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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013-08-15邹小燕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14期
关键词:公民利益制度

邹小燕

邹小燕/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福建南平353000)。

一、政治参与的内涵

政治参与亦称“参与政治”或“民主参与”。政治参与是现代国家政治保持良性运转的基本条件,是政治关系中公民政治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是政治民主化的表现,并且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强化自己的功能与效能。目前,中外学者对政治参与的认识并不一致。在《西方政治学》中,政治参与被概括为“平民或多或少以影响政府人员的选择及他们采取的行动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合法活动。”[1]《当代世界政治实用百科全书》将政治参与定义为“社会成员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参与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2]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中,政治参与被定义为“公民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3]我国有学者认为,政治参与是指公民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参与公共政治生活,并对国家政治体制的构成、政治运作、政治决策、政治结果等的关心、利益表达和施加影响的行为及过程。笔者比较认同国内学者的观点,即政治参与指的是公民通过合法的途径对政治体系活动过程施加影响的政治行为和政治过程。[4]

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则是指公民在遵循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民主权利的前提下,通过自主、理性的方式并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秩序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决策和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

二、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体现了民主和法治、参与和秩序、发展和稳定的有机结合,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新阶段政治发展的要求相一致,对我国在新阶段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维护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有效途径。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人们过去往往把民主简单地理解为“让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这种观点回避了民主政治的制度性和程序性方面,而把民主直接与多数人的统治等同起来。它的必然结果是导致对法制建设的忽视和产生“群众运动天然合理”的思想倾向,不是靠制度、程序,而是靠群众运动一拥而起地解决问题。这种群众运动式的 “大民主”是一种非程序政治,它无法切实有效地解决问题、维护公民各项民主权利,最终会对民主建设造成严重损害,这已在“文化大革命”的实践中被证实。因此,公民要真正实现自身民主权利,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就必须通过有序的政治参与来达到目的。

第二,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在新阶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经济环境。市场经济发展带来利益关系的大变动,利益分化、收入差距和利益矛盾的出现不可避免。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注重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正义,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在政治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进一步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第三,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需要。从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条件考虑,稳定压倒一切。保持社会稳定,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追求。在新阶段,维持社会稳定需要从多方面努力。就现代化进程本身而言,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从方针政策上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持续、稳步、协调发展;在经济方面,要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维护社会公平,重视利益调节,努力保持利益关系相对平衡;在文化方面,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重视新闻舆论导向,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政治方面,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政治上的一个基本要求。

三、当前我国公民政治参与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普遍高涨,参与意识不断增强,政治参与的总体状况和主导形式正在经历着从动员型参与向自主型参与的转变;政治参与非制度化向制度化的转变;感情型政治参与向理性型政治参与的转变。[5]但是,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总体水平仍然比较低,公民政治参与机制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1.政治参与的不平衡现象还很突出,参与层次不高。政治参与的不平衡主要表现在空间和结构的不平衡、参与的要求和能力的不平衡。空间不平衡指城乡之间、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之间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发展程度的不一致。一般说来,城市较农村、大中城市较小城市、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因经济实力、居民的工作性质、文化素养和政治信息接受程度等原因,参与意识和能力较强。从结构上看,文化阶层以及从事的职业与政治关系较密切者政治参与的意识和能力较强,而有相当多的人对政治参与还是比较冷漠。公民的政治参与要求与能力表现出不平衡,有些公民有很高的参与热情和强烈的愿望,而且期望值很高,希望通过自己的参与尽快满足利益要求。但他们不知道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懂得参与的途径和方法,不知道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实现有效的政治参与。这种要求与能力的不平衡容易导致非理性、无序的政治参与行为的发生,从而破坏社会秩序的稳定和阻碍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

2.公民政治参与的意识还不是很强,动员性参与还相当普遍。从量上看,经常性地参与政治的公民数量仍较少,参与政治的次数和频度也较低。从质上看,区域性或问题性参与多,高层次的政治参与较少;动员性参与偏多,主动性参与较少;阶段性参与多,目标性参与少。随着社会政治实践的发展,不可否认,部分公民参与政治的动机已从纯粹关心个人利益上升到关心国家大事,参与的方式和手段增多,主动性参与的水平也有很大的提高。但仍有相当数量的公民不是出自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对权利义务的认识,而是一时的冲动发发牢骚或仅仅是为了维护私利,参与的功利性强,多数人有“搭便车”心理。动员性参与仍是一种较普遍的现象,多数公民还没能把政治参与作为一种目标来追求,而把政治参与当作实现其它目标的手段。参与的主动性、自觉性差,参与效果不理想,权利诉求与责任意识不对等。

3.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水平低,机制程序不完善。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为政治参与提供了根本的保证,而基本政治参与制度的具体贯彻执行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偏颇,一些具体制度不够完善和健全,还存在着制度性规范的缺失。主要表现:一是人大的选举制度还很不完善,如提名制度、确定候选人制度等,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政治协商制度出现了“行政化”的趋势,依附性较强,受执政党态度的影响较大,群众基础不够深厚,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三是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从整体上看,行政化、机关化倾向比较严重,社会亲和力不够,社会公众对其依赖感不强,期望值和认同感不高。作为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其发挥作用的空间还比较小。四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没能很好地处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党的基层组织之间的关系,往往是党的基层组织包揽一切,基层群众自治的结构不合理,职责不明确,制度不健全,在实践中未真正体现自治的原则。

四、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信息公开,满足公民的知情权。信息公开,是公民有效参与的前提。满足公民的知情权为其提供足够的信息,是促使和保证公民参与的先决条件,信息公开的程度和获取信息的途径直接影响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加强公民知情权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一是实行政务的公开、公正和透明。政务公开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将除涉及政府秘密之外的信息公开,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将其具体工作过程、立法过程公开,要求司法公开。二是要建立和完善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一种较好方式,要加强立法听证、司法听证、行政听证等制度建设;要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等。

2.加强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建设。把政治参与全面纳入法制轨道,是有序的政治参与的基本保证。要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角色、参与的程序和准则、参与方式和渠道等进行法律确认,并以此为依据对公民的参与加以必要的规范。具体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健全、完善选举制度。要逐步扩大直接选举范围,要体现公正,把选举制度与选民的利益真正联系起来,让选举行为真正能表达人民的意志;要推进竞争性选举,让那些真正能代表人民利益的优秀代表脱颖而出。第二,健全、完善公民参与决策的制度。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就要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机制上取得新的进展。要建立、健全公民参与立法制度、对公职人员的评议制度、公民批评建议制度等,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制度;完善协商对话制度;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信访制度,发挥公民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方面的功能。第三,健全、完善监督制度。要疏通、拓展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渠道。人民代表要真正做到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除了完善选举制度外,还要健全人大代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和程序;要完善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监督制度;要完善舆论监督制度。

3.形成多元的利益表达渠道。我国目前已形成和存在不同的利益群体,各群体之间存在异质性的利益差别,其利益表达要求强烈。我国政府应鼓励建立代表各种不同利益群体的社会团体,并创造条件以便于它们的利益表达。要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对利益表达进行法律保护,不仅使之具有合法性,而且应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利益表达渠道,尤其是要形成多元的顺畅的非强制性的利益表达渠道。例如“代理表达”,即利益集团将自己的代表推进有关政治机构,代表本集团进行利益表达。这是利益集团实现自身利益要求的最简捷而有效的途径。

4.增强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监督意识,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素质。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有赖于公民主体意识的不断增强。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社会,缺乏民主法制传统,在广大群众特别是在农民群众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受封建宗法观念的影响,文化素质不高,对政治参与缺乏热情,甚至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忍声吞气,不去力争,更谈不上提建议、意见、申诉、控告和进行检举、监督。当然,造成这种状况除了社会历史原因之外,还与我国原来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有关。因此,加强民主法治的宣传教育,对新阶段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十分重要。我们要把民主政治实践与民主法制教育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公民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监督意识,提高主人翁的责任感和政治参与的热情,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在广泛参与各项政治活动中培养和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

[1]曾繁正.西方政治学[M].北京:红旗出版社,1998:271

[2]当代世界政治实用百科全书[Z].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173

[3]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485

[4]孙向军,戴木才.走向中国政治文明[M].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2004:248

[5]聂超鹏.政治文明过程中的政治参与分析[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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