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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残疾人权益保障问题浅谈

2013-08-15

科技视界 2013年7期
关键词:保障法残疾儿童特教

张 静

(白城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吉林 白城13700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残疾人事业突飞猛进,发展迅速。 然而,与其他发达国家整体发展相比,其速度依旧是很缓慢的,残疾人整体的生活水平还是相对滞后的。 根据多年的残联工作经验,现针对现阶段残疾人权益保障问题列举三、四,与业内人士商榷。

1 残疾人康复训练迟缓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制约着残疾人医疗设施条件的更新和康复人才的培养,另外有些主管部门不能足够的重视,甚至没有列入领导议事日程,这就导致绝大部分各类残疾人得不到及时的康复。 比如,许多肢残者没有相应的辅助器械;智障儿童的早期智力开发和功能训练没有保障;聋儿的助听器难以配适,并且听力训练场所还比较匮乏;精神残疾者的医疗、监护和照管,已日益成为社会症结。

2 残疾人教育缺失

近20 年来,我国残疾人的教育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正在向正规化、规范化迈进。 但是还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例如:现有残疾人中文盲占65%左右,而全国6-14 周岁的学龄残疾儿童约有640 万人,其中有学习能力的占约85%, 但是他们的入学率不足30%, 与健全人相比,他们受教育机会相对较少;全国大多数县级以上城市没有特教学校或特教班,而特教学校和特教班大多集中在大中城市;特教学校都实行寄宿制,而残疾儿童的家庭相对比较困难,许多学生因交纳不起寄宿费而辍学;一部分残疾学生虽然生活能自理、并符合国家报考专业体检标准,也达到了录取分数线,但是很少被录取。

3 残疾人就业窘迫

在实现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我国残疾人就业同时也面临很多问题。 激烈的市场经济框架,使社会福利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了严重挑战。技术设备落后的企业,加之人才缺乏,资金短缺,管理低下,而残疾人又占到职工总数的一半左右,面临着停产甚至倒闭的威胁。 相对就业而言,残疾人就业率很低。据资料显示,城镇求职登记的残疾人约有83 万余人,待业的有108 万余人;农村有457 万残疾人无所事事。在全国农村3702 万余贫困人口中,贫困残疾人有将近673 万。他们大多数靠家庭和直系亲属供养。国家明文规定社会各单位应该按一定的比例招录残疾人, 可是由于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残疾人自身的因素,导致分散就业存在一定的困难。 再有,大多数乡镇对农村残疾人没有采取有效的扶持措施, 使得大多数残疾人不能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致使他们的生活极其困难。

4 残疾人文化生活闭塞

即使是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今天,残疾人参加社会文化交流活动的人数和机会还是很少的,他们不愿意、也不能走出家门、流入社会。主要是社会的偏见和歧视、残疾人本身的自卑感、文化体育设施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等方面的原因。他们闭塞的生活状态与社会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5 残疾人法律保障无规

1990 年国家颁布了残疾人保障法,1994 年制定了《残疾人教育条例》,12 年来立法上没有较大的进展。 具有纲领性文件的残疾人保障法,实际上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例如,残疾人保障法第30 条规定,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雇佣一定比例的残疾人,这个比例是多少,不雇佣怎么办,多雇佣如何奖励,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一些能够彰显中国残疾人事业巨大成就的宣言性规定,却贯彻得非常得力。 例如,残疾人保障法第46 条规定要为残疾人建造无障碍设施。 结果在北京搞了许多残疾人无障碍设施,但是我们很少能看见残疾人从那里通过。

由此可见,社会对残疾人抱有歧视和偏见,而残疾人也有自卑心理;多数残疾人家境贫穷,没有资金购买康复器械,因此很少出门。 在我国,生活在农村的残疾人占大多数,他们中的绝大多数甚至终生没有到过县城。因此花巨资为少数有能力出入于公共场所的残疾人修建无障碍设施,还不如将其高额费用为大多数残疾人办实事上,使他们真正受益。 因而,需要政府用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来保障残疾人的一系列特殊权利,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真正为残疾人创造生存条件。

残疾人,他们的生活往往是黯然失色,蒙雾重重。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带给他们的只是微乎其微。 所以,我们要以立法、司法、执法、文化、教育等等各方面来保护让他们的合法权益。 大美的社会需要爱的呵护,爱是装点美丽人生的必要元素,和谐社会更是爱的最高体现。

我们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就要加强残疾人的康复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 我们要切实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大力推进学前教育,建立特教学校、培智学校,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教育。 我们采取积极的扶持和保护措施,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就业率达到应该达到85%。我们还要进一步活跃残疾人文体生活,提高残疾人自身素质,充分发挥残疾人艺术、体育的特殊作用,展示他们的才华。 让我们用法律的形式、法治的观念,对每个残疾人进行应有的保护,这是我们的责任、社会的责任、国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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