑。中国传统社会关系网络的差序格局特性决定了中国人主要生活在混合型关系或者熟人关系之中,因此,人情法则是中国人在社会互动中所遵循的最基本原则。

第三,人际互动中的价值取向为社会取向。人情法则是“差序格局”人际关系模式中实现社会交换的重要原则,该法则表明中国传统社会互动中的个体价值取向是一种社会取向。社会取向进一步阐明了中国传统社会的人际互动特征。

现在谈第三个问题:中国传统社会人际关系的特点及其对腐败犯罪窝案可能带来的影响。中国传统社会人际关系之形成有其自身的规律,这就使得传统社会人际关系具有一定的本土化特征,这些特征在当前的政治生活中依然发挥着作用,已经成为引发腐败犯罪窝案的重要社会因素。

第一,人际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和封闭性及其对腐败犯罪窝案生成的影响。中国传统社会人际关系主要镶嵌在以家庭、家族或乡土为单位的小规模、高同质的网络结构内部,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封闭性特征,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内部成员对公共精神关注的狭隘视野,难以形成强烈的吸纳能力和开放心态,难以形成相互之间的最大认同和接纳,难以整合成为整体人际关系。因此,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官员之间非常容易建立起严密的腐败社会关系网络,为官者利用权力不断地编织着自己的关系网,血亲、姻亲、老乡、同学、朋友、战友、老领导等都包括在他的社会关系网中,从而形成一个一个的腐败“小圈子”。

从社会学中的亚文化角度考察,腐败社会关系网络必然造就腐败犯罪亚文化,腐败犯罪窝案不可避免。

总之,从人际关系角度分析,当前腐败犯罪窝案都是在腐败社会关系网络中进行的。在此网络中,为官者利用权力不断地进行寻租、抽租或创租活动……处在关系网中的都是“自己人”、“内部人”,易于“协调”与“沟通”,嵌在网中的权力源源不断地从这张网中为掌权者汲取利益,同时这张网也为寻租者提供了一种“保护”,成为“保护伞”,使其变得肆无忌惮,尽量满足个人利益最大化,攫取最大的“租”。这已经成为“拔出萝卜带出泥”,整个领导班子集体腐败等窝案要案现象的原因之一。正如重庆高院院长在谈及法官腐败窝案时所指出的那样:法官搞小圈子腐败,是窝案之源。法官腐败小圈子表现为:以权力为纽带,围绕某位核心人物,编织权力网,形成利益同盟,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不是小圈子的人被排挤出局、冷落一边。一切灰色交易都在小圈子内操作,圈外人甭想窥得圈中内幕。

第二,人际关系的非理性及其对腐败犯罪窝案生成的影响。中国传统社会人际关系互动,以责任法则,特别是人情法则为基础。此种人际关系互动方式表现出一种非理性特征。就这一点而言,“我们可以笼统地认为,中国人在情理社会中,通过人情和面子,放弃的是规则、理性和制度”。

传统社会人际关系的这种非理性特征,往往导致特殊主义凌驾于普遍主义原则之上。如果不通过人际关系网络,个人很难做成任何事情,甚至一些法律明文规定的事情,也要借助人际关系网络才有可能得到更好的施行。同时,对人际关系的过度强调的传统和个人在建构自己的人际关系时权力的广泛介入,“使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缺乏法治精神,人治的泛滥不仅造成了制度的软化,而且为政治权力的全面扩张和渗透提供了机会,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使政治权力和人际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政治权力滥用的外衣)俨然成了资源配置的主要力量”。同时,中国人的社会取向心理进一步强化了这种非理性特征。

人际关系的非理性必然导致法律虚无主义,人际关系和政治权力的结合必然损害政治廉洁的基础,所有这些都是引发行贿受贿、徇私枉法等腐败犯罪窝案的重要社会文化因素。可以说,当今发生的与公共领域权力相关的腐败犯罪都与传统社会人际关系的非理性特征有关。例如,对权利请求者而言,为了谋求某种利益(无论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必将在人情面子方面下工夫,行贿不可避免;对于权力掌控者而言,在使用权力的时候,由于人情面子的原因,往往“身不由己”地去枉法行政执法、枉法司法裁判、索贿受贿。又例如,由于受权威取向影响,对权威者而言,难以形成法律意识,习以为常地利用权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一般社会个体而言,即便权威违法犯罪,也能理解和接受,从而纵容了权威者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说,传统社会关系的非理性已经成为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情交易等腐败犯罪窝案的最为重要的社会文化因素。

人际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封闭性和非理性是引发腐败犯罪窝案的重要社会因素。至于腐败犯罪窝案具体发生机制,学界有诸多解释,如官场内生腐败论、类苏丹式、裙带资本主义以及腐败铁三角等等。这些理论可以更为深入地展现人际关系在腐败犯罪窝案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我要谈的第四个问题是:从人际关系角度来解释中国的腐败犯罪窝案现象的特征。从人际关系角度分析腐败犯罪窝案现象,很明显地发现其有两方面特点:

第一,权力监督难以发挥作用。虽然,检察院、纪委监察部门、人大等都是权力监督部门,但权力监督很难发挥作用,尤其是对于“一把手”的监督更是难上加难。从人际关系角度考察,在我国现行的权力体制下,一旦腐败社会关系网络形成,权力监督便陷入困境,难以发挥作用。因为在腐败社会关系网络中,权力监督者与腐败分子要么同为一人(如县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要么都是腐败分子(他们沆瀣一气、相互包庇)、要么权力监督者没办法监督(如检察院、纪委监察部门都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首脑,失去监督“一把手”的可能性)。正如郴州原市委书记李大伦所言:“我从县委书记到市委书记搞了好多年,搞一件成一件,我不点头就搞不成,大家都知道我有这样的分量,反对我的人很少很少,凤毛麟角,除非你不要乌纱帽了。无论是纪委、检察院,还是报社、电视台都不敢监督我,也监督不了我。”

第二,犯罪暗数高。一旦腐败社会关系网络形成,不但权力监督难以发挥作用,而且网络中的腐败分子也会组成攻守同盟,因此,腐败犯罪窝案查处难度大。即便是腐败社会网络中的某些腐败分子“不幸”被查处,他(她)也不会轻易去“咬”其他的腐败分子、特别是级别更高的腐败分子,因为“官场还留下这样的‘潜规则’,谁咬上头越多,‘死’得就越快,判得就越重,因而谁都不想打破这个‘潜规则’”;“腐败分子还寄希望他们的‘保护伞’在审判、判刑过程中‘暗暗相助’”,例如,死刑的可以判为死缓,死缓的可以判为无期,无期的可以判为有期,有期又可减刑,然后就是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就是待在狱中也不会受苦,会得到各方面的照顾……在此背景下,腐败犯罪窝案暗数也就自然高了。

我所谈的最后一个问题是:从人际关系角度如何寻求预防腐败犯罪窝案的对策。应该采取两方面措施预防腐败犯罪窝案的发生:一是借助网络平台,鼓励民众反腐;二是增加刑罚的严厉性,提高腐败犯罪成本。

第一,借助网络平台,鼓励民众反腐。针对权力监督难以发挥作用的现实,在进行制度创新的同时,更需要发挥民众参与的作用,也即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反腐,这是突破腐败社会关系网络的重要途径。民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无论腐败社会关系网络多么的严密,总会留下一些蛛丝马迹,如果能够发动民众的力量,如果能够给民众提供一个检举揭发的平台,一定会冲破腐败社会关系网络,弥补权力监督之不足。

与权力监督形式相比,民众参与反腐具有广泛性、动态性、针对性及隐蔽性等特点。如果借助媒体特别是网络的力量,民众参与反腐则会更具威力。近些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反腐已经成为民众参与反腐的重要方式。实践表明,民众借用网络平台反腐具有强大的预防腐败犯罪窝案功能。一方面,网络反腐使得一些腐败犯罪分子被查处,从而使他们不能再继续实施犯罪。另一方面,网络反腐还可以威慑那些潜在的腐败分子,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

第二,增加刑罚的严厉性,提高腐败犯罪成本。虽然,“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但是,由于腐败犯罪窝案具有犯罪暗数高的特点,在刑罚的必定性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应该增加刑罚的严厉性,进而提高腐败犯罪窝案的成本。正如边沁所言:“刑罚的确定性越小,其严厉性就应该越大。”因为在他看来,刑罚越不确定,逃避惩罚的希望便越大,因而应该通过加重刑罚来“平衡受惩罚的机会”。

这里的增加刑罚的严厉性,进而提高腐败犯罪窝案的成本,并不是指多用死刑等重刑,而是指在符合世界刑罚趋缓化发展的大方向下,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严格刑罚适用以及规范行刑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首先,通过完善相关刑事立法来增加刑罚的严厉性。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处罚,从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但是未规定资格刑。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犯罪人的行为能力,如剥夺一定的权利、禁止担任一定的职务、禁止从事一定的职业、剥夺荣誉称号等。虽然我国目前刑法中设定的剥夺政治权利也属于资格刑的范畴,但所适用的对象不是犯罪种类,而是罪刑轻重。资格刑的优点是生命刑、自由刑和财产刑无法取代的,为了进一步威慑腐败分子,应该增加资格刑。

其次,通过严格刑罚适用来增加刑罚的严厉性。近些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小贪”缓刑越来越多、“巨贪”死刑越来越少的现象,这严重降低了刑罚的严厉性。因此,应该慎用缓刑,特别是慎用死缓。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但实践中,这一规定已被不断突破。例如,2007年,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受贿数额在1800万元以上;辽宁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某,贪污公款2.6亿元,挪用公款1.2亿元,终审被判处死缓;北京市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受贿1600余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等等;这些案例举不胜举。死缓似乎成了对“巨贪”量刑的风标,成为腐败极限新标价。虽然死刑的作用不是万能的,但在当前腐败犯罪窝案现象日益严重的背景下,过多地以死缓替代死刑(立即执行)与缓刑适用过于宽泛一样,也会不利于预防腐败犯罪窝案的发生:降低刑罚威慑力,可能出现“贪官死缓+保外就医=没反腐败”之恶果;挫伤民众参与反腐败犯罪窝案的积极性,人民群众多希望把那些“巨贪”能“斩立决”,可腐败分子总是被判死缓,与人民群众的愿望相去甚远;死缓适用的“潜规则”不可避免地会形成新的腐败社会关系网络。

最后,通过规范行刑活动来增加刑罚的严厉性。在行刑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及监管不到位,或者由于一些习惯做法,一些贪官虽然被判处了监禁刑,却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刑罚的威慑力难以体现。一是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避免暗箱操作。二是实现服刑待遇平等,避免特殊化。近年来,关于贪官在监狱服刑期间享受特殊待遇的报道经常见诸报端。例如,成都贪官马建国在监狱不穿囚衣,不吃囚饭,可以使用移动通信工具,自由驾乘宝马,经常由监狱警车带到宾馆酒楼消费,可以回家过夜、外出与亲友会见等,就是典型一例。贪官在监狱服刑期间享受特殊待遇,不仅对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造成了严重冲击,而且还大大降低刑罚的威慑力,动摇民众参与反腐败的信心。

时间关系,汇报到此结束,希望在座的同仁批评指正,谢谢。

冯栖荪:非常感谢汪教授的发言。第二个发言的是上海政法学院的汤啸天教授。

汤啸天:刚才听了汪教授对腐败问题的视角独特的分析,很有感触。我想从我的视角谈一下我的观点,我要讲的是“官帽腐败”,非法获取官位的活动形式多样,至少包括骗官、买官、卖官三大类型,笔者简称其为“官帽腐败”。官帽腐败是源头性、根本性、全局性的腐败。我国长期以来对遏制官帽腐败的力度却一直处于偏弱状态,发挥法律在对官帽腐败的控制功能和对触法者的制裁作用实属必要。

当前腐败形势非常严峻,我们从官方的报道中也可以认识到。《人民日报》最近有一篇文章讲了腐败的新变化,一是以权谋私期权化,二是获利敛财间接化,三是对抗调查智能化,四是腐败案件涉外化。腐败案件涉外化这个提法很概括,至少那位作者已经提供了这样的信息,违法违纪人员有意识地把作案地选择在境外,或者把赃款转移到境外,有的还通过各种关系秘密取得外籍身份或者双重国籍。这些情况也许是正常人不可思议的。那么多的党员干部,在国内当裸官,已经为自己铺平了出逃的后路,有的已经具有双重国籍或者外籍的身份。这样的干部能够用什么来证明他们的“爱党爱国”呢?!

温家宝强调,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腐败。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政权的性质就可能改变,就会“人亡政息”。也许,腐败分子对“人亡政息”的理解比我们更深刻,因为他们的准备工作已经做到高度周密化的程度。官员怎么会腐败的呢?在中国,官员腐败需要有条件的。有人坦率地说:“我也想腐败,但我腐败不了。”所以,第一步是取得腐败的条件,这个条件在哪里?说白了就是取得一顶掌控实权的“官帽子”。官员有了这顶“官帽子”,入了这个权力划分的“圈子”,他才取得了腐败的条件。反腐败是强化对权力的制约,从“越反越腐”的现象分析可以知道,只有腐败分子获得了失去控制的更大权力,他才取得了“越反越腐”的条件。我们分析反腐败一定要认识到这一点。腐败是有条件的,“越反越腐”更是权力在实质上失去控制这一条件的产物。围绕“官帽子”所出现的腐败行为考察,我们必须看到“官帽腐败”既是腐败的源头,更为腐败分子注入了强大的腐败动力。腐败分子并不是没有看到搞腐败有被杀头的危险,但是有了这顶不受控制的“官帽子”,就可以遮掩掉许多腐败行为,使得腐败免被揭露,也为他继续腐败提供了极其强劲的动力源。同时,官帽腐败又是腐败的堰塞湖,所谓堰塞湖,随时随地可以崩垮,它的危险是极其可怕的。

此外,我还想讲一点我对“官帽子”的认识,官员腐败的能量与官帽的大小成正比。因为,“官帽子”越大,对腐败行为的遮掩力就越强。可以说,如果没有遮掩力在发挥作用,腐败是一天也搞不下去的。官员身居一定的位置,就有了一定的腐败的能量;官员身居的位置越高,他腐败的能量就越大。所以,官员腐败的能量是和“官帽子”成正比的。正因为有这个正比例的关系,骗取或者买到更大的“官帽子”之后,他才能够继续把腐败搞下去。为什么?获得更大的“官帽子”,获得更大的腐败能量,是来自腐败分子内心的动力,也是腐败分子的利益源泉。所以,我认为官帽腐败是源头性、根本性、全局性的腐败。在这里我只讲一些要点。

第一个要点,王亚丽骗取官位的行为实际上并未受到法律制裁。在石家庄市,有一个叫王亚丽的政协常委,是共青团石家庄市委书记,因为和别人争夺遗产而败露。结果她的身份、她篡改的年龄、她为自己起的假名、认的干爹等等都暴露出来。她骗官的过程我概略不说,网络上有大量这方面的资料,我的文章上有叙述。法院也依法进行了审判,审判的结果是这样的:王亚丽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以行贿罪被判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2011年8月,河北衡水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王亚丽等人的上诉。王亚丽的职务犯罪是因为她骗官败露被捎带出来的,如果不是后来捎带出的这些事情可以定罪的话,按照这份判决书的逻辑,我想这个王亚丽是要无罪释放了。换句话说,骗官犯罪在我们国家似乎是无法制裁的,假设要想制裁骗官,也要找到他别的毛病才能制裁,骗官的事连判决书都不提了。这样做,对骗官的惩处能有力吗?显然是无力的!这样的惩处只能使更多的人想更多的办法、动更多的脑筋去骗官,而且要想方设法去编织一张张骗官的网。

就像刚才汪教授说的,在腐败这个圈子里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为隔墙扔过来的砖头砸到腐败分子头上的概率是很低的。从现象看,王亚丽案件的确是处理了,但只是一种淡化的处理。我只讲一个观点,对官帽腐败的淡化处理只能引发更大规模的腐败。我们应当认识到,从事公共行政管理的职位权力是最稀缺、最重要的政治资源。研究管理学的同志经常讲资源的配置,其实我们千万不要忘了,在我们这个国家里,政治资源的配置是最重要的。让你当官你就说了算,让你当“一把手”,你就可以在实际上变成“一霸手”。中国有句话,翻译给外国人听,外国人觉得听不懂。我们有的官员经常跟下属说:“你去说,就说我说的。”外国人很诧异,不就是你说的吗?为什么要强调是你说的呢?因为同样的一句话,我说不顶用,你说就顶用,为什么?你手里掌握着政治资源,谁敢不听你的话?!可见,政治资源是最为稀缺的资源。在任何竞争中,政治资源的竞争最为激烈。所以,在政治资源的配置上一定要有严格的规则,一定要实行公开化,同时不能对骗取官位的行为只作轻描淡写的处理。我认为,搞官帽腐败的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是骗官还是买官、卖官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犯罪。可以说,没有任何法律的根据说骗官是合理的,买官卖官是合理的。只要真心实意地想制裁官帽腐败,就可以找到明确的法律的规定去惩处这些行为。如果觉得腐败和“官帽子”有关就不大好处理,则是另外一回事。由于这种放任,由于这种掩盖,实际上在我们国内已经造成了一个“造假骗官→以权谋私→携款潜逃”这样的腐败“三部曲”。我不是这个“三部曲”的发明者,我是一个概括者,这“三部曲”在很多官员心目中是非常明确的,而且他们是“三部曲”的操作者。

近年来,我们也制定了很多规则性的东西,为什么官场的造假、官帽的腐败屡禁不止?我用两个“顺口溜”来回答这个问题。在中国有这样的说法,“开大会决定小问题,开小会决定大问题,不开会决定关键性的问题”,请问是不是?还有“红头文件抵不过黑头文件,黑头文件抵不过口头吩咐”,红头、黑头、口头到底孰轻孰重?是林林总总的潜规则,造成了官场腐败的盛行。邓小平讲了制度的力量,制度的力量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还需要有健康的力量,制度需要认知性,如果制度高高挂起,写在墙上,没有健康力量把这个制度贯彻到底的话,制度也只是一种宣言或者宣示。

造假骗官是第一幕,敛财保官与敛财求官一定是第二幕。我们要看到幕间的运转,而且越来越推向高潮,为什么?官帽腐败已经协调运作成为一个疯狂的利益链。对收礼的链条我做一个简单的描述:科员收了送科长→科长收了送处长→处长收了送局长。这里面的科长、处长、局长没有具体人所指,只是表示一个官阶的差别。请问是不是这样的?在现实生活中,即便是平头百姓也要想办法巴结他所能接触到的科员,结果就形成了这样一个利益长链。这个利益链受害最大的一定是社会的底端、社会的底层。我想说一个忠告,我们要警惕,不要使社会的底层成为社会的抵抗层。现在的官员上台就捞实惠、捞现钞,官员“按捞分配”,老百姓怎么办?老百姓也会有老百姓的办法,老百姓说我没有腐败的资格,我没有腐败的权力,但是我可以闹,可以横下心来、撕破脸来闹,我想方设法刻意把事情搞大,就能获得比不闹的人更大的利益,简单地说就是“按闹分配”。官员“按捞分配”和老百姓“按闹分配”,它不是隔离的,是互通的,这两者的结合将是什么结果?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的原则被摧毁。

我的观点是要治理,对官帽腐败一定要有严格的治理,公开化是治理裸官的良策,只有高度的公开化才能实现对腐败的有力制约。我想提一个小小的观点:能见度。能见度是气象学的术语,是在某个自然条件下能够看到多少米,晴天、雨天、雾天各不相同。而在政治条件下,能见度是完全由公权力的执掌者所决定的。换句话说,我让你看到多少,你就只能看到多少。所以,要提高政治能见度才能实现有力的监督,如果没有政治能见度就没有监督。还有一些具体的措施,涉及有关法院、检察院的,我在文章中已经作出阐述。概括地说,检察院可以为官帽腐败给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该为反腐败斗争提出司法建议。我们不是老在讲“能动司法”嘛,这个地方是不是可以能动一下呢?

我们现在有“三个为”的提法,我认为是正确的。“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这“三个为”很重要,但是,我还在思考:“三个为”提出来了,恰恰没有做到,是为什么呢?因为缺少一个“为”,最根本的要加上一条,“官为民所选”。如果我们有了“官为民所选”这个“为”,前面所说的“三个为”才能真正成为现实。

谢谢大家。

冯栖荪:感谢汤教授的精彩发言,下面请陈利老师点评。

陈 利:汪教授给我们带来全新的视角。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这是我们众所周知的。我们在更多地强调中国是人情社会的同时,国外,包括欧洲或者美国,或者(前)苏联有没有这种人情?他们的人情中会不会也产生权力的腐败?这让我想到另外一个故事,二战时期,麦克阿瑟在二战的后期一路杀过去,于是就有美国的将军嘲笑他,麦克阿瑟当然“牛”了,因为他有两届同学帮助他,因为他在西点军校留过级,他是靠同学之情掌管着各支部队打仗的。同样,比尔·盖茨起家的时候,作为一个大二的退学学生,在地下车库搞软件设计,我们看到的都是很阳光的那一面,说他如何自主创业。他自己写的《未来之路》这本书里回忆到自己去接单的时候,是他妈妈带着他去找苹果公司的老总,因为他妈妈和苹果公司的老总之间有非常深厚的家族渊源,于是接一些苹果公司漏下来的单给他,开始成就他的第一桶金。

我说这些话的意思是在全世界各地,只要是有人的地方,都是以人情为纽带,为什么中国的人情纽带却会产生汪教授所探讨的这种腐败的利益?如果我们能放在更大的视野范围内做借鉴或者比较的话,会不会得出一些更深刻的结论,这是我对汪教授学习的心得。

汤教授的内容和汪教授之间有异曲同工之妙,汤教授认为官帽是腐败非常重要的基础,因为有了帽子以后才能腐败,就像宋朝帽翅一样,越宽权力就越大,覆盖的能量就越大,腐败的危害就越大。这里也有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是不是所有的人进入到这个圈子的时候,都一定是以腐败为目的。之前做功课的时候读汤教授的文章,给我的感受是科长送处长,处长送局长……他们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不断地希望在这个圈子里扩大自己腐败的能量。就我个人而言,我一直相信人是善良的,比如一个大学生进入到公务员体系,一个人第一次从科员提拔到科长,一个人刚刚从法大毕业考入警界或者去做法官的时候,我想他的第一个概念并不是“我终于当警察了,可以鱼肉乡里了”,“我终于当科长了,可以欺男霸女了”,应该不是这样。帽子本身并不是形成腐败的一个必要条件,是他戴了这顶帽子之后,进入汪教授说的人情社会之后把这个规则软化了。

还有,我们这些普通的老百姓,汤教授认为可能腐败的概率就小。其实说白了我也想“腐败”,我也在“腐败”。这次来北京之前周五还在上班,没买票,晚上赶火车,我就问几个朋友今天去北京的车哪个是车长,可不可以不买票,先上车,再找车长补卧铺。其实我也是在想各种方式用人际关系软化规则,这个东西本身如果上升到腐败的高度来讲,这也是人际关系的腐败,利用自己的权力或者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来软化这些规则。这说明腐败并不是官员们的事儿,就跟《环球时报》前些日子抛出的观点一样,只是我们能容忍到什么程度。这是我听了二位教授报告之后的一个心得。

汪明亮:陈利老师认为我只考虑中国的人际关系来解释腐败犯罪窝案的成因,其实任何社会,任何国家都讲人际关系的,在西方社会也讲人际关系,没有人际关系一个人也难以获得地位和机会。因此,我这个研究的视角是不是片面了?

其实我还有另一个研究——社会资本,还可以从社会资本角度研究人际关系,我出版了一本书叫《社会资本与刑事政策》。其实任何国家,任何民族都有人际关系的,没有人际关系这个人就不称其为人。中国人际关系的一个特征是差序格局这么一个表现,而且这个差序格局是以你的亲人、你的熟人为基本起点,而且在此种人际关系里,一个人必须讲责任、讲人情,这个跟西方社会是不一样的。

西方社会更讲规则,规则是在前面的,这个人如果符合规则要求,有这个能力可以任用他。但在中国往往是倒过来了,先是看是不是熟人,是不是亲人,再看规则,即使规则不行,但只要是熟人,不行也行。可在西方社会,即使关系再好,如果规则不行,条件不够,说你行也不行。

冯栖荪:下面请金泽刚教授点评。

金泽刚:刚才陈利老师从外围进行了点评,我想就两位发言的学者文章本身,以及他们所说的一些观点谈谈我的看法。

先谈谈汪明亮教授。汪教授从人际关系的视角认真分析了腐败窝案问题,特别是谈到人际关系互动的以人情法则为基本原则,中国人际关系的特殊性对腐败窝案产生的重大影响,这一点我深表赞同,正是基于人际关系对中国腐败窝案的影响,汪教授提出了预防腐败的两个措施。

一是借助网络的平台,鼓励民间反腐。我去年写了一篇文章,印度的反腐网站在中国引起了一定的轰动,可惜非常遗憾,我们的民间反腐这次又失败了,现在一点声音没有了。当时网络反腐一下子就流行起来,很多网站开始成立,结果现在半年之后一点声音没有了,这个我随后要说说我的看法。为什么这么快就没了呢?我个人认为说到底民间反腐也需要得到官方的认同,如果官方不想支持你,你同样是了无声息地没了,好像现在就没声音了。

第二个措施是增强刑罚的严厉性。的确,我们经常在比较盗窃和贪污受贿的差异,这两个罪为什么差别这么大呢?现在这个差异更加严重,盗窃6万是数额特别巨大,而贪污受贿60万屡见不鲜,而且对二者处罚的差异特别大,盗窃6万可能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贪污60万判10年以上的并不多见。由此得出我们的结论,那就是惩治腐败还是要取决于我们党和政府的决心,我们对官员的使用和监督,这种体制上的改革究竟能迈开多大的步伐,我不知道汪教授同意我的观点否。

第二位,我再来说一说汤啸天教授,他是从另一个角度——官帽的视角——来谈腐败问题,在汤老师的演讲里我也有一些同感,比如政治体制改革是遏制官帽腐败的唯一出路,刚才我说到这个问题,其中包括公开裸官,司法建议反腐败,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公益诉讼反腐败,对腐败贪官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我仅仅就两点谈谈看法:

一是建议反腐败的问题。司法建议反腐败很难执行,为什么?我们的贪官帽子很大,他所在的单位就是比你“牛”,法院算什么?我们一些厅级干部被查出腐败以后,他所在的单位都是厅局级甚至更大,你向他单位发出建议不是打领导的脸吗?法院肯定会考虑我敢写这样的建议吗?所以,这个建议恐怕不敢,不愿意,也无能为力。

二是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我们对贪官的惩治,对于非法所得,一种是追缴非法所得,贪多少追来;另一种是实施经济制裁,比如没收财产、罚金。如果再提附带民事诉讼,标的是多少?目前我们国家对附带民事诉讼仅限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侵犯财产都是通过追缴的方式进行。所以,这一点恐怕也很难实行。谢谢。

十一、关于犯罪学研究方法

冯栖荪:感谢金教授的点评。下面发言的是王广聪博士。

王广聪:尊敬的各位老师,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又来参加犯罪学高层论坛。

首先我觉得我们这次会议的选题特别好,我们看会议通知上有这么几句话:“中国犯罪学应当更加关注现实,回答重大犯罪问题,应该强化实证研究,应该回应现实社会对中国犯罪学的期待”。这两年我一直有一个思考就是在社会关注广泛的热点案件中我们犯罪学研究的专业声音不够,没有给社会提供一种理性准确看待案件的智力支持。正如在我们这次会议选择的这些热点案件的讨论当中,我觉得我们犯罪学的声音不够,或者说存在一定的失语现象,我认为这个现象应该得到扭转。

这两年学界已经形成了强化实证研究的共识,但是怎么进行实证研究,我觉得一些方式方法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澄清。我们这次论坛聚焦这些要案或者聚焦这些个案,我认为是一个很好的导向。今天我发言的题目是《犯罪学个案研究及其类型化扩展》。就是结合我这两年的一些学习研究犯罪学的体会谈几点看法。我个人的观点是我们应该特别重视个案研究。为什么呢?

第一点,我觉得我们应该科学地看待所谓个案的缺陷,我们知道个案研究方法是实证研究方法中的一种,一般来说对个案研究的攻击主要是个案存在样本的局限问题。但是我们应该理性看待这个缺陷。从个案研究的一般情况,特别是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我觉得我们不应该因为担忧个案研究的局限而止步不前,费孝通先生曾经说过,他说个案研究大家不要小看它,它有两个意义,首先个案研究可以对局部的事实进行一个精细的研究。第二你如果认为我这个个案研究不科学,但是我至少给大家提供了一个探讨或者说攻击的样本。你觉得我个案研究不科学,你可以围绕我这个个案研究进行针对性的研究、切磋。所以我觉得这个个案研究的意义是十分足够的,特别是当前我国我们犯罪学实证研究项目比较少,我们主要是单兵作战,没有形成一个个的科研团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特别需要加强个案研究。

第二点,我个人认为个案研究很有意义,在这里我结合自己的一些研究体会跟大家交流一下。首先在我们论文集有我对一个盗窃累犯进行的访谈研究,这可以说只是一个单个的犯罪人,他是一个比较微小的样本,但是在这里我通过个案访谈法、非参与观察法和卷宗文献分析法,借鉴了犯罪生涯理论,对盗窃累犯多次往返监狱(他30岁以后近16年来犯罪和监禁的生活)进行了描绘分析,就得到了一些事实的发现,纠正了我们的一些常规认识,我们进行实证个案研究会发现一些有别于常规认识的认识。

首先我发现他为什么会犯罪。虽然他的社会联系存在,但是一方面他的家庭关系这样的社会抑制犯罪的因素失效了,另外一方面他的一些犯罪伙伴增加犯罪的作用不断增加。另外,我还有一个发现,对盗窃累犯来说,我们使用监禁这样一些刑罚手段对他的效果十分有限。他就跟我说,他多次进出监狱,他对监狱这一套惩罚手段已经非常熟悉了,知道怎么在监狱里表现好得到加分,他每次都获得了减刑。表面上这个犯罪人获得了改造,事实上他根本就没有改变自己的犯罪人格,他说心里就不相信这一套。特别是我们对犯罪人的犯罪标签,这种外在的社会评价已经变成他内在的一种自我观念,他觉得自己就是一个犯罪分子,所以,这个犯罪顽性特别大,这是一个个案的发现。

除了个案,我还做了一些个案扩展的研究,如研究了C市杀人犯罪的情况。我们以前研究杀人犯罪有一些重要的结论,比如杀人犯罪研究存在被害人促发作用即被害人首先挑衅犯罪人的观点。但是通过分析这些犯罪案件,我发现其实在杀人犯罪当中存在两种主要的模式,一种是陌生人之间的杀人问题,发现陌生人杀人问题的被害人促发只是一个方面,重要的是被害人跟被告人之间攻击行为的重叠性,很多都是小混混群殴,由轻微的犯罪变成杀人犯罪。还有关系密切者的杀人问题,很多关系密切者之间,存在比如婚外情、家庭矛盾等因素引发的杀人问题。所以,我觉得在杀人犯罪当中,陌生人之间的攻击行为重叠性,还有亲密关系者之间情感纠葛,这两个重点是我们杀人犯罪研究的一些重要的发现。我通过举这两个例子,就想说明即便我们进行个案研究也会得到与通常的理论想象不同的事实的发现。

第三点,当前犯罪学的学术研究的科研能力,特别是进行大规模的实证抽样问卷的能力还有待加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通过个案研究以及这种个案稍微扩展一下的类案的研究比较稳妥,可以逐步推进我们犯罪学实证研究,我们通过当前的个案或者再扩展一下的研究,可以得到一些事实发现,可以说形成犯罪学实证研究的良性循环。

最后一点是怎么扩大我们实证研究的学术影响问题。大家都知道关注转型的社会问题,尤其这种热点案件,特别需要犯罪学发出声音来,可以突破规范法学研究的一些局限。

冯栖荪:下面请来自天津商业大学的王志强副教授发言。

王志强:今天的会很有意义。因为,谈到会议,可以认为是犯罪学共同体的一种形式。会议本身的举办对于繁荣犯罪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有一点需要指出,就是说在我们看到犯罪学繁荣的同时,应该警戒犯罪学本身的持续性。整体来看,从上世纪80年代到现在犯罪学的文章,在数量上是有发展的,但是否会出现类似中国监狱学步入低迷的状态呢?犯罪学凭着一种什么样的力量能够发展壮大起来?如果说将来犯罪学没有出现监狱学一样的低谷,我觉得,只有大家将犯罪学作为一种事业来继续下来。

另外,我想谈一下关于实证研究的认识,当然,我对实证没有太多的发言权。最近,我在整理一些东西,包括在思考中国当代犯罪学的实证问题。我搜了一下,从上世纪80年代到2011年属于犯罪学的研究文献大概有3300多篇,后来我做了一个梳理,在这3300多篇文章中,属于研究方法的,批判研究方法的占了一部分。这也许在促使我们反思,我们研究的问题到底是什么,应该如何看待和运用研究方法。在天津从1990年开始的犯罪调查中,我参与和主持了1993~2007年的调查,在调查中发现,研究方法本身是个科学过程,不只是形式上的,而且,研究方法和理论结论是个整体。就目前看,我们要反思的既包括方法,也包括理论研究范式。

为什么这样做,我觉得有两点:第一,我们的理论有冲突性;第二,我们的各种犯罪现象有冲突性。所以,必须反思我们的理论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有所发展。再一点,我们现在做的研究应该属于科学的研究,在这种科学研究的范畴内,有两大层面需要进一步的反思。我们的研究属于科学模式。就现在来看,我们讲的事实的描述是不是客观,这直接影响到我们讲的理论的提炼程度。所以,和国外相比,我们自愧不如,但是我们反过来讲,我们自己的模式有没有不科学的地方。

还有一个,有同志讲了中国犯罪学的研究规模与其他法学学科比存在不足,事实上,包括在国外,犯罪学也经历了这个历史过程,心理学、社会学、法学、哲学的,每个学科都在犯罪学中部署理论。于是,有些观点自惭形秽地说,我们没有真正的犯罪学,那么,在西方社会的犯罪学研究状况在中国将来会不会也存在?这种代沟也许是我们的犯罪学研究需要进一步克服的。

另外,作为理论来讲还要强调犯罪学要研究什么,我们总认为,犯罪学属于经验科学,但是我觉得,作为犯罪学来讲是两个层面,第一个是基础科学,第二个就是我们讲的应用科学。应用科学相对而言被人为左右的可能性很大,如果一味地强调犯罪学就是经验科学,很难使我们的犯罪学研究成为真正的理论。

冯栖荪:非常感谢王老师的发言。上午第一阶段的发言就到这儿,下面茶歇。

第六单元

时 间:2012年6月10日上午

地 点:北京工业大学逸夫图书馆报告厅

主持人:皮艺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发言人:单光鼐(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熊一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李记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副主编)

张 荆(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十二、关于群体性事件

皮艺军:作为要案会诊来说,刚才有些代表提出了要案的标准是什么,我们在通知里也写到了,指的是对社会产生很大影响的个案或者是类型案件,不一定很大,但很有影响,如李天一案。个案中的一般性,当我们谈一个黑社会案件的时候,是不是应该把它后面带有一般性、普遍性的规律也谈谈,就案论案还不是我们这个论坛所需要关注的。

王教授谈到对中国犯罪学现状的一种隐忧,确实是这样的,很多人都跟我说了,现在从政府部门到底下的实际部门,对于犯罪学来说,除了公安以外,其他的部门对犯罪学并没把它当回事儿,因为犯罪学研究原因,研究人为什么犯罪,研究犯罪预防,这些对于现在充满功利的社会并没有什么吸引力。只有我们这群人能够固执地坚守,好像我们除了这行也干不了别的似的。

下面有请单老师。

单光鼐:我这几年一直做群体性事件,现在我发现群体性事件里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们体制里有很多的问题,其中一个最主要的问题是官员的腐败、不作为和乱作为。很多事情乱是乱在他们那儿,这是一个要指明的情况。

第二,我们看到的很多群体性事件是利益损害这种社会冲突弄出来的,不是我们老百姓要闹事,我感觉是这样,是老百姓遭受到损害,他是一种被动的反应,我一直坚持这种说法,肇事的原因是起源于“利益受到了伤害”或者“我感觉我受到了伤害”。有的伤害是实实在在的,有的伤害是感觉不对、不公平。这是首要的判定和基本的认识,如果没有这个,群体性事件就没法谈了。

谈到要案,我们现在特别害怕集体诉讼,比如渤海油田污染的案件,一直担心集体诉讼要出问题,包括其他好些个集体诉讼,实际上好些人在里面,检察院有一个说法叫做“涉众型犯罪”。有的人把我的钱骗走了,找谁?是在官员的支持下、在民政的支持下弄出来的事儿,老百姓不闹怎么办?老百姓无处可以申冤,投诉无门,怎么办?就只好采取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来表达这种诉求。

最后还有一个意思,我还想说一下。群体性事件,这几年的情况,是从2008年以来往上走,趋势是往上的,2009年以后稍微有些下降,这和几桩事情有关系,一个是奥运安保,之后是2010年上半年的世博会安保,下半年的亚运会安保,2011年的大运会安保,已经模式化和常态化了,而且按照国际化的标准来进行,起了一个消解的作用。2009年有些下降,2010年相对比较平缓,没有发生像瓮安那样的大规模的暴力事件,这是新世纪以来少有的情况。但是2011年开始往上升,增长得比较明显,到今年为止这个态势还保持着。这里面有三个主要的原因,为什么这么起伏变化?有三个直接的原因,第一个是征地拆迁,这是所有门类里增长幅度最快的一种因素。第二个就是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的事件、公益性的运动,赞成的人最多,反对的人最少,我的空气污染了或者水污染了,影响了我的身体健康,影响了我的生活质量、生活水平,公益性的运动,绝大部分人认同,反对的人很少很少。第三个是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所以,群体性事件从2009年往下降,2010年持平,2011年上升,是这么一种态势,从数量和规模上是这么一个情况。

群体性事件还发生位移。过去我们认为,特别是暴力规模比较大的、打得比较厉害的在中西部县城或者乡镇,去年开始往东移,东边相对比较密集。

另外还应该看到我们现在的手段,新媒体技术,我们现在感觉有几个东西很有意思。一是在在线的环境下,现在社会空间被撑大了,变为两个部分,除了既有的看得见的物理的社会空间,还有虚拟的社会空间。在线的背景下,群体性事件的速度大大提升。我们比较2011年“8·14”大连反PX生存的速度和2007年厦门反PX的速度,可以看出很多节点上大大加快,这是一个比较。

皮艺军:感谢单老师。他给我们介绍了这么多非常翔实的材料,而且找到了现在群体性事件的基本规律,这些规律确实值得我们研究。在新形势下,在我们中国特定的文化(宗族文化、熟人社会的文化)背景下,再加上现在网络科技所诱发的群体性事件,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些利益损害者在上访中的过激行为不是他自己本身有这种恶意,而是被打压,被强迫后的选择,昨天我们谈到这就是一种人为的强迫。我们这个社会充满了敌意,从小到大,为什么?他肯定不是这些所谓的公众自己本身所固有的敌意,这种敌意一定是被激惹的。

昨天的会议上已经有代表提出来了,这次讨论主要是暴力犯罪,暴力犯罪涉及穷人犯罪,我们下一次论坛准备讨论企业家的犯罪,也就是经济圈里的犯罪,其中包括富人犯罪。

下面有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熊一新老师。

熊一新:通过昨天和今天上午的会议,我收获匪浅。我也是有感而发,谈几个观点。

我长期以来主要是研究社会稳定,尤其是群体性事件。关于群体性事件,当前是一个高发时期,我认为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和发展从原因方面来分析的话,它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它的基本的原因或者基本的因素,第二个层次就是它的直接诱因。

基本的原因,我个人认为主要是三个方面,第一个是当前中国社会的两极分化和贫富不均,第二个就是官员腐败问题,第三个就是社会不公,尤其是司法不公,这是三大问题。

第一个基本因素,两极分化,贫富不均。我们现在这个状况应该说已经到了难以容忍的地步,有相关的数据(基尼系数)来佐证。实际上2007年世界银行的报告就已经把中国列在世界上三个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三个都在亚洲,排在第一的是中国,第二是越南,第三是泰国,三个都在亚洲,这里面不包括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所以,贫富问题目前来讲是非常严重的,而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传统的农业社会,农民所追求的社会理想和他的价值趋向就是均贫富、等贵贱,这个我们都很清楚。所以,目前这样一种社会状况,社会矛盾激化应该说是必然的。

第二个基本因素就是官员的腐败。过去我们认为犯罪群体一般都是受教育程度比较低、自律能力比较差、素质较低的群体。现在犯罪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官员群体一般被认为是受教育程度最高、自律能力比较高、综合素质也较高的这么一个群体,现在已经变成一个犯罪高发的群体。实际上我们从大量的数据都可以找到佐证,我们当前腐败的严重性和普遍性应该说对我们当前社会稳定的影响是极其巨大的。

第三个基本因素就是社会不公,尤其是司法不公,大量的例子我就不展开讲了。

直接的诱因,我认为有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决策失误,损害老百姓的利益。第二个方面就是政策不落实,群众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像我们大量的拆迁征地等问题,政策不落实,群众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第三个方面执法办事不公,损害群众利益。第四个直接的诱因就是干部作风恶劣,伤害群众感情。我们遇到的所有的群体性事件,它的直接诱因,你可以对号入座一下,基本上应该说都在这四大诱因之内,其中80%以上是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利益受损。

其他的方面我不多讲了,也利用这个机会提两个建议。

第一个建议,我们高层论坛我感觉非常好,很多学者发表了非常好的建议和意见,如何使得我们关于犯罪学的研究,包括社会稳定的研究,如何使这样一些建议和意见进入决策层,我们要发挥智库的作用。像西方国家,你像美国讲智库是第五大权利中心,前面有立法、司法、行政,第四大是新闻媒体,第五大就是智库。智库有两大基本功能,一个基本功能是辅助决策。第二个基本功能就是对现行政策的质疑和修正。所以,我感觉我们的研究成果不要变成垃圾,不要变成写在论文集里,最后谁也不看了,我们如何来对辅助决策产生影响,如何对现行政策进行质疑和修正,这是一个建议。

第二个建议,在当前犯罪高发、群体性事件高发、社会矛盾冲突剧烈的情况下,应该使我们的高层懂得在当前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做出怎么样的选择。谢谢大家。

皮艺军:谢谢熊一新老师。我们的论坛现在已经渐入佳境,下面有请李记松老师。

李记松:我今天参加这个会,主要任务就是追踪学术研究的前沿,了解我们高层的犯罪学研究专家们在关注什么和你们的研究进程。

当前我们学术圈子里不乏急功近利、浮躁之风,正是在这么一个“哥儿们”般民主、宽松的学术氛围里大家有共识,也有分歧、争论,有争鸣。也许是因为时间的关系,尖锐的争鸣探讨还没有充分地展开,作为一名学术期刊的办刊人,我从中受到启发和鼓舞,希望大家继续利用我们刊物的平台把犯罪学研究继续深入下去。我今天占用大家一到两分钟,第一,表达一下我对主办方这种求真务实精神的敬意;第二,盼望主办者及大家将这种务实求真的学术氛围坚持下去,能够把它发扬光大,盼望我们论坛一次比一次更好。谢谢大家。

皮艺军:最后张荆老师对我们论坛作一个小结。

张 荆:作为会议的承办方,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与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中心合作承办这个会议,我谨代表两个单位,代表与会的代表作一个总结。

首先说一说为什么要办这样的会,这个会实际上并没有全国的社会学年会、犯罪学年会那么大的气势,皮艺军老师刚才说因为我们是搞犯罪学的,搞了这么多年,干别的也不成了,有一种无奈。我不这么认为,我不是无奈,我可以做买卖,挣大钱,或从事别的专业,有很多机会。为什么坚持研究犯罪学?我觉得更多的还是一种热爱,一种执著。我从1982年开始搞犯罪学研究,到日本留学又学犯罪学,后来一直坚持研究犯罪学,我热爱这项事业,这是我学术的根。所以,执著和热爱是最根本的。

我们在办这个会的时候,一直有一个想法,跟皮教授商量首先要打破学科,因为1982年开始,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成立以后,学者们慢慢地走向封闭,我们要打破学科。所以,我们这几次会都请了社会学、经济学有名的学者,还请了心理学、法学、刑法学等领域的专家,特别是这些年来社会学方面的人来得越来越多,我们希望能够通过不同学科的碰撞,让犯罪学走出困境。现在看来,经过几年的办会确实是有效的,已经让大家有些耳目一新之感了,多学科碰撞给犯罪学新的思路,包括刚才谈到富人犯罪问题的研究等。

另外,我们想把会议办得生动一些,办得不要那么官场气一些。所以,我们的开幕式很短,让学者们更快进入角色,进行实质性的学术交流。

这次会议我们进行了非常深入的讨论。在第一天的时候,我们围绕诸多要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特别是对药家鑫案和性奴案的讨论,除了犯罪心理学原因分析外,还研究了警察和群众的关系问题,社会边缘群体的保护问题以及司法公正等问题,还有社会转型所带来的个体被抛出单位以后,谁来承担分散个体的整合与管理,现在我们的社会组织发展缓慢,力量不强,还无法补充政府社会管理的不足,带来社会管理的诸多空白。实际上,我们在分析个案的时候,我们已经看到了背后非常深层次的社会转型和社会变革中所出现的新问题。

今天上午的讨论更加精彩,把我们的犯罪学研究引进一个新的领域,我们必须关注腐败问题,关注官员的犯罪问题。今天上午另一个热议的话题是群体性事件,单光鼐教授做了很详细的介绍,接着熊教授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短短一天半的时间,我们相聚,很快又要分手,但是我们大家的心是连在一起的,我们对犯罪学充满挚爱,虽然清贫、不热闹,但是我们依然愿意坐在一起倾谈,这种精神应该是永存的,谢谢大家。辛苦了。

皮艺军:谢谢张荆老师为这次论坛所做出的超出常人的努力,作为一个教授要去为经费而奔波,为了表示郑重,三伏天穿着西服,他为这次会议做的牺牲和奉献确实值得我们崇敬。我也不喜欢做什么官样发言,在这儿代表全体代表对北工大的人文学院,对张荆老师和他的团队,也包括我们政法大学参加会务的研究生,表示由衷的感谢!

希望我们明年再相聚,希望我们能够把论坛办得更加精彩。再次感谢大家,谢谢!

第五届犯罪学高层论坛“要案会诊”这一阶段的讨论结束了,大会闭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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