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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学教育中的实践问题

2013-08-15武建敏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3年3期
关键词:判例时代性实践性

武建敏

(河北经贸大学 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当下中国的法学教育不仅存在着理论训练的严重匮乏,而且在实践训练方面也有不足。虽然法学界能够认识到法学教育的实践趋向,但是并不能真正地理解实践到底意味着什么,因此也难以真正地在法学教育中认真贯彻实践之维度,这就难免使得法学教育出现这样一种倾向:一方面高喊着要加强实践训练,另一方面却只是弄出了一些实践的花架子,因此从法学院毕业的多数学生既匮乏理论的感知力,又无法在具体的工作中得心应手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尤其是不能对问题提出有效的对策。

一、关于什么是“实践”的问题

在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人们动辄谈到理论和实践的问题,又论及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性,同时还会反复倡导理论联系实际。所有这样的话语给人的感觉是大家都理解了实践,当然也是理解了理论,人们总是以为理论是那种所谓抽象的知识,而实践则是具体的社会运行过程。这样的说法其实很有问题,当人们这么说的时候其实并没有真正理解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当然也没有理解理论和实践的概念,正是因为我们在根本上并没有理解两者的关系,而总是将其当作一种知识话语进行无限的谈论与传播,这其实不仅不利于人们树立理论与实践相互统一的理念,反而会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现实的中国法学教育即是这个方面的明证。

由于法学界与其他领域一样多数人将实践看作是与理论相对立的一个领域,于是为了解决理论教育的局限性,就主张加强法学教育的实践性,那么在他们看来什么是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呢?于是他们拿出了一些举措:加大实践性课程的设立比重、定期开展模拟法庭的活动、带着学生到司法机关去实习,加大国际性教育等。所有这些举措听着没什么问题,但在实践中并不能增强学生对于法的深刻理解,也难以使他们在所谓的实践活动中真正地增强实践能力。这是一种严重的对于法学教育之实践性的错误解读,按照这样的法学教育模式发展下去,则使我国之法学教育很难真正表现自身的特色,也难以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发挥真正良好的促进作用。

中国当下法学教育模式的形成有着诸多原因,其间历史和政治的原因自然是非常重要的方面,但是人为的原因也是不可忽略的。中国法学教育之设计在事实上总是取决于几个所谓的专家,这些专家当然都很有名气,他们凭借着自己对于法学教育的理解设计了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尽管每个学校会有一些区别,但并没有本质的差异,这就使得中国法学教育大同小异,没有什么特色。不同的教育模式会塑造不同的师资力量,不同的师资力量会塑造不同的学生,而不同的学生会造就不同的法治实践。当下中国不管我们在法学教育中如何地增加了所谓实践的因素,在其本质上依然是一种单纯的知识化和专业化的教育之路,甚至根本都不是理论化的教育之路,因为理论和知识是根本不同的。

我们必须清楚,当下的法学教育对于实践有着严重的误读,实践不是一种与理论对立的概念,而其本身就是一种理论,理论就是实践,实践就是理论。一个真正把握了理论的人,他的实践能力一定是很强的;而真正能够驾驭实践的人,必然具备理论的天赋。如果法学教育能够坚持这样的理解,那么理论和实践就不会被人为地分开,并在分开之后高呼“让理论联系实际”。其实“理论联系实际”是一种错误的认识,理论本身就是实践的,它不需要联系实际,如果一种理论还需要联系实际的话,那就不是真正的理论;而如果实践本身缺失了理论之维,那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人类之目的性关怀。

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理解实践的时候,不是从一种所谓技艺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是从人类目的性的角度进行理解,将实践看作是一种向善的事业,所以实践在根本上是要关注于人自身之存在命运的。倘若实践远离人的目的,那就不可能真正地具备属于人的价值。所以实践决不能等同于技艺,技艺乃是一种匠人之学,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实际上就是一些匠人在培养着另一些匠人的过程,而根本没有对于人类命运的深切关怀。中国社会在自身的运行中具有一些很有特色的东西,比如我们天然的价值关怀,这就是深藏于我们的传统之中的儒家价值系统,但中国也缺乏一些真正的具有形而上学关怀的价值理论。我们没有对于人的命运的真切关怀,我们不懂得如何驾驭法律并使法律能够让人生活得更好,也不懂得凡与人的生活世界的合理性具有深刻差异的东西不能被隐藏于法之中的价值合理性。而中国社会的价值追求也恰恰体现了中国乃是一种实践理性的文化传统,纯粹程序化的东西在中国是行不通的,也是难以建立的,即使我们有着实践所真正要求的具备实践智慧的主体,恐怕也很难做到他们去推动程序理性的构建。因此,实践合理性永远都是我们筹划法学知识、法律理论、法律实践,以及法学教育的根本性认知前提。这其中渗透了我们对理论与实践的合理阐释,更包含了一种关于实践的崭新话语体系,这是我们应该认真捉摸的理论问题。

二、法学教育中的“判例”问题

多数人认为加强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就要加强案例教学,这其实是很有道理的,因为案例作为沟通普遍世界与具体世界的桥梁,其自身就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所以如果能够对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育多进行探寻,就会有利于法学教育的改进,真正促进法学教育的发展。当然,这样的认识并没有被人们真正地消化,因为多数人还是在固有的理论与实践二分的框架内对判例教学的理解。他们往往这样认为:加强判例教学,用生动的案例去教育,有利于学生们真正的理解知识理论。这里并没有或者说缺乏一种实践的面向,因此也就不可能真正地做到理解判例教学的价值。

在中国法学教育中,有一些老师很受学生的欢迎,为什么呢?因为这些老师能够结合案例进行教育,往往把一个案例讲得生动活泼,学生们也听得津津有味。然而,这样的案例教育是不是真正地具有一种培养人的功能呢?有一些学生曾经对我说,有的老师把课程讲得很生动,大量贯穿各种各样的案例,当时听着感觉特别好,但是事过之后发现除了当时心情的愉悦之外,其实没有任何有启发的收获。并且说:如果我们学校的老师都只是会讲案例的话,我们就选错了大学。这样的学生当然是有思想的学生,也是真心想学一点东西的学生,他们都很真诚,年轻的心是不能欺骗的,尤其是对于渴望知识思想和理论的年轻的心,我们更应该投注我们的真诚,让年轻人的心灵更加完善。法学教育必须承担着这样的历史使命,因为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法官正是要以心正心,推动我中华法系之复兴!

我们先分析一下判例。一个判例就是一种浓缩的法,它不仅代表着普遍世界的合理性追求与关怀,而且体现着现实世界的复杂性,尤其是一个判例还体现了法官运用普遍世界的合理性追求解决现实世界复杂性的实践智慧。真正的或者说有价值的判例就应该是这样的,如果作为一个法学老师要是给学生上课讲判例的话,那就一定要从这样的一些前提出发进行讲解,一是案例反映的普遍世界的问题;二是案例反映的具体世界的复杂性问题;三是解决普遍世界与具体世界问题的实践智慧。如果我们的法学教师在课堂上是以这样的方式进行讲解的话,那么我相信中国法科学生的素养绝对在世界上都是一流的,因为即令是英美法学教育发达之国家也未必能够在这个方面体现出法学教育的如此品性,但毫无疑问它们具备这样的思想指向,并且总是力图将普遍与具体链接到一起,并且认真思考其中的复杂性问题,关于这个问题你只要看看美国人所撰写的各种法学著作,就能够有一个特别清晰的体会。

最近看一位美国学者撰写的一部专著,叫作《先例的力量》①,它对于判例的运行机理的分析可以说细致入微,我没有机会去聆听这位学者的课程,但我相信如果在他的课堂上你一定能够欣赏到判例的连贯运动,那些判例的运动或许就构成了法律的发展过程,这就是美国人所理解的判例,他们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也是这样的判例。这种判例教学自然是十分必要的,并且也是非常有效的,如果我们的法学教育能够真正贯彻这样的判例教育的话,那我可以说我们真正做到了“实践训练”,而这种训练必然会促进法科学生素养的整体提升,当然我们自然可以明确地认识到这样实践训练不仅会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同时也提升其理论能力,这是真正的理论与实践的内在统一,与我们所讲的“理论联系实际”是绝然不同的。“理论联系实际”是外在的,而上述的判例教学是理论与实践的内在统一。如果说理论联系实际还需要去推动的话,则后者根本无需推动,因为两者本就是内在的结合。

因此,我们可以说加强判例教学是非常有益的,但要想实现这个目的其实还是很困难的,因为我们的老师还缺乏一种真正分析判例的能力和素养。我们的很多老师把案例教育理解为讲故事,讲述案件的发生过程,最后告诉大家法院的判决结论,这样的案例教学实际上是没有作用的,甚至根本就不需要讲授,因为学生自己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阅读熟知这些案例,老师一定要讲的是学生所不知道的,或者说学生通过自己的学习无法掌握的东西,那永远是思想的魅力,那永远都是作为一个老师真正的魅力之所在。老师这个职业之所以伟大就在于它始终贯穿着一种精神,一种理念,并且这种精神理念可以真正推动时代之发展。时代的大发展需要精神的介入,具备精神魅力的师者可以真正承担起育我中华的责任。

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判例教学模式是重要的实践训练方式,因为在判例中典型地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统一和结合。判例教学理应在三个方面多下功夫。

一是加强中国传统的判例教学,中国历史上存在着大量的优秀的判例,这些判例典型地表达了中华法系的基本精神,正是从这样的判例中我们才能够真正地体会到中国传统的法律到底是如何运作的。千万不要认为传统判例是历史上的东西,就想当然地断定它属于历史,而不是属于实践。历史与实践又是一个重要的话题,两者在本质上是相通的,并且是内在统一的,深切地把握历史与实践统一的智慧是我们理解当代法学教育之实践性的重要理论基点。如果我们不能真切地懂得历史上的判例的运行,我们就不会懂得法文化的历史与实践,也不会懂得当代中国法文化的传统意蕴,传统不是一种历史的文化,而是一种动态的运行,正是通过对传统判例的了解我们才能够达到对传统法的实践性品质的理解和把握。加强传统判例之教学维度是我们的法学实践教育必须解决的问题,但这个任务可能要落到法制史教师的身上,但多数法制史教师乃是历史出身,虽然精通文献,却并不真正懂得法律本身的特质,更难以在对判例的运行特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真正促进传统判例教学的发展。

二是加强西方的判例教学。这听来有些多余,因为那毕竟是异域的判例,而不真正地属于中国。但判例在西方国家,当然重要是英美国家,尤其是在美国发挥着非常特别的法律作用。法官们写的判决书主要是由司法意见构成的,这些意见都是一篇漂亮的论文,经常被学术界和司法界所引用,那些判例是真正的法律。你如果要了解美国的法律,或者要了解美国的法律理论,而不懂得美国司法意见的话,恐怕永远不能说你懂得了美国的法律文化。我们之所以要在中国的法学教育中加大美国的判例比重,是因为美国的判例典型地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通过对美国判例的了解可以提升我们对于法律之实践品性的认知。但这里依然存在着一种问题,就是我们的法学老师可能真正能够讲授美国判例的人太少,哪怕是结合自己的课程讲一些美国司法史上的典型判例也是很难做到的。所以为了加强真正意义上的实践教学,更需要老师们先做知识上的储备,否则真正的实践教学是很难做到的。在无奈的情况下,也只有弄出几个花样,搞点类似于模拟法庭的东西佯装实践教育而已。

三是要对当代中国的判例进行认真的研究,加强其在法学教育中的比重。中国社会有很多典型的案例,这些案例都是对法律本身的挑战和丰富。我们当下的法学教育很多老师能够在课堂上讲授这些案例,但是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这种案例教育不是真正的判例教学,判例教学一定要结合法官的行为去进行,否则就不可能真正达到大学法学教育的标准,你如果不结合法官的判决,你就不会是一种批判性的法学教育,“热热闹闹说说笑笑”的案例教学不能真正提升同学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精神,也无法真正培育那些充满朝气的年轻人的心灵世界,而如果法科学生的内心世界中匮乏了一种精神,则中华民族之法治国家的美好追求就只能落于空谈。时代之重任寄托于年轻人,时代发展之责任寄托于大学教育之发展,法治国家之形成寄托于法学教育之合理化。一个充满智慧的政府应该把教育放到首位,这种优先发展的战略必将提升一个民族的整体水准,一个不重视教育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

判例作为一种法的存在方式,典型地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统一,加强判例教学既是加强理论教育,也是强化实践训练,这两者在判例教学中达到了合题之统一,具有良好的教育价值。②判例教学之训练是一个需要经常化的过程,并且不仅仅要讲授,而且关键的还是要写作,必须要让学生去写判决书。我们当前的法学教育中有一门课叫做“法律文书”,但这门课更多的是在讲形式化的东西,而且时间太短不足以真正训练学生的实践性思维。因此,建议通过各种方式增强法学教育之法律写作的成分,美国就有专门的法律写作训练。如果我们现在难以在课程体系中专门开设法律写作课的话,那完全可以采取弥漫式的教学方式,每门课都可以进行写作,所以可以要求每门课都加强法律写作成分。这样可能有人会提出疑问,中国法制史的课程怎么能够进行法律写作之训练呢?其实这很简单,那就是可以针对传统判例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要求学生写出符合儒家观念和传统法律的判决书,笔者虽然并不正式的讲授中国法制史的课程,但学校要我给法律硕士讲授中国法制史,笔者平时就非常注重给他们讲古代判例,最后考试的时候总是要让他们去分析一份古代社会的判决,或者站在儒家和传统法律的立场上撰写一份判决书。可能还有人说,法理学怎么能贯彻判例教学呢,加强判例训练呢?提出这样的问题正是对法理学知之甚少的结果。法理学可以说处处是判例教学的机会,不仅在讲授法律论证的时候可以分析判例中的论证风格,而且在讲自由的时候,也完全可以去分析自由主义理论下的判例问题。③

三、法学教育中的“时代性”问题

时代性是几乎所有学科都要关注的问题,即便历史学也不能离开对于时代性的反思,否则就是没有意义的历史学。法学教育必然具有一种深刻的实践面向,而这种实践面向本身就包含了时代性,所谓的时代性就是当下实践的根本特质和意向,如果没有对于时代性的深刻把握,就难以真正确立自身的实践价值。法学教育中要始终贯彻时代性的基本使命,无论在任何一个课程中都要从自己的时代出发,也就是从自身存在的实践语境出发去分析和认知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去开展法学教育。如果脱离了对时代性的深刻把握,那么在现实当中将不可能真正使得法学教育对问题的把握切中事物之本质。

我们先从法学教育的内容上考虑这个时代性问题。其实法学教育最为根本的就是其所传递的内容,因此这个内容就一定要具备时代性的特质,在这个意义上的时代性往往不仅包括了中国的实践意向,而且也包括了整个世界的实践意向。但是我们总是会在理解时代性问题的时候忽略我们中国当下的实践意向,缺乏对于中国社会实践之基本状态的认知性把握。比如,人们对于废除死刑的问题,好像大家都认为这是体现了一种整个世界范围的时代性,我们从内心世界中的确可以作此判断,并且真诚地希望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这或许将是世界范围内人权事业的伟大胜利。然而当我们将时代性当作这样的一种共性去理解的时候,其实恰恰忽略了我们中国自身的实践问题。在中国的实践语境中包含了人们对于死刑的态度、情感以及废除死刑之后对整个社会的可能影响等,所有这些恰恰是包含在当下中国的实践之中的。对于实践的感知使得我们认为中国绝对不能废除死刑,而且死刑必然还会存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如果中国现在废除了死刑,那么谁做出的这种鼓噪和决策,谁必将是历史的罪人。我们可以看看中国的实践所可能展开的一切可能性,中国人的情感世界中不会认同对于死刑的废除,从过去发展到现在的传统不会支持死刑的废除,废除死刑的后果必然是犯罪频繁增加,为非作歹之徒将充斥于大街小巷。中国乃具有重刑的实践传统,传统流传到今天即为今天之实践,并且是一种强大的不可改变的实践力量。这才是中国法学教育在把握时代性问题的时候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从法学教育的形式上讲,我们当然更应该强调时代性,因为强调时代性才能使我们的法学教育跟得上时代的步伐,真正培养时代所需的人才,并且能够让这些人才真正在法律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法学教育中为了跟上时代的步伐,几乎所有老师都使用了多媒体,并且很多法学院都有一流的模拟法庭,这些东西都是实践教学的形式化载体,当然也体现了时代的发展。但我总觉得这样的时代性为基础的实践性其实并不是真正的实践性。很多老师运用多媒体的确方便增加实践性面向,比如放一个律师辩护的视频或者从民间解决纠纷的录像,这就是这种实践性所包含的直观性,但是这就是实践吗?当在老师的组织下模仿法院里的审判进行模拟审判的时候,是增加了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吗?仅仅是增加了法学教育之实践性的形式化趋向,并没有真正促进法学教育的发展,无非是多花了一些钱财而已。因为真正的实践必然是一种目的性的实践,是对人自身的一种关怀,并且必然要表达为实践智慧,正是这样的实践本性,才是我们理解法学教育的实践面向所包含的时代性的根本前提,否则不仅不能有利于法学教育的发展,却必然会桎梏法学教育的真正精神。

现在很多大学的法学院为了跟上时代的潮流,动辄在法学教育中提出一些战略性的口号,诸如“双核”模式之类,好像都在追求世界化、国际化,这是法学教育的根本指向吗?这应该成为中国法学教育实践面向的真正意向吗?到底什么才是中国法学教育的实践面向呢?为什么就没有一所法学院在法学教育改革中提出“本土化”呢?难道对于中国而言,“本土化”不正是真正的实践吗?难道以“本土化”为基地兼顾国际化不应该是中国法学教育的真正理念性构成吗?中国人已经习惯了很多话语,一方面大家高呼自己的特色,因为有特别的国情,另一方面却又高呼国际化,其实特色或许只是一个“由头”,骨头里的东西还是媚外的国际化。我在这里只想让真正能够影响法学教育的人从心底里明白,真正的实践应该是本土化的,而非国际化的,当然我们并不拒绝国际化。

注释:

①Michael J.Gerhardt:The Power of Precedent,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该书极为细致地描述了最高法院先例的存在模式、先例理论、黄金规则、非司法先例、先例的多样功能,典型分析了那些在美国司法发展史上难以被推翻的伟大判例,并且探讨了先例的未来。所有这些都让我们感受到判例的存在机理,这种存在机理正是判例法得以运行和发展的根本之所在。中国虽然没有美国式的判例法,但其案例指导制度也具有相当的判例法功能,这种制度同样需要我们的法学教育能够对判例甚至干脆就叫作先例进行认真的研究,不仅在学术专著中进行研究,而且要在教学中与学生们一起进行研究。一个没有突破精神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不能在法治发展的道路上敏于探索,则中华民族难以将自身建设成为现代性法治国家。而现代性法治国家的建设,其中一个重要维度就是法学教育的改进。

②最近阅读美国的法哲学著作,深感即使在深厚的法哲学理论中也内在地包含了一种实践面向,于是我感觉这才是法之实践理性的真正体现,在美国法学家的内心中一定包含着理论与实践内在统一的观念,也一定从未想过理论与实践是可以分开的。比如在美国著名学者Ronald A.Cass的法哲学著作“The Rule of Law in America”(The Johns Hoplins University Press,2001)中,作者始终具备一种实践的面向,不仅详细分析了尼克松和克林顿两个总统判例,而且运用很大篇幅表达了法官中心主义的法学思维方式。正是这样的法哲学著作才使得我们深切感受到理论与实践的内在性统一,而不是高喊自由平等的抽象的政治哲学话语。

③朱苏力先生很是就陕西黄碟案阐发出了许多自由主义的沉思,让人很有启发,这在他西南政法大学的演讲中可以看到。另外,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也有大量的自由主义思想的运用,你完全可以在谈自由问题的时候对其进行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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