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资源所有权辨析①
2013-08-15代杰,郝荣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1期
代 杰,郝 荣
(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2.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天津 301700)
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所利用的光能、热量、水分与风能等。①气候资源所有权是一个很具争议的学术话题,《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则将此话题推向全社会。
一、气候资源所有权的理论主张
(一)气候资源无主
有人主张:气候资源不属于任何人,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并不得妨碍他人的使用。得出这种观点的根据是:气候是天然而成,是大自然赐给所有人的,任何人都不能据为己有。[1]
(二)气候资源国家所有
有人主张:气候资源并非无主物,而应当归属国家。[2]
得出这种观点的根据包括实证和理论两个层面。实证层面:依据宪法,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因此气候资源应归国家所有。[3]理论层面:“风和太阳光”等气候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重要性而言,应该是全体人民的“共享资源”,属于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这些“共有财产”,共有人只能委托国家来进行管理,由国家享有所有权。[4]
(三)气候资源公有
有人主张:气候资源不能是国家所有,而应当是公有。甚至还有人认为,宇宙空间和星球、太阳、月亮、风、大气等不属于任何个人和国家、组织所有,属于全人类共同共有。[5]
得出这种观点的依据是:气候资源是一种公共物品,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应当属于全民共有。正如有人指出,风能和太阳能属于最基本的自然资源,理应是全民共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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