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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文化思维方式之形成

2013-08-15孙雪琳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秩序宪法思维

孙雪琳

宪法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基于不同的民族性及其历史性特点,在不同的文化视野下呈现出不同的形态和内涵。宪法文化起源于欧美,经过几个世纪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思维的训练,逐渐形成民主、自由、法治、权利等深入人心的象征性符号。宪法文化正是借助这一系列符号所构建的概念系统,影响着人们思维方式的形成并潜移默化地为人们安排着生活。

一、西方意义宪法文化在中国的“水土不服”

中国没有土生土长的宪法,从晚清政府在内忧外患的局面下发起立宪运动开始,近代意义的宪法才正式进入中国,可以说中国对宪法的认识经历了从单纯的学习西方科学技术到学习西方先进政治制度的过程。自新中国建立以来颁布了四部宪法,其中1982年宪法对社会各方面的生活都有涉及,且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不断完善。虽然国家正不断加强宪法的宣传力度和宪法理论的研究,民众对宪法的作用和价值的认识不断增强,但由于历史、环境、民族性的差异,西方意义的宪法文化作为舶来品在中国呈现出“水土不服”的症状。

学者蔡定剑认为宪法作为我们社会的根本大法,理论层面上不仅应当为社会广大人民群众所了解,更应当深入扎根社会,成为人们内心当中的信仰。中华民族已为宪政奋斗了百年,宪法实施至今也有五十多年,但这样一部“国家的根本大法”究竟是做什么的?它和普通百姓有什么关系?它的实际作用如何?人民群众却对之知之甚少。[1]可见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意识尚未形成,民众对宪法的认知仅停留在这种宪法的政治特性上,视宪法为陈述政策纲领用以安排国家事务和人民生活,却忽略了宪法规定权利与义务的本质属性——法律性。西方意义的宪法文化在中国出现“水土不服”的症状。西方意义宪法文化的缺位不意味中国没有本土的宪法文化,宪法被视为政治纲领的另一面乃是传统文化所内涵的秩序性精神,中国的宪法文化的鲜明特点正是中国人整体观、秩序观、和谐观为主导的思维方式。应当知道,文化不仅是通过知识的传播得以传承,在更大的程度上依赖于人们的行为和交往方式,所谓“言传身教”才是文化传递的关键所在。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而言,影响并支配人们行为的思维方式在共同的文化中被继承下来。中华文化是如何接纳和融合宪法,需要我们从传统中国文化的发端出发,剖析中国宪法文化的思维方式究竟如何生成。

二、中国宪法文化思维形成的路径

1.中国传统文化倡导的价值观。相较于西方宪法文化的民主、自由、权利、法治及限权理念,中国的宪法文化则是以诸子百家的传统文化为思想基础,尤以其中的儒家文化为鲜明特点。“宪”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后见于法家著述《韩非子·宪法》中的“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等,但那时的“宪”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宪政”,仅表示规则、规范、受约束之义;道家主张“无为而治”,强调顺应自然规律和人的天性,与宇宙合一,乃一种出世的哲学观;待儒家文化兴起并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文化之后,中国传统社会形成了“家”、“国”同构的社会一体结构,[2]如“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身份观、秩序观,而后中国社会形成了以儒家文化“身份关系”和“和谐大同”为文化核心的社会风尚和民族精神。

从法家立“宪”作为规范标记的粉墨登场到道家“无为而治”的大宇宙观,再到儒家整体主义的秩序观,中国传统社会的整体性和秩序性思维越来越突出。中国人注重感知力,认为感知到的世界只要合乎秩序才是真实的,这种思维方式习惯于思考的是“应当做什么”,而不是“是什么”或“做什么”。中国人更注重规则的认识和遵循,所以中国人的全面和谐观是具体的和情感的。时间和空间被看成是应当根据宇宙秩序发生于其中的场合,对于每一个具体的事件,都要套入这种宇宙秩序,即“道路”或“道”。[3]理想的秩序就是天道,乃宇宙的规定性秩序。对这种秩序的认知和把握,中国人不是靠理智而是靠感受力来体察,所以中国人更注重通过培养自身所具有的人性,来把握人类相互关系中整个规定性秩序以及其中的特殊之处。由此观之,道家主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自然即宇宙,尊重自然规律,人事关系的处理的根据在于宇宙中的既定秩序之中;在儒家看来,君子帮助他人循道而行的方法便是“先省吾身”,严以律己,宽以待人,透过各种情感态度系统进行内省式的检视,从秩序的角度体察世事。及至后来,儒家的整体主义价值观上升为宪法文化另一重要特征从而导致民众“积弱”的局面。对此,梁漱溟先生认为中国伦理社会之形成,无疑地指向“天下为一家,中国为一人。”虽提出太早,牵掣而不得行,然其精神所在固不得否认也。[4]而法家,通过律令法义将这种以秩序和整体主义为主导的价值观,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为统治者颁行各项政策法规提供了正当性的理论依据,以成文法的形式将国家的政权体制和社会秩序固定下来,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此后,先哲的思想轨迹或通过礼俗教化或通过成文法威慑深深地烙印了中国人思维方式当中并一代代传承下来。

2.中国式教育方式和侧重强化了宪法文化的思维方式。西方教育侧重知识传播和逻辑推理,他们的知识阶层一直接受着逻辑思维方式的严格训练。西方学人研究学问不仅要正确而充分地了解专业领域内的知识,还必须对一定数量的哲学问题、科学问题进行研究解读并公开讨论。这种自由辩论的授课方式孕育出大批充满热情、追求真理的学生,从而形成通过争论才能获得真理的习惯。这也正是西方文化孕育了宪法文化内含的批判精神和怀疑精神,对后来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法学人才的培养以及西方宪政运动的推动发挥着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在东方的中国,传统教育的目的是为了考试选拔官吏做准备,学问要点主要集中于背诵诗词文章。这既成为统治者选拨人才,加强统治的妙招,也桎梏了自由思辨的学术氛围,耗费了考生的全部精力,也极大地影响了中国以后的高等教育。以记诵知识,还原经典为主要考核方式,而极力排除自由、批判与怀疑的发散思维,因此宪法文化所需的批判怀疑精神无从生成,这也决定了中国人的文化生活方式。[5]同时中国的传统教育以情志教化为主要内容,中国人不喜欢准据于知识,而着意于生活的经验及道德情感,[6]譬如孝悌之义,忠义仁爱等伦理道德规范逐渐内化为人们自发自觉的行为习惯,所谓“发于情,止于礼”,个人的生命总是处于相互联系当中,伦理关系即是情谊关系正是应当学习的重要内容。生活中的情志教化乃是知识的核心,只有情志端正智慧才得以启迪。

3.中国宗教的工具化色彩。宪法的核心精神在于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沿着中国宗教路径,我们可以发现宗教对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作用在中西方的表现是截然不同的。在西方的二元政治体制下,教会和世俗君主形成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推动着历史的车轮。教权与世俗权力的冲突也是中世纪欧洲政治斗争的重要内容,国王自由度相对有限的,甚至王权正当性的前提之一便是经过教会的参与和认可。因此西方的教会与国王争权也是国王不能独断专行的原因之一。这自然也成为宪法文化中“王在法下”符号的发端之一。

而在古代中国,本土的宗教,例如道教,在政治影响力是相当微弱的,但却极大程度上强化了中国民众安土重迁、顺应天命的乡土观念。既顺应了中国人和谐安定的天性又将不争无为的习性稳定了下来。即使是佛教引入相当盛行之后,宗教的劝化也是内向的,普通民众通过佛教来疏导内心的不平,保持一个不怨不嗔的心态,缓和人际间的矛盾,利于社会和谐。同时不论道教还是佛教都是多神论,无形中分散了民众的关注和追求,安定民众了的心性;对于统治者而言,宗教非但不介入权力的配置,反而成为了强化君权正当性、加强君主权威和执行力的政治工具。和平盛世时统治者通过宗教宣扬其善治遂天下和顺,乱世之际起义者者以“天命所归”自居收买人心,由此可见一斑。换个角度而言,中华民族坚持真正的宗教自由,确切说是信仰自由,所以相较于西方的全民皆兵式的宗教信仰传统,中国人对待宗教更为理性。中国人肯定人生而专心于现世,注重通过现世生活的“尽人事,听天命”来实现自己的抱负,而不一心寄望于来世。所以个人选择信仰自由乃是以权威而非宗教为转移。从事工作时各按其主,宗教仅是排遣人生不畅的疏导方式之一。所以宗教一方面强化君主权威,另一方面疏导民众的“惑乱”之心,共同作用于既定的社会秩序。

三、中国宪法文化的展望

通过上述国人的宪法文化思维方式的形成路径,可以清晰地发现中国宪法文化的特点是与国人集体主义精神、宇宙秩序观以及对人性的认识密切相关。在价值劝导、教育内容与方式以及宗教的共同作用下,中国宪法文化自然呈现出独有的重整体、重秩序、重和谐的色彩。因此在承认当前近代意义宪法文化缺失的同时,也应认识到中国宪法文化的发展方向应同中国人的习性保持一致,才能获得人们内心的认可,才有利于真正树立中国自身的宪法文化。

中国人的精神是含蓄、低调而不是张扬外显的。西方宪法的精神有利于在个人危险的时候提供救济和保障,而中国的精神则在于使整体处于一种安全的状态从而保护个人的安全。传统文化对个人权利发展有其不利因素,应当予以克服,但另一方面看,其积极的一面在于它着眼于为组织和维护人类合作提供充分的配合应当继续坚持。今后,中国宪法文化应当不断提高以权利本位、权力制衡等意识为主导的法治观和法律意识,同时要克服以个人为中心的消极因素;发扬宪法文化中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注意加强人民主权观等积极因素。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宪法文化的全球化是建构现代文明秩序的必然要求,中西宪法文化的交融也将更加深入。在这交融的过程中,我们不应一味地将某一类宪法文化奉若神明,也不应一味地排斥某一类宪法文化,而应兼收并蓄。[7]我们应对各种宪法文化采取一种更加开放和平等的态度,大胆地借鉴和移植他人成功的经验和优秀的成果同时,积极培育更具本民族特色、符合本国国情的和法治建设的宪法文化。

[1]蔡定剑.论道宪法[M].北京:译林出版社,2011:5

[2](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1

[3]格雷·多西.哲学和社会哲学的世界立场中[J].比较法研究,1994,(4)

[4]梁漱溟.中国文化的命运[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62

[5](日)大木雅夫.东西方法观念比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6

[6]梁漱溟.东西人的教育之不同[J].教育,2008,(26)

[7]郭君俊.浅析中国与西欧宪法文化的差别,访问于2012-12-25.9:45.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4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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