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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利益共同体机制的构建

2013-08-15耀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利益校企主体

鲜 耀

(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四川 成都 610086)

校企合作的推行是高职院校与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但是,在校企合作的实际中,却出现了种种问题:企业参与意识冷淡,高职院校参与方式偏颇,社会保障机制缺乏,造成校企合作步履维艰。联合高职院校、企业、社会的共同利益诉求,寻求利益均衡点,建立合作主体利益共同体,将为校企合作带来新的契机。

一、校企合作机制现存问题

从校企合作的实际情况分析得出,校企合作在合作观念、合作层面、合作机制等方面的问题是造成校企合作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观念的错位

在校企合作中,高职院校多以追求“学生就业”为目标;企业多以“盈利”为目标;政府多以“无为”为目标。高职院校多以通过校企之间的合作解决学生的就业问题从而维持学校的声誉,着重点不在于通过校企合作提高高职院校学生技能水平及高职院校的核心竞争力。而企业作为盈利性组织,又多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校企合作中大量物质、资源的投入及长时期的回报等待使得企业大多不愿意真正参与到校企合作中。政府缺乏主体意识,片面认为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双方合作问题。

合作主体观念的错位导致校企合作未能产生较大的效果,高职院校与企业的浅层次合作,使得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周期大大滞后于社会行业的需求,高职院校未能很好地改善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生实践技能,企业也未能从校企合作中获得长远利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行业未能从中受益。

(二)合作的浅散

现有的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大多数是通过建立实习基地、顶岗实习等形式维持校企之间的合作,并且合作形式存在很大的不稳定因素。企业虽然愿意接受一部分在校学生进厂实习或者观摩实训,但要求企业配合高职院校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或者全程参与人才培养,从经济利益及成本的考虑上,企业很难真正参与其中。政府也未真正制定有效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参与到高职院校中,主观意愿的缺乏及客观条件的缺失使得校企合作始终处于被动局面,校企合作也仅仅停留于浅表层面的合作,无法从根本上真正实现利益共赢。

(三)机制的失调

校企合作的顺利进行必须有完整灵活的机制作为保障。从宏观层面看,国家对于校企合作的具体内容仍然缺乏统一、科学的规划,对于企业仍未指定实行有效的激励措施或者补偿机制,地方上至今未建立起专门的合作管理平台对校企合作进行指导管理,对于校企合作中产生的利益矛盾问题也未能有效协调解决。

从微观层面看,高职院校管理者与企业管理者对于校企合作缺乏全方位的认识,导致双方利益点迥异,缺乏合作吸引力。另一方面,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内部机制差异较大,高职院校学生也很难在短时期内完成“学生”“员工”的双角色适应。

二、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主体的利益诉求

校企合作中的参与者除高职院校、企业外,还应包括政府机构。不同的利益主体对校企合作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现实中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无法得到相应的满足,从而导致校企合作机制困难重重。

(一)学校的利益诉求未能实现

高职院校作为校企合作的重要主体之一,也作为职业教育的主体。首先,高职院校是职业教育资源的主要聚集体。其次,高职院校又是知识转化为生产力的最直接的场所,在整个职业教育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纽带作用。高职院校期望通过校企更深层次的合作从而加强院校与企业的联系,通过企业为在校学生提供真实的实训场地及充分的实习机会,从而弥补高职院校普遍存在的重理论轻实践的缺陷,并为学生提供真实的训练就业环境,增强高职学生就业技能。最后,企业雄厚的资金基础和先进的设备机器,能为高职院校的科研项目提供重要的资金和技术保障。然而现存校企合作中,高职院校很少从中真正获取到实际帮助,校企合作大多停留于形式化合作,期望通过企业帮助改变高职院校现状的诉求未能实现。

(二)企业的利益诉求未能满足

企业期望高职院校的教育内容能密切联系市场发展,培养出满足市场需求的高技能人才。提高高职院校学生职业技能是企业的共同诉求,高职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的提高能有效降低企业的培训成本,使得高职院校学生就业时能实现与企业的“零距离”对接。除此之外,企业也期望高职院校能培养更多的实用型人才,通过毕业生之间的竞争从而为企业选得更优秀的人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聘用成本。最后,企业对高职院校“双师型”师资队伍也格外关注,关注其是否具备专业的知识技能从而培养出有效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优秀高职院校生。自校企合作开始以来,由于合作层次较浅,合作企业一直未能从中获取很大利益,利益的不满足造成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缺乏动机。

(三)政府的利益诉求未能重视

政府作为一个代表集体愿景的科学化、制度化的组织机构,代表社会向职业教育分配资金、提供法律保障、进行监督等,但由于职业教育一方面肩负着政府促进教育繁荣多元的重担,另一方面又是最能凸显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市场经济相协调的一种表现。因此,政府不仅要求职业教育能培养出有专业素养并能为社会创造经济价值的劳动力,同时还能肩负为文化复兴和传承民族文化特色,实现文化多元作出贡献的文化主体,而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又必须以满足其政治价值为前提,即“培养良好的公民以及为政治目标服务”。总之,政府期望通过财政拨款、政策保障、完善监管等措施推动职业教育发展,从而使得职业教育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长远的利益。职业教育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又进一步提高了政府的执政满意度。原有校企合作中对于政府角色的忽视,造成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利益诉求未能得到很高的重视。

三、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利益共同体的特征

良好的校企合作利益共同体在合作主体、合作领域、合作方式及合作制度方面都有着较高的要求,与一般性的校企合作共同体比较大有不同。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合作主体的联动共生

校企合作是经过合作主体充分自由的双向选择后建立起来的,具有很大的自主选择性。对于学校而言,选择适宜的企业合作,经过长期的磨合,从而达到彼此利益诉求及人力资源、能力、成长愿景的深入交流,使得高职院校与企业的文化建设、价值追求存在一定共融性。对于企业而言,领导者的合作意愿及参与高职院校的积极性,无论对于企业自身的发展抑或是承担社会责任,都有着很大的益处。因此,企业在教师培养、实训基地等方面为高职院校提供支持,提高高职院校学生技能水平,培养高素质、高技能水平的劳动力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除此之外,办学实力较强的高职院校在师资、科研、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对于企业的转型和跨越式发展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高职院校新鲜血液的注入将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政府作为合作主体的引领者、监管者,通过规划、政策支持、条件保障、责任分担、矛盾调解等方式,扶持当地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发展,从而为当地经济、教育、社会发展提供动力。

(二)合作领域的深化多元

校企合作利益共同体下的合作除学生实习、员工培训、技能开发等方面的合作外,应发展为更深层次的双方各种优势资源的交流,以互惠多赢为目标,尽可能地拓展合作领域。在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方面、教师发展方面,企业可以为高职院校学生提供实训、顶岗实习等机会,为在校教师提供各种形式的实践机会,并安排企业中优秀的技术骨干与在校教师交流学习;在企业培训方面,企业可充分利用高职院校的理论优势,邀请在校优秀教师对企业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通过对员工的继续教育提升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除此之外,企业还可通过向学校“订单培养”,直接从学校输入满足企业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降低企业培训成本。新型校企利益共同体的构建,除重视参与主体之间的合作外,更强调其融合性。高职院校在利用企业的资金、设备援助外,还可以“引企入校”,增加学校与企业的融合度,在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课程设置、校本课程开发、教学模式改革、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作用。在科学研究方面,校企联合进行新产品的研发及成果转化,对于区域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在社会服务方面,政府可借助校企联合的条件开展技术咨询、再就业培训、技术下乡等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合作领域的深化多元。

(三)合作体制的规范科学

以往的校企合作多为学校与企业两个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易产生矛盾冲突,也缺乏有效的调节机制。而利益共同体则是在政府的积极引导监督下,借鉴企业的管理机制,通过整合校企双方的各种资源,组成合作实体。建立有校、企、政共同参与的“管委会”,负责校企合作的目标定位、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并派遣政府相关部门官员、学校管理人员、专业教师、行业专家等对高职院校的课程设置、师资建设、专业发展、教学模式等提供咨询和指导。同时,明确各共同体的权利义务,以及考核、奖惩制度,明确规定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引导地位,提供政策保障、奖励措施、矛盾调节流程等;规定企业每年投入一定资金到校企合作项目中,为校企合作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保障校企合作的正常运行;规定高职院校必须建立符合校企合作需要的质量评价、教学管理、反馈机制等。这样,校企合作就能在高职院校、企业、社会的共同合作下有效运转,分担各主体的责任风险,保证各主体之间的资源、信息、人才的高效流通。

(四)合作机制的灵活完善

高职院校和企业不同的组织文化形态决定了其工作组织运行方式也有很大的差异。为了更好地协调双方的利益,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组织相关工作,从而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来促进高职院校、企业乃至社会的发展,校企合作利益共同体还应积极建立灵活完善的合作机制,这也是校企合作利益共同体建立的重要保障。高职院校作为校企合作的主要推动方,企业作为校企合作的主要承办方,政府作为校企合作的主要监督方,建立“多主体”的管理模式,使得培养人才由高职院校单方面的任务变为高职院校、企业、社会的共同任务,真正把企业发展纳入高职院校的学校建设中,将企业作为人才培养的主阵地,将校企合作作为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企业和高职院校的具体情况,寻求最适宜的合作机制。校企合作的机制不是一成不变的,应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调整完善。另外,校企合作可大胆尝试校企联合招生,也可将高职院校中的学生技能测试引入企业作为员工的测试环节,进一步提高高职院校与企业的融合度。

四、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利益共同体机制的构建

(一)政府完善保障措施,激发主体合作意识

作为政府层面,主要表现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尤其是校企合作相关法律法规,在增强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的同时,针对区域企业发展的弱点,制定相关政策引领企业走出现有的融资不足、资金缺乏的困境,这也将是影响产学合作的重大因素。国家可设立专项基金奖励校企合作中的优秀企业,通过榜样模范作用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到校企合作的热潮中。同时,政府也应该做好风险救助工作,对于在校企合作中投资试点失败的企业进行援助。在激励校企积极合作的同时,也需要政府采取一定的行政手段促进校企的合作,对于合作不积极的企业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通过两种手段的相辅相成,达到合作的最大化。

第一,对于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为高职院校提供实训机会并提供技术指导的企业,可相应减少税收。对在校企合作中作出特殊贡献并具有带头模范作用的企业,在减少税收后还可获得一定的奖励。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开始尝试校企合作,通过企业真正在校企合作中受惠后,校企合作将转化为自主性的真正合作。

第二,对于不积极参加校企合作,推诿责任的企业,政府可采用增加税收的方法略施惩罚直至其按要求行事。一旦企业开始承担起责任后,还是可以享受校企合作中的优惠政策。政府在促进校企合作时,应避免盲目牵线,也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合作意愿及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匹配程度,寻求最合适的校企搭配。

(二)企业尝试联合办学,寻求主体利益均衡

要想转变产学合作中企业冷淡的态度是非常困难的,但这是解决产学合作中校“热”企“冷”的关键。积极鼓励企业与高职院校联合办学,则可有效推进校企之间的合作。企业应转变观念,明确自身承担的社会责任,校企合作可以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也可为企业获得良好的声誉。从整体上来说,企业将是校企合作的主要受益者。

打破高职院校单一办学模式,积极鼓励企业参与学校办学,发掘校企“共生效应”,将可以有效地达成高职院校、企业的利益均衡。企业对高职院校的投资回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企业可通过对多所学校的合作从而达到企业产出的翻番。企业参与高职院校管理也可树立企业的“主人翁”意识,在人才培养、课程设置、教学模式、实训基地建设中,企业能发挥出更实际的作用。

在校企联合办学中,高职院校应充分考虑企业的盈利性,关注企业利益,寻求利益均衡点。将企业利益纳入学校发展规划中,高职院校要主动寻求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需求点,结合自身学校发展需求,培植“共赢”的合作基础,企业也应照顾高职院校发展进程,调整企业发展策略,从而达到合作主体利益均衡的状态。

(三)学校改革培养模式,实现主体资源共享

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应依托校企合作利益共同体的需求,结合各主体愿景创新人才培养方案。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与企业发展需要的同时,也要遵循高职院校发展的规律及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人才培养应由高职院校的单方面培养转变为合作主体的多方面培养。建立弹性人才培养方案,根据行业和企业的特点灵活安排教学活动。与具有生产季节性的企业合作时,可在淡季安排理论学习,在生产季节安排顶岗实习等;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合作时,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还可建立高职院校学生与企业技术骨干的“师徒制”关系,加强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强化企业培养义务。高职院校根据企业岗位对人才培养的不同要求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改革人才培养目标、优化教学培养方式等具体措施,彻底改变以高职院校和课堂为中心的教育体制,突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灵活性,不仅教会学生一技之长,更使得高职院校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高端技能人才,实现人才资源在各合作主体之间的互通。

(四)社会搭建管理平台,协调主体利益矛盾

在校企合作中,由于高职院校与企业的文化、组织、形成背景的不同,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矛盾冲突,倘若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极有可能使得校企合作关系陷入困境或者关系破裂的状态。一旦破裂局面产生,合作主体的积极性将会受到很大的打击,合作关系也很难再建立起来。因此,构建合作管理平台,让合作主体能有效表达利益诉求就成为保障校企合作正常运行的支撑。当前校企合作中产生的主要矛盾大多为可调节性矛盾,是能通过一定的调节化解的。协调的途径大致包括经济途径、观念途径和第三方调节等。而从我国的校企合作实践中来看,搭建管理平台实现第三方调节是解决校企合作主体利益矛盾的重要形式。

从国外职业教育较为发达的国家经验来看,无论是美国的教育合作委员会、德国的产业合作委员会还是英国的培训委员会等,都值得我们借鉴。可以从政府、学校、企业、行会中组成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不仅是各合作主体利益诉求的渠道,也是校企合作公平、公正的交流平台,更可作为合作主体利益调节的主要机构,在矛盾出现时合理调节以保障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第三方管理平台的中立性也更适合对校企合作的成果进行公正、全面的评价。第三方管理平台的搭建不仅有利于合作主体的有效沟通,也有利于对合作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规范和引导。

校企合作的利益共同体机制的构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不是静态的结果,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会随着合作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随之改变。需要企业、高职院校、行业、社会的共同参与,在尊重各合作主体的意愿后,各合作主体应积极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并随时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及各主体利益需求变动调整合作机制,从而使得各合作主体都能在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合作中受益。

[1]胡航,詹青龙,刘光然.提升职业教育吸引力:因素与策略[J].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学报,2010,(9).

[2]杨克,李云飞.产学合作中基于利益契合点的企业参与激励模式[J].教育与职业,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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