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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省农机事故统计及处理工作的有关思考

2013-08-15辛彦超张晓敏

河北农机 2013年4期
关键词:农业机械监理农机

●辛彦超 张晓敏

农机事故统计是反映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现实状况的重要途径,是制定农机事故防范措施的重要依据。农机安全生产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做好农机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的上报农机事故,对正确评判我省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形式、防范农业机械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做好农机事故处理工作,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共创和谐社会。目前,我省农机监理事业处于爬坡阶段,事故统计工作也存在重重困难。

农机事故统计是反映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现实状况的重要途径,是制定农机事故防范措施的重要依据。农机安全生产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做好农机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的上报农机事故,对正确评判我省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形式、防范农业机械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做好农机事故处理工作,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共创和谐社会。目前,我省农机监理事业处于爬坡阶段,事故统计工作也存在重重困难。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分析我省农机事故统计及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举措办法。

1 存在的问题

1.1 事故统计渠道不畅,同时也不够全面

由于条件限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未得到广泛持久的宣传,致使广大农民群众在作业或转移过程中一旦发生农机事故,第一反应是向公安交管部门报案,而很少有人能够想到去农机监理部门报案。2012年共统计上报事故60起,其中死亡事故38起,在事故点起数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由此不难看出监理部门对农机一般事故统计的缺位。

1.2 事故处理人员队伍有待进一步加强

2011年,河北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举办了培训班,全省初步建立了事故处理员队伍。但是《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农机事故处理必须由2名以上处理员处理,而参加培训的很多县只有一人参加培训并取得事故处理员资格,因此并不具备开展事故处理工作的条件。且我省自2011年以来未开展事故培训,事故处理人员的农机事故处理知识得不到及时更新,影响广大农机事故处理员处理事故能力的提高。

1.3 事故处理设备有待完备

事故处理需要相应的设备,而受资金条件所限,我省绝大部分县站乃至市所、省站尚未配备农机事故处理专用车辆及事故现场勘查设备,不利于事故的处理。

2 应对措施

2.1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

采取科技下乡、赶大集等方式大力宣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农机法律、法规、规章,使广大人民群众和农机手了解农机监理部门的职责,明确在发生农机事故后应第一时间向农机监理部门报案。同时要结合“阳光工程”培训、农机“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咨询日”、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年检审、“三夏”及“三秋”等重要农时季节向机手开展宣传工作。

2.2 可参照湖南省农机监理总站《关于切实做好农机事故数据采集与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湘农机监发〔2012〕113号)中提到的“要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监管网络

在每个村明确1名村干部或机手为村农机安全员和事故信息采集员,明确乡镇农机员、村农机安全员的农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让乡镇农机员、村农机安全员担负起农机事故信息采集的任务,做到农机安全时时有人管、农机事故起起有人报。要建立乡镇事故调查采集信息月报制度。乡镇农机员每月向各村农机安全员和信息采集员收集一次事故信息,要探索建立农机事故直报点。各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要根据农业机械分布状况和区域特点,选择若干个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组织作为农机事故直报点,省市两级也要逐步建立事故直报点和信息采集联系点,形成快捷、多渠道的农机事故信息采集网络。要加强与公安交警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掌握农机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要建立农机事故举报制度。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要公开农机事故举报、投诉电话,鼓励农民群众、农机手和社会各界向农机监理机构举报农机事故,对提供真实、准确信息的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另外,我省正在开展“基层建设年”活动,各地可以尝试与驻村干部取得联系,设法取得他们的支持,依靠他们了解当地农机安全生产情况,一旦发生事故,可以第一时间了解。另外,实行交强险后,还应注意去保险公司了解农机事故的发生情况。

2.3 每年举办农机事故处理员培训班

及时将农业部及省政府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传达下去,同时请有关方面专家对农机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教授、解答,比如农机事故勘验照相、证据收集与保全等,由于专业性很强,需要请专业人员教授。同时,针对部分县农机事故处理员缺失的问题,应采取每年举办培训班时进行考试或者由各市所组织各县站想要取得农机事故处理员资格的人员集中培训,由省站派人开展考试的方式进行。另外要加强交流学习,要认真学习其他省市区在农机事故处理工作中的先进经验,以提高自己。

2.4 加大投入

对农机事故处理人员要配备相应的农机事故处理专用车辆及事故现场勘查设备,《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54号)规定了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条件和标准,另外,《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号)中提到:“落实道路交通管理资金,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根据以上文件精神,要应积极向政府,争取财政支持,使农机事故处理的硬件设施尽快完备起来。

农机事故统计是农机监理部门的职责所在,也是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安全生产是我们每个监理人的心愿。因此,做好农机事故统计工作,从中找出农机事故发生的规律性,有助于我们采取措施,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为中央强农、富农、惠农政策的落实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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