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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被用人单位退回派遣单位也应按时支付报酬

2013-08-15

四川劳动保障 2013年2期
关键词:女职工劳务用人单位

咨询台:

我于2012年3月与一家劳务派遣中心签订了一份两年期的劳动合同。随即我被派到一家公司上班,工作了半年多。两个月前公司得知我已怀孕60天,担心我此后会影响工作,遂不顾我反对,坚持将我退回给劳务派遣中心。而劳务派遣中心既没有为我另行安排工作,也以我没有做事为由一直拒发工资,甚至提出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劳务派遣中心的做法对吗?

读者 胡玫

胡玫读者:

非常感谢你对本刊的信任。经查阅相关法规政策,现对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供你参考。

你所在的该劳务派遣中心的做法是错误的。

第一,劳务派遣中心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指出:“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用人单位仅因你怀孕而将你退回劳务派遣中心,而中心只是由此而想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明显与上述规定相违。

第二,劳务派遣中心必须向你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所以劳务派遣中心不能故意不为你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即使你没有进行任何工作,劳务派遣中心也有按时按量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第三,对劳务派遣中心的行为你可以通过举报维护自身权利。《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分别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则明确指出:“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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