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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学生犯罪为视角反思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2013-08-15

皖西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犯罪法律大学生

李 阳

(阜阳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安徽 阜阳236041)

大学生一直被认为是国家的栋梁和民族的希望,承载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任。但是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校园社会化、就业难等现象出现,致使现今大学生心理上承受更多的压力,高校招生规模的大幅度提高也使得校园治安秩序更加复杂,大学生违法犯罪人数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高等学校的法制教育作为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预防大学生犯罪的重要途径,存在着目标定位不准确、缺乏实效性的问题,传统的法制教育模式难以适应发展需要。分析现今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并对高校法制教育改革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对于控制和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大学生犯罪的现状

(一)大学生犯罪数量增多,犯罪性质日益恶化

大学生是社会先进文明的引领者,他们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道德品质。但是近些年大学生犯罪现象日益突出,大学生犯罪率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中国犯罪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康树华做过的一项调查表明:20世纪90年代开始,大学生刑事犯罪立案数和罪犯数都在大幅度增长,1999—2007年大学生犯罪增长率在70%以上,自2009年开始,大学生违法犯罪占刑事案件的比例大幅度提高,约占整个青少年刑事案件的17%[1]。据南京市浦口区“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做的一项调查表明,随着该辖区高校学生人数的增加,大学生犯罪案件逐年攀升,2001年大学生犯罪人数比上一年增加300%,而2002年相比2001年又上涨120%[2]。四川省某基层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案件的资料显示,2005—2009年该院共受理大学生刑事犯罪案件7件8人,但是仅2010年1年就受理大学生犯罪案件8件8人,占刑事案件的8.7%,为多年受理此类案件之最,侵占财产类案件共计14件14人,占大学生犯罪案件总数的93.3%[3]。在犯罪数量增长的同时,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性质也呈现日益恶化的趋势,由于其身份特殊,数次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从2001年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到2004年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故意杀人案;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付成励持刀砍死教师案;2010年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撞人杀人案;2013年上海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被投毒案,这些一件件性质恶劣的犯罪案件发人深省,也将公众的视野注意到这些行为的实施者群体上。人们开始不断地讨论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对于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反思也开始成为学界和公众关注的话题。

(二)大学生犯罪行为的特点鲜明

现今的大学生多为90后,个性鲜明自信张扬,同时又生活在网络发达的信息化时代,因此他们的犯罪行为具备了更多独有特点。

1、犯罪主体的不断扩大。犯罪主体的扩大包括低龄化、高学历化2个方面,犯罪行为实施者从以往的三、四年级学生逐步发展为低年级化,部分入校新生因为心理原因引发犯罪的案例屡见不鲜。所涉及的院校也从民办高校、大专院校扩大到普通本科院校甚至是重点大学,犯罪主体的学历出现了高层次化,部分硕士甚至博士研究生沦为阶下囚,知法犯法的法学专业学生犯罪案例也开始显现,这些犯罪主体的变化趋势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和警惕。

2、犯罪行为突发性特征明显。由于大学生正处于青春期,易受外界因素刺激,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缺乏认识,往往只是为了满足自己一时的情绪平复,采取未经深思熟虑的行为。马加爵杀人仅仅因为自己家境贫寒导致长期的心理自卑,在打牌时与室友发生口角,误以为同学是在嘲笑他,一怒之下用铁锤将同窗4年的室友杀害,手段极其残忍,连杀4人更让人触目惊心。上面列举的数起大学生杀人案多数都是行为人受某一事态刺激,不计后果实施的突发性犯罪行为,其特点是犯罪手段恶劣,犯罪后果严重。实施这些行为的大学生普遍存在易受外界影响和诱导、心理脆弱敏感、思想偏激好冲动的特点,一旦产生犯罪动机会难以自控和调整,采取的犯罪手段也更加残忍。

3、犯罪种类的多样性。目前大学生犯罪涉及刑事犯罪5种10余个罪名,占到《刑法》分则中犯罪种类的一半,虽以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为主要构成,但是近几年诈骗、贩毒、走私等新型犯罪的出现也值得警惕。尤其是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利用智能化手段进行伪造、诈骗、走私等犯罪行为增长迅速,涉及的金额也非常巨大,往往一次犯罪就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巨大损失。智能犯罪已引起法学界和犯罪学界的高度重视,该类犯罪的实施者一般具有大专以上的较高文化程度,大部分都接受过专业的技能操作训练。据北京市检察机关的调查数据显示:智能犯罪中大专以上学历者约占72%,甚至包括部分博士研究生[4]。由于大学生是高学历人群,掌握了较高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他们一旦产生犯罪动机,将所学知识运用于犯罪行为中,使用大量高技术含量的现代化手段,加上计划周密性、行为隐蔽性和犯罪顽固性较高,往往不易进行侦查取证,对他们的改造教育也比一般罪犯更为困难。

二、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和个体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价值取向的多元化,一些大学生追求个性发展,渴望自我实现,受到社会转型过程中拜金主义、享乐攀比、自私功利等不良风气的影响,加之严峻就业形势带来的心理负担,会形成现实和目标的巨大反差。大学生作为心智还不够成熟的青年群体,缺乏一定的自控能力和辨别意识,任何外界的不良诱惑和引导都容易引发心理失衡,造成情绪难以控制和调整。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2008年进行过数据统计,该区集中了10余所高校,77%的大学生犯罪以盗窃、抢劫等侵占性犯罪为主,而这些大学生的作案原因都是追求金钱、贪图享乐,当家庭经济不能满足自己的欲望时,就不择手段地进行盗窃、抢劫犯罪。

(二)家庭教育因素

良好的家庭环境有利于形成孩子良好的自控能力和环境适应性,而不良的家庭环境则有可能是青少年犯罪滋生的土壤。多数80后、90后的大学生,在父母的关怀和溺爱下成长,很多家庭仅注重物质基础而忽视了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使一些孩子进入大学后自私任性,好逸恶劳,不能较好地适应大学生活,面对挫折时常常会产生过激行为,从而酿成悲剧;还有一些家长,过分干涉子女的生活和学习,缺乏心理沟通,导致孩子压力过大,个性难以全面发展,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据专家分析,处于溺爱型家庭、打骂型家庭、放任型家庭、失和型家庭等“问题家庭”的大学生,较之正常家庭的孩子更容易犯罪[5]。可见家庭教育是影响大学生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高校法制教育缺乏实效性

长期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高等院校的法制教育工作,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就指出:“对大学生要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6]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中指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增强法治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全面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7]高等学校承担着引导和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重任,做好法制教育工作对预防大学生犯罪至关重要。但是现实中的法制教育难以满足我国法治化进程的要求。

第一,重视理论教育,缺乏实践性。法律知识的普及只是法制教育至关重要的第一步,但不能等同于法制教育。基于教学资源的有限,大部分教师在高校基础课法律篇章的讲授中只重法律知识的灌输,师生间缺乏必要的互动交流,忽视对大学生法律行为习惯的培养和法律信仰的确立,难以给予可能违法犯罪的大学生提前矫治和心理疏导,对于预防大学生犯罪的作用不够明显。硫酸泼熊案的被告人刘海洋就曾经对记者说过:“大学第一学期就开设了法律基础课,但了解的并不够透彻,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用试剂烧伤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8]南京市的全国首家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对2002年以来的案件也做过调查分析,得出的结论是80%以上的大学生犯罪案件原因是知法不懂法。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大学进行的法制教育既没有让学生懂法,也没有达到观念改造的效果,偏重于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造成“学而不思,知而不行”,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和学生自身成才的要求。

第二,从属于道德教育,缺乏独立性。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是高校社会价值培育的双重保障,以自律和他律的功能共同作用于学生的内在思想和外部行为。现今各级学校的法律教育仍作为道德教育的分支,以德育路径和方法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缺乏自身的独立地位。作为法律教育的主要渠道,即大学生必修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2005年进行整合之后课时减少,新教材中法制教育的内容只占总篇幅的1/3,其提高思想道德觉悟与增强法制观念紧密结合的目标并没有充分体现,高校亟需构建一个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律教育机制。另外,任课教师队伍的法律专业水平良莠不齐。大部分院校法律基础课还是由“两课”①教师兼任,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课程培训和学习,教学时照本宣科,缺乏灵活有效的授课形式,更无法进行深刻的法学原理剖析和案例解读,专业能力的欠缺会导致教师的威信力下降,造成学生对课程的认同感和接受度不足,法制教育的实效性难以提升。

第三,教育内容偏差,缺乏科学性。权利义务观念和司法公正是法律的精髓和根本,对于塑造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有着重要的法理意义。高校法制教育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义务轻权利的思想倾向,教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过于强化义务本位,宣传法律是对公民的约束和义务,这种教育形式使大学生消极守法,容易产生逆反心理;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2个方面,在实践操作中2者是一种动态平衡的趋势,2者不可偏颇,但是非专业化的师资力量造成高校法制教育中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依然存在,使大学生的法律程序意识缺乏,难以合理行使自身依法维权的权利,不利于法制观念的形成。

三、增强高等学校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建议

(一)准确定位高等学校法制教育目标

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是目标定位不准,重视程度不够。目标明确才能有的放矢,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其《宗教与法律》一书中提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只有使大学生内心确立了坚定的法律信仰,才能真正内化于心,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因此对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进行重新梳理和制定至关重要,高等学校法制教育的目的是弘扬法律精神,普及法律文化,进而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确立法律信仰。不能仅仅将法制教育作为道德教育的一个方面,或者是大学特定阶段的某门课程,而应该贯彻于整个大学阶段的教育和管理,将法制教育作为人才培养的一项重要衡量标准;注重以人为本,对于不同层次的大学生制定不同的任务和重点,使大学生认识到法律无处不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触犯法律都要受到相应的制裁。

(二)完善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式

课程的改革并不意味着法制教育的削弱,反而需要重新思考课程整合背景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问题。要充分发挥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课程的法制教育主阵地作用。新教材编写上力求把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但是要在有限的10余个课时内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使其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对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一,在师资力量配备上,高校应考虑尽量引进法学专业人才,并采取培训进修、专家辅导等方式提升现有任课教师的专业水平。第二,在教学方式上,授课教师要深刻理解新教材内容整合的意义,课堂教学中必须改变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式,不能够片面追求传授应用性法律知识的容量或者法学理论的系统性,而应将重点放在引领大学生领会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上。第三,教学内容上,授课教师要能够提纲挈领地驾驭教学内容,寓教于乐,以案说法,帮助学生从整体上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学生进行法律情感的陶冶和法律行为习惯的培养,避免陷入在道德层面上探讨法律价值问题,努力实现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有机结合。

(三)创新法制教育形式,增强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以高校法制教育的长效化和普遍化为目标,将多样的教育模式贯穿于大学不同阶段,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学生采取差异化教育方式,以增强法制教育实效性。学校要充分发挥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利用广播、讲座、宣传栏、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法律征文、开展社会调查、模拟法庭等一系列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活动来丰富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观念。学校可以积极联系司法部门,邀请检察官、法官、律师讲解案例、进行法律咨询或者监管犯人现身说法,也可以让学生旁听真实庭审,进行直观的法律教育,感受法律权威。

(四)依法治校,创建法制教育的良好环境

依法治校,就是要求学校的各项管理和运行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把法律作为管理学校的依据和最高权威,最大限度地保障学校、教师和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方面加强对广大教师的普法教育,使每一名教师树立法制意识,同时对学校管理依法行政,在校园内形成讲民主、自觉遵守校规校纪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尊重学生的主体意识,让学生参与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使学生认同规范权威,养成自觉守法的观念。另外,要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本着教育感化的方针,加以惩罚但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能只教不罚或者只罚不教;对于犯罪行为较重已经触犯刑法的大学生,则绝不包庇,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以防侥幸逃避心理而导致得恶性循环后果的发生。

四、结语

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是高等学校和全社会共同的任务,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高等学校要不断地完善法制教育内容、创新法制教育形式、增强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同时也需要家庭和社会的紧密配合,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和预防大学生犯罪现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出懂法守法用法的合格人才。

注释:

① 国家教委1995年颁布《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之后,高校设置了统一规范的德育课程体系,课程设置分两类,即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两课”。

[1]康树华.中国犯罪学研究会调查[N].北京晨报,2004-11-06(7).

[2]南京有个“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N].检察日报,2004-08-24(5).

[3]祁洪飞.当代大学生犯罪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2(2):167-168.

[4]张 远.当代大学生犯罪心理成因探析[D].长春: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5]李 音.浅析当代大学生的犯罪心理及法制教育[J].世纪桥,2008,10(34):35-37.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N].光明日报,2004-10-15(3).

[7]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J]中国工商报,2011-08-02(3).

[8]王 琳.法眼看天下[N].南国都市报,200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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