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伦理观及其对中国教育公平问题的适切性
2013-08-15乔晓溪
唐山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乔晓溪
(东北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长春130024)
美国学者布劳和邓肯(Blau P & Duncan O D)认为两类因素影响了社会分层:一类是先赋因素,即个体先天所拥有的因素;另一类是获致因素,它包括个体后天通过自身努力和经历所获得的知识、技能,也就是教育水平。[1]所以,教育的公平体现了一个社会中阶层流动的公平性。在我国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今天,借鉴一些西方的伦理价值观对解决教育领域的资源公平分配问题是大有裨益的。
一、功利主义伦理观的理论体系
作为一种伦理思潮,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当时著名的哲学家伊壁鸠鲁提出了“快乐主义学说”,认为人的本性就是趋利避害。[2]17世纪英国学者霍布斯、洛克等人的学说,以及法国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的公益理论都是功利主义思想的源泉。
英国学者边沁继承发扬了功利主义伦理观,他继承英国经验论的传统,建立了系统的功利主义理论框架。在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时,边沁认为社会利益就是各个社会成员利益的总和,一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实现了对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积累。这一观点在《政府片论》中得到了证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3],而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成为功利主义伦理观的精髓。
J·S·密尔(John Stuart Mill)是功利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1861年密尔所著《功用主义》一书的发表标志着功利主义伦理思想发展的历史最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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