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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伦理的价值理念

2013-08-15赵一强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3年3期
关键词:契约理性公平

赵一强

(河北经贸大学 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生态文明是我国文明发展的价值取向,生态文明的道德哲学形态应是多元性的统一。多元意指纵向伦理与横向伦理并存,统一则是统一于国家伦理实体之中。叔本华说:“意志是世界的物自体,是世界的内在内容,是世界的本质和生命。”[1]意志之间相互作用主要是两种形式,即意志之间相互协商形成共同意志和意志之间互相包容形成共同意志。协商意志与包容意志所表征的社会关系即是平等关系和服从关系。平等关系与服从关系构成社会联系的基本坐标或框架,无论古代社会、现代社会还是后现代社会皆是如此,区别之处主要在于哪种属性的关系成为社会关系主导。如果说西方社会侧重于平等关系或契约关系,中国传统社会则侧重于服从关系或等级关系。笔者认为,无论任何时候,纵向伦理与横向伦理均是重要的道德哲学形态,纵向伦理对应的是身份伦理,横向伦理对应的是契约伦理。

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市场主体的谋利冲动存在着过分膨胀的危险,引发的后果是“取利忘义”的契约道德危机;市民社会形成了某种程度的“法权状态”,利己主义的极端化容易滋生“契约工具主义”;后现代主义以边缘文化的身份在“新新人类”中熏染,其“解构性”增加了契约领域的“非理性”色彩。因此,应当顺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对契约伦理理念进行勾勒和抽象,以便引导契约实践,促进契约“场域”个体至善与社会至善有机统一的实现。契约伦理价值理念所欲指陈的是契约伦理关系本身所蕴涵的价值观念,并非“契约式道德建构主义”直接以契约作为道德根据所进行的道德观念推论。笔者认为,契约伦理的价值理念主要有三个,即理性、公平和自由。

一、理性

理性为本体,分殊为万象之本质;其逻辑演变过程是从无到有的转化,因这种“有界”的规定而成为具体时空的定在,因此就存在宇宙理性与有限理性之分。宇宙理性即宇宙本质,因其超越了人的知性能力而被理解为无限;这种无限一旦为生命形式所框定,就成为了有限理性。有限与无限乃是比较而言,并不能当成两截看待。康德谈论理性时主要是阐释人的有限理性。有限理性天然具有两种能力即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从而也区分出两种理性类型,即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前者用以认识真理,后者用于实现目的。“理论理性或思辨理性所着意的,主要在于认识对象直到认识先天的最高原理;实践理性则着意于规定意志,规定它最终的和完全的目的。但是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两者并不冲突,归根到底并没有两个理性,理论的和实践的,只是同一理性的不同运用罢了。”[2]有限理性即是人的普遍物,它居于不同形象的人身之中却又超越生理与心理生命之外。因此共同根基存在,人类得以相聚形成共同体;因其所赋予的具体时空的差异存在,经验世界的人际联系成为必要。人“从实体中来”,实体伦理秩序是道德修养的前提,更是人类获得幸福的保障;有限理性对实体伦理精神的反思与建构是对人类未来的道德关切。

理性存在于契约世界。契约源于人类理性对“契约缺失”时社会所遭遇的恶劣伦理状况的反省。契约缺失时的人类社会处于“自然状态”,自然状态中的社会个体依照“热情”与任性行为,而且基于生存与发展的本能而形成个体本位意识,于是就很容易出现相互争斗进而相互伤害的局面。格劳秀斯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类生活不安定,人们为了要过安定的生活,彼此订立契约。霍布斯认为,人们基于能力上的平等观和由此产生的目的上平等意识,当任何两个人想取得同一个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有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为了避免这种状态,大家必须订立契约。洛克认为,人们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便相互订立契约。卢梭认为,自然状态“存在着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3],因此,必须寻找一种结合形式,克服障碍,以全部共同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这种结合方式就是社会契约。康德从人类的个体意识理性观念出发,认为契约缺乏的结果便是处于战争或有战争威胁的状态。罗尔斯则以“原初状态”为前提设计了“正义两原则”。

这些理论的共性在于,一是以人之习性中的自利成分为理论原点,二是习性之争导致充斥仇恨的混乱“自然状态”,三是通过契约化解矛盾与冲突。笔者认为,它们所包含的伦理原理是,人类求生存与发展的原始动机催生了生理、心理或精神需求,能够用来满足需求的资源可经由两种方式得到,或者通过自身劳动获得,或者通过某种方式从他人那里获取。从他人那里获取又可分为两种途径,强制获取或契约获取。强制获取以暴力为保障,容易引发抢劫与战争;契约获取的方式是交换,能够导向和平与繁荣。契约获取避免了“狼—狼状态”,选择了和平的“相与之道”,契约对“和平”而不是对“战争”的价值选择实际上是对社会伦理的意义认同。

二、公平

理性的选择基于个体,经融合而形成群体意志,群体意志确立了契约制度。契约并非国家起源或婚姻中介。黑格尔说:“婚姻不可能归属于契约的概念之下,……同样,国家的本性也不在于契约关系中,不论它是一切人与一切人的契约还是一切人与君主或政府的契约。”[4]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国家产生于个人之前而不是产生于个人之后,因此均不可以契约逻辑审视。契约制度主要是指交换合作的行为制度,贯穿其中的价值理念应当是“公平”。

公平意指依照社会既定标准待人处事的同等态度和方式。公平既是某种制度的内在精神,也是个体的行为风格。公平作为制度伦理精神,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公平作为个体道德风格,主要是指主体在与人相处时能够做到利他与利己的平衡。亚里士多德从“公正”视角分析公平,将公正分为“分配公正”和“矫正公正”,认为“公正常常被看作德性之首,‘比星辰更让人崇敬’”。[5]公平是一种价值观,“与其他的动物不同,人类已经形成了一种公平感,正如前面所强调指出的,他们必须相互合作才能生存和繁衍,然而人们之间又是最激烈的基因意义上的相互竞争者。正是这种‘合作者—竞争者’的组合使人类促进了公平感的发展。”[6]“公平感”的形成发展,可以满足契约主体精神需求,鼓励契约活动热情,实现契约行为现实目的。

公平理念要求将权利与义务同时赋予契约主体,不允许契约主体只享有权利或仅承担义务。“权利概念之要义是资格”[7],契约权利意味着契约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与契约权利对应,契约义务则是依照对方当事人的要求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例如,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资格要求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同时定作人需支付费用及酬金。契约权利可以放弃,但契约义务必须遵守。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买受人的付款义务,但不能放弃向买受人提供质量合格产品的义务。契约权利与契约义务关涉到主体利益的变化,一方的权利往往是另一方的义务,因此,实现公平理念就必须使契约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对等。

公平与否的衡量标准有三,即主观标准、客观标准、主客观相统一标准。笔者认为,主观标准意指契约主体以主观心理“感觉”自身拥有的契约权利和承担的契约义务能够相互平衡;客观标准意指契约主体以制度的刚性规定为依据“认定”契约权利与契约义务对等;主客观统一标准是在制度规定的活动幅度之内再由主体心理予以“接纳”。多种衡量标准的确立是为了适应契约实践的需要。契约客体既可以是能为人类所掌控的物体,也可能是服务行为或信息智力成果。有形的产品可以用客观标准衡量,无形的服务就不容易形成共同的市场价值。国家在引导某些区域或行业发展时,便可赋予其主客观相统一标准。契约行为初露端倪时,主观性标准往往占据主导地位;随着契约行为频繁发生,客观性标准就占据了显著位置;待到契约行为拓展到新领域之时,客观性标准就不得不重新与主观性标准结盟,主客观相统一标准遂成为主流。公平理念力图实现契约主体利益的衡平,这一要求适应人类社会的世俗性产生,因为公平是经验世界的“希望”和“追求”,尽最大努力实现公平是伦理实体的“天职”;但利益不是目的,只是过渡,利益衡平是赋予世俗社会实现人的“单一物与普遍物统一”[8]的方便法门和过渡举措。契约公平标准的认可或制定以经验世界的制度设计为保障。

三、自由

契约制度所规范的主体契约行为应当贯穿自由理念。契约自由意指社会成员从事契约行为的自我主导性。契约主体最终都必须还原为个体;基于契约自由,才能实现契约之服务于人类的现实目的,使个体人获得成就本我所需的物质或精神条件。“自由”表示不受外力阻挠,但也并非随心所欲的绝对自由。斯宾诺莎说:“在心灵中没有绝对的或自由的意志,而心灵之有这个意愿或那个意愿乃是被一个原因所决定,而这个原因又为另一个原因所决定,而这个原因又同样为别的原因所决定,如此递进,以至无穷。”[9]自由是根据对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的世界,契约自由是相对自由。

自由理念要求赋予所有社会成员平等的缔约资格。笔者认为,社会成员从事契约行为的场合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共同行为。社会成员为了追求生产、消费、获取知识等实践活动而缔结契约,依据这种契约形成社会实体基础与共同联盟纽带,通过限制自我特殊意志而成就集体项目和实体伦理精神。二是规范竞争。实体之内,处于同一行业或区域的社会个体为了获得自身更好的效果而相互展开竞争时,如果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和意识调整,很容易出现手段乱用的混乱状态,这时就需要利用契约来建立一个包括竞争起点、竞争程序、竞争手段等元素在内的合理的竞争秩序。三是商品交换。社会分工扩大了满足人类各种需要的产品、信息或服务,同时也隔离了社会成员,使个体成为“单向度的人”。社会成员基于多样化的需要,便产生了通过契约获取利益的愿望,交换契约得以产生。在这三种场域中,社会成员均应享有平等的缔约资格。缔约资格是伦理实体对社会成员“人格”的尊重,但并不必然是对“任性”的肯定;所有契约行为均应以“人”为目的,避免冲击整体秩序或公共利益。

自由理念对整体秩序的维护主要通过对契约客体加以限制而实现。笔者认为,自然环境、国家利益、生命情感等不宜成为契约客体。自然环境的整体性和人类恢复自然生机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契约无法以自然环境为纯粹的交换对象,环境本身成为交换对象引发的后果是地区争夺与国际冲突。国家利益不能作为契约客体,共同体的安全、秩序或文明形态不能用来相互交换,国家利益成为契约客体的后果是主体丧失和民族危机。自然人的生命、尊严、情感也不能成为契约客体,因为生命平等是文明社会的基石,生命交换危及社会秩序和个体幸福;奴化行为是奴隶社会遗痕,漠视人的尊严意味着对本性不敬;如果情感也能用来计量交易,“人的味道”必将荡然无存。契约客体合理化的道德基础是节制依照既定的公平契约制度去行为,刚性制度与内在自觉双重保障,以义求利有所节制,实现契约的有限自由理念。

四、结语

契约伦理三大理念的内在逻辑是,“理性”对应契约意识,“公平”对应契约制度,“自由”对应契约行为。契约意识、契约制度、契约行为三位一体构成契约现象,因此,从国与国之间合作结盟的条约、团体之间互通有无的协议到个体之间物品互换的合同,均适用理性、公平、自由等价值理念。这些价值理念是契约伦理精神的反映,通常以理论或实践方式体现与传承。契约伦理是契约规律的道德要求,它是本性的伦理“现象”和现实折射,契约伦理作为社会伦理[10],不回避现实世界的世俗利益,而是力图为现实世界世俗利益的追求者提供道德智慧引领和正确人生航向依归。契约伦理为那些契约实践者提供以义求利的、合作共赢的道德思维路径,实现经验世界契约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契约主体与共同体之间的资源合理分封,促进契约实践者在契约境遇获得现实利益与道德修养的双丰收。当然,同时还必须看到,契约伦理仅能代表经验世界之“经”线,而不能表征经验世界之“纬”线。“经纬伦理”之理澄明之后,尚需在世俗世界有所为有所不为。为与不为的界限在于“知见”,通过知见而悟入“形上”境界,舍其两端而用“中”。如果能够直接依据“道德元体”行为,就不仅能使契约道德“在场”,还能使身份伦理之德彰显,促进行为主体日臻“明德”之“易境”。由此提升社会伦理文明程度,通过“庶、富、教”的科学发展路径,最终实现个体至善与社会至善有机统一的伦理梦。

[1]【德】叔本华.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M].石冲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2.

[2]【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27.

[3]【英】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2.

[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82.

[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30.

[6]Howard Kahane.Contract Ethics:Evolutionary Biology and the Moral Sentiments[M].Maryland:Rowman&Littlefield Publishers,inc,1995:21.

[7]【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M].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89.

[8]樊浩.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282.

[9]【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87.

[10]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历史与理性[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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