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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3-08-15万小艳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突发事件危机心理

万小艳

(中共湖北省委党校,湖北 武汉 430022)

突发事件不仅会造成生命和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且会引发心理危机,给个体和社会带来严重影响。我国已进入了突发事件的高发期,理性分析我国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存在的主要问题,探寻有效的解决对策,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建设方面进行了探索性尝试,远没有达到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要求。综合分析,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理论研究薄弱,实践经验不足

受应用心理学发展水平的制约,心理危机干预仍属于一个新兴的学科,特别是在应对灾难方面的理论研究明显不足。尽管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在我国已不是新生事物,一些地方也曾开展过这项工作,但相关工作不系统、较零散,且大多是事后的被动参与;就全国层面而言,基本上还是空白,实践经验严重不足。绝大多数地方尚未把心理危机干预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也鲜见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

2、专业技术力量匮乏,人才队伍建设滞后

心理危机需要专业人才来实施,特别是重大灾难性事件处置中的心理创伤治疗,不是任何一个有心理咨询或治疗资格的人所能胜任的。目前,从全国范围看,我国的心理危机干预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非常有限,在实践应用上能够熟练从事危机干预工作的技术人才可谓少之又少。据悉,“5·12”汶川大地震直接波及的人群高达1000万人,而当时中国心理学会属下的、具有国际资格认证的专业创伤心理治疗师却只有33人,全国真正能承担心理创伤干预的专业人员不足200人。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本身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工作,且必须遵循科学的程序,并对危机干预人员的专业技能、自身心理素质和身体条件具有较高要求。如果专业技术缺乏而导致操作不当,可能造成诸多不良后果:一方面,对缓解干预对象的心理危机无益,甚至不排除唤醒或加重干预对象心理创伤的可能;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使得干预者自身产生严重的心理危机。在“5·12”汶川大地震的心理危机干预中,就出现了很多心理工作者因经验和专业技能缺乏、自身“免疫”能力不足而感染“替代性创伤”,反而成为需要救助的对象,增加了救援工作的负担。

3、尚未建立完善的干预体系,资源调度与管理较为混乱

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心理危机干预体系,也缺乏专业的心理危机干预组织机构。既没有一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条例对心理危机干预的机构进行确认,也没有一个政府机构将突发事件之后的心理危机干预纳入其职能范围,更没有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管理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事务。

与此同时,心理危机干预机构构成的多元化、职能范围的各不相同,以及地方组织的分散、力量单薄和水平不一,加上缺乏统一的调度及工作协调机制,全国范围内没能形成一个有机高效的心理危机干预组织体系,心理危机干预也因此而难有长期系统的干预规划。如在“5·12”汶川大地震灾区心理救援的队伍中,地方政府组建的心理干预机构、非政府组织、志愿者组织、各大高校以及个人等各种形式的救援人员随处可见,他们大多独立行动,彼此沟通不多;而专业人员调度混乱的问题十分突出,仅共青团中央一家就有3个不同的部门分别找到中国心理学会要求调派心理工作者。缺乏统一调度对心理治疗工作是相当危险的:有些地方可能没有心理工作队到达,有些地方则可能先后遇到多支队伍;对幸存者来说,遇到几个队伍、被询问相同的问题,不仅不能使他们获得帮助,反而可能使情况更加严重。这不但导致资源分配不均,而且这些临时救援队伍不可能常驻灾区,一旦他们撤离或转移,一些后续性工作将无人维系。另外,有限的心理干预人才资源分散在各单位,缺乏有效的调度及协调机制,还会使其难以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系统。如北京曾出现一线非常需要心理和精神卫生人员而许多希望到一线的志愿者却有劲无处使的局面。

4、对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重视不够,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通过法治方式,来确保突发事件后心理卫生问题能得到重视和解决。但是,盘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到我国的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无论在国家还是在地方,仍旧缺乏基本的法律保障。国务院颁布的《中国精神卫生工作2002年-2010年工作规划》和卫生部的《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中都曾经提及要进行心理救助服务,但至今都未就心理危机干预立法。1995年卫生部印发的《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没有涉及心理救援问题;2003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仍未提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心理危机干预问题;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依然未提及突发事件的心理救援问题;指导性文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通篇也没有心理危机干预方面的内容和对策。另外,2008年卫生部发布的地震灾区《心理危机干预》指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的组建应当以受灾当地的精神卫生机构的精神科医生为主,精神科护士、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为辅。其明确了心理危机干预队伍的专业组成,但未涉及心理危机干预人员的资格准入、考核培养、人才储备等重要问题。

5、政府及媒体工作的误区,制造和加重心理危机

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党和政府要求领导干部亲临一线指挥,甚至一马当先参与救灾,这对稳定人心、激发士气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领导干部也是普通人,在突发事件中他们也会受到心理伤害,有时甚至比一般群众承受更大的压力;其受到的心灵创伤,不是党性或者行政法规所能调整的。在“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政府提倡“领导和党员带头”、“伤心不下火线”,这使得冲在救灾一线的领导干部比一般受灾人群更累、心理压力更大。心理创伤没能得到有效治疗和干预,加上超负荷的工作压力,会让领导干部面临更大的心理危机,地震灾区接连多位领导干部因身心不堪重负而自杀,无疑是最大的警示。对此,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副教授马弘曾指出,政府应该开展“行政救援”,对灾区的干部实行强制性轮替和轮休,对政府官员进行心理干预。

此外,在突发事件报道中,媒体应有其基本的职业操守,如:为了保护幸存者,不应追问受灾过程的细节;为了保护公众,不要播放过于惨痛、血腥的灾情画面。由于每个人都具有“共情”能力,所以每一个人,甚至包括心理工作者,在突发事件中都有可能因替代创伤而崩溃。在“5·12”汶川大地震期间,北京很多心理咨询机构的预约求诊电话明显高于平日,许多人在看了灾情画面后心理难以承受,出现了悲观和沮丧情绪。“5·12”汶川大地震后,电视媒体曾一度停播娱乐节目而全部播放有关抗震救灾的报道,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无疑是不科学的;而适度的娱乐,更有利于公众的心理压力疏导、释放及缓解。

二、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的对策探讨

为了保证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的及时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急需构建心理危机干预的长效机制,制定各级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预案,并为其实施提供组织体系、人员技术、政策法规、社会支持等软硬件资源的保障。

1、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储备多元化的心理危机干预队伍

做好心理危机干预,人才是关键。笔者主张加大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的经费投入,组建包括心理危机干预专家储备队、心理危机干预机动队、志愿者等在内的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队伍。

(1)双管其下,培养专业人才。心理干预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相较于传统的心理咨询服务,其专业要求更高。而目前我国培养的专家,大都擅长研究工作,具有大灾心理危机干预实际经验的专家比较少,因而急需培养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良好专业素质的骨干队伍。具体而言,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心理品质训练,如强化干预人员的自控能力,使其在危机现场依然能保持冷静、镇定的情绪状态;二是加强干预技能培训,与时俱进地学习和掌握国内外相关的前沿技术。

(2)加大培训力度,做好分类管理和科学调度。心理危机干预需要多种类型的、大量的、能提供持久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因此,应对从事心理危机干预的指导人员、实施人员、志愿者进行分类培训和管理,明确各类人员的准入、培养、考核标准和管理办法;在需要时,由心理危机干预机构统筹安排、协调调度和派遣。

2、完善法律法规,将心理危机干预纳入国家应急体系

要建立心理危机干预的长效机制,必须将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纳入国家应急体系,并通过立法对心理危机干预的组织协调和准入机制等进行规范。

(1)建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对心理危机干预专门立法。通过制定单行法律,或在制定精神卫生方面的法律时设立专门章节,就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的若干重要内容作出规定。明确其重要性、法律地位、相关组织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等,进一步规范和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心理危机干预实践。

(2)对现行的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包括对《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指导性文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进行修订或补充,加入心理危机干预的内容,设立专门条款对心理危机干预的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3、加强教育宣传,加大理论研究及实践探索力度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心理健康水平。心理危机出现与否、程度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体的个性特点、适应能力、对事件的认知、社会支持状况等因素;而所有的心理援助,都只能起到“助人自助”的作用。因此,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升公众的心理素质及心理危机应对技巧至关重要。笔者主张: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国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把心理危机干预、心理救助等知识编入《国民健康素质技能手册》;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资源,宣传精神卫生知识和应对心理危机的方法。

(2)加大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力度,构建中国特色的心理危机干预模式。目前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危机高发国家已在这一领域建立起了完善的系统,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可借鉴国外在组织机构、机构领导、机构人员、工作流程等方面的经验,加大我国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实践探索的力度,不断总结经验,寻求可复制的操作模式。鉴于国际经验虽然值得借鉴,但也未必完全适应我国国情,因此要做到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结合中国国情和国民特性,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心理危机干预模式,努力解决心理危机干预的技术、组织、实施方法等关键问题。

4、构建科学的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1)长短期结合,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心理危机干预对其涉及范围内所有人员采取的心理干预及救助应急措施,一般实现的是短期干预目标,即在第一时间对所有人员进行心理上的及时救护,从而减缓心理压力、减轻或消除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的心理上的冲击与失衡,以避免不良情绪郁积而形成或加剧心理创伤。但是,心理创伤的恢复不是短期内就能够做到的,受到严重心理创伤的人员需要供给长期而系统的干预与心理辅导。在干预过程中,首先要完成对干预对象的心理创伤程度的评估,并据此制定出初步的干预计划,包括干预治疗措施及进度安排等;同时,还要为每个纳入计划的干预对象建立心理康复档案。这样才能保证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科学性与完善性。

(2)心理危机干预的方式需要灵活处理。在紧急情况下,如受助群体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如全部来自同一个地方、遭遇的情形和经历基本相同、情绪反应基本类似等,可以选择团体干预的技术,以此扩大干预对象的范围。由于个体差异的存在,团体干预的技术手段未必适用于每一个人,因此,应注意从中甄选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对其进行个案辅导。此外,在专业力量充分的情况下,最好选择“一对一”的个体心理干预技术,以更好地保证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3)将公众心理危机干预纳入社会管理的日常工作。现代社会人们的生存压力日益增大,产生心理危机的可能性机会日渐增多。如个人日常的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且长期积累,很容易诱发心理疾病。当其破坏性心理指向自身时,达到极端就会出现自杀;指向外界时,达到极端就会报复社会。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加强对公众日常社会心态的监测、评估和预警,保障社会情绪交流渠道的畅通,避免因不良心态及情绪恶性积累而引起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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