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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发票犯罪探析

2013-08-15高久胜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制售税款专用发票

高久胜

一、制售假发票犯罪的概念

按现行税制,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大类。一类是专用发票,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如:农林牧水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等,还有课征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所开具的发票也可以作为出口退税的凭证。另一类是没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即普通发票。而公安机关所称“制售假发票”犯罪,主要是制售普通发票的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即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及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二、制售假发票犯罪的特点

1.制售假发票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增长,重大案件时有发生。近年来,随着“金税工程”的有效运行,增值税和其他可抵扣税款的专用发票(简称“四小票”)管理制度日益严格,犯罪的成本和风险日益增大,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使得制售假发票犯罪与日俱增,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据统计,自2004年以来,全国警方查处的制售假发票犯罪案件年均增长都在20%以上。截至2010年6月,全国公安机关已缴获涉及商业零售、餐饮服务、建筑安装等各种行业的假发票1.12亿份,是2009年全年发票缴获量的1.2倍。

2.犯罪手段科技化。近几年,经公安、税务部门多次联合打击和整治,在车站、码头、广场等场所公开兜售假发票的现象,已经较之前有所收敛。取而代之的是犯罪分子更多地采用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传真等现代化通信工具传播速度快、辐射面广的特点,在互联网上或无线通信网络中向企业和个人推销假发票,一旦兜售成功则采用邮政、快递、客运、航空托运等方式运输假发票。

3.发票制假水平大幅度提高,难辨真伪。以前的假发票多是质量粗糙,印刷水平低的发票,几乎无需借助工具,仅从纸张质量、制版水平、印刷工艺、印章仿真程度、水纹印等几个外观特征上便可以辨别真伪。但随着电脑技术、照相制版等现代化印刷技术的运用,以及印刷设备等硬件设施的改善,一些制假犯罪团伙制造的假发票质量比以往有了明显提高,制造的假发票几乎可以乱真,而且用肉眼难以识别真伪,有的发票不得不委托物证鉴定专家进行技术比对。

4.犯罪行为隐蔽性更强。该类案件的行为人都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的反侦查措施。印制假发票、藏匿印刷机的场所比较隐蔽;犯罪团伙成员之间具有严密的内部分工,包括制造、出售等一整套体系都有专人负责;犯罪过程实行单线联系,具有很强的隐密性。

5.跨省流动作案明显增多,制售假发票犯罪出现全国蔓延趋势。前几年,制售假发票犯罪团伙只集中在东南沿海少数几个省份。近年来,制售假发票犯罪跨地区趋势日渐明显。制售假发票犯罪团伙以家族、地域为纽带,跨省流窜作案明显增多,假发票制造、销售的空间距离也逐渐拉大,一起案件往往涉及数省。如2007年破获的公安部督办的付玉恒特大非法制造、出售发票案中,2亿余元假发票开具涉及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扬州市等5省10多个地市的单位。

三、制售假发票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

1.低成本、高回报。非法制售假发票,资金投入较少,技术门槛低,但收益回报却很高。一本发票一般只需3-5元的成本,而其销售的价格每本一般在100元左右,最高可卖到每本400元,一个月的销售收入就足以收回投入的成本,利润十分可观。如永嘉县公安局破获的高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犯罪嫌疑人高某伙同他人于2006年3月至当年10月间,以伪造的“瑞安市石泥沙供应公司”出售假发票68份,票面金额268.55万元,非法获利达10万余元。正是这种低成本,短时间内可获取极高暴利的存在,驱使一些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2.巨大的“买方”市场的存在。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多元化,对假发票有了更多的需求。假发票使用者一类是企业经营者,近年来,一些从事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的不法单位和个人使用假发票,目的是虚列成本,隐瞒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或者是虚增营业额,制作虚假财务账证,用于应付各种财务审查;另一类是企事业单位个别人员以及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购买、使用假发票用于套取单位资金中饱私囊,或用于掩盖其违规消费行为。巨大的“买方”市场的存在导致此类犯罪日趋高发。

3.犯罪成本低、量刑档次不合理。①犯罪成本低,刑法处罚偏轻。目前制售假发票犯罪的风险成本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等其他涉税犯罪相比较显得偏低,即使制售假发票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后被判有罪,其所承担的刑法处罚也相对较轻。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其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而骗购其他发票则没有作为犯罪规定,只有在骗购后又出售才能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发票罪),但其最高刑罚仅仅是 7年以下有期徒刑,两者相差甚大。因此,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普遍认为,制售假发票只是一种违法行为,只要缴些罚款就能“解决”问题,即便被抓住了,最多也不过判7年有期徒刑。②量刑档次不合理。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但如何界定“情节严重”,目前没有相关司法解释,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量刑档次,使起诉、审判工作遇到法律本身的障碍。

4.公安、税务协作机制不健全,给制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留下了空间。打防制售假发票犯罪是公安、税务部门的共同任务,需要各方面切实有效地协作配合,才能形成打击合力。但目前公安、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还停留在简单的协作配合和个案的协查上,只是就案论案,深挖犯罪工作不到位,尚未建立健全一整套有效的包括信息交流、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

5.侦查取证难。由于制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以跨省市流窜作案最为常见,且近些年犯罪团伙及成员反侦查能力增强,致使在具体的侦破过程中常常遇到取证难、追诉难的情况,给进一步深挖源头工作带来困难。同时由于犯罪嫌疑人一般都采取单线联系、钱货两讫的方式进行交易,即使被发现也难以确定其真实的交易量,给犯罪的认定带来很大困难。

四、制售假发票犯罪的防治对策

1.规范发票印刷管理,切实从源头治理。一是要统一发票印刷管理的部门,坚决遏制多头印刷、多部门管理的现状。同时,明确印刷管理部门的职权、任务以及责任和义务,以此提高印刷管理部门的责任心,提高责任追究的不可推卸性。二是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发票防伪科技含量。要精心设计制作各类发票的防伪标记,并定期更换。提高各类发票的伪造难度,提升职能部门识别假发票的能力。三是吸收国外在网上开具发票的先进做法,将纸质发票变为电子发票,使发票违法犯罪目标不复存在。四是建立大额发票入账前审验制度,即结合发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明确对一定金额、一定业务类型的发票入账前必须进行系统认证,减少违法犯罪可乘之机。

2.严控“买方”市场。巨大的“买方”市场是滋生发票犯罪的土壤,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加大对终端市场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企业和各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财务人员自身素质和对假发票的识别能力及洞察业务中可能出现填补小金库情况的能力,将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根源上铲除“买方”市场。

3.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加大制售假发票犯罪成本。制售假发票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极大,而目前的追诉标准已与司法实践的需要相脱离,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对现行刑法进行必要的修订,或及时作出司法解释,在法律层面上达到有效警戒这类经济犯罪的目的。一是明确有关情形的司法解释,增强侦办此类案件的可操作性。有必要在全国统一设定“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并建议“从假发票份数、票面额、开具假发票造成的后果、获取的非法利益等方面考虑”。二是为卖而买的发票数应认定为犯罪既遂的数额,以防止犯罪分子之间相互推卸罪责。

4.加强税警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有效打击整治发票犯罪的整体合力。税务机关是发票的管理机关,在移送案件线索、提供证据材料、提供专业法律咨询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公安机关在侦查手段、强制措施、打击力度上具有优势。公安机关只有与税务部门紧密协作,优势互补,才能从根本上形成打击合力,共同遏制制售假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应成立由公安机关、国地税机关参与的组织机构,下设联合办公室,协调处理遏制制售假发票犯罪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发现案源,公安、税务机关要及时互相通报,税务机关发现的制售假发票案件符合移送条件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要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侦查,并要一查到底,深挖团伙,最大限度地摧毁制假贩假窝点。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努力建立起各部门齐抓共管,打防、宣传教育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机制。

[1]张磊.发票犯罪新特点及治理路径[J].中国税务,2011,(3)

[2]田光伟.当前普通发票犯罪形式及防治措施[J].财会研究,2009,(9)

[3]宋军,曹建宇.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的原因及对策探析[J].中国税务,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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