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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是提高社区综合治理水平的有效途径①

2013-08-15江亚南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5期

江亚南

(三亚学院法学院,海南 三亚 572022)

1954年颁布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表明街道办事处及所辖的居委会是各级城市基层政权组织的派出机构。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逐渐从单位制、街居制走向社区制,原有的街道办事处设置不再适合当前居民居住地区生活、工作功能的需要,。1989年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国式社区综合治理模型”如何在行政、统筹与自治的三元复合体制,到底以哪一种具体方式(即公民参与)实现职能在区政府——街道办——社区之间的最优定位,目前还没有定论。不管怎样,都必须从以前的管控压模式中走出来。要切实做到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并形成和谐 —高效良性循环,使之形成优势互补、资源配置最佳。从政府职能定位于政策制定、公共服务职能,并在职能运作上把服务提到最高位置。海南岛由于处于边远地区,发展程度不够,但把海南设定为“国际旅游岛”后,海南省在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过程中,伴随着大量岛外流动人口涌入海南岛,无疑加快了海南岛城市社会的空间结构的急剧变化,使海南岛的城市化与住房商品化的进程日益增强,这些变化导致城市社区的管理难度,同时广度、复杂程度也进一步加深、加大。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已不再适合,如何建立新型城市社区治理新体制成为一个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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