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虚假民事诉讼中侵权赔偿问题研究①

2013-08-15丁兆增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1期

丁兆增

(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近年来虚假民事诉讼问题日益突出,不断引起我国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高度关注。虚假民事诉讼不一般而言,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或减少其应承担的债务,或不当地获取其它利益,目的是让对方当事人或不知情的案外人利益受损,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因此,对虚假民事诉讼行为应给予严厉打击。而基于文章篇幅所限,本文不探讨虚假民事诉讼行为在刑事方面规制问题,本文主要从侵权法角度阐析如何对虚假民事诉讼行为进行规制。

一、虚假民事诉讼的界定与类型

(一)虚假民事诉讼的界定。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的概述,有学者称之为“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1];有学者称之为“欺骗裁判所而取得胜诉的判决,并依据该判决的效果,相对人不得已提供财物的情形”[2];有学者认为其为“双方当事人为了牟取非法的利益,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和案外事实,提供虚假证据,骗取法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行为”[3]。虽然虚假民事诉讼有不同的陈述,但其仍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从司法机关层面解读,2008年12月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将其定义为: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