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人大对立法的主导作用
2013-08-15本刊编辑部
浙江人大 2013年1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还远不是法治社会的形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非几年、十几年所能实现。必须从现实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出发,从法治理念、立法理论上提出建议。从党的十八大“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考虑,不贪大、不求全,针对前进中遇到的新问题,提出建议。比如,如何从法律制度上进一步解决一些重大问题,诸如如何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权威;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从制度上遏制腐败;如何改善民生,加强资源和环境方面的制度建设;如何从法律制度上处理好改革和立法的关系,等等。当前,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的主导作用,既应包括立法项目的论证,立法决策的主导,也应包括立法中对部门倾向的限制。从这样的思路提出建议,会对立法机关有更多的参考价值。
作者:张春生 来源:法制网
拆迁别成了干部的表彰盛宴
山西某县搞铁路建设,拆迁难度大,当地想到奖励拆迁干部。这种拆迁的效果跟权力的大小是成正比的,官越大,他背后代表的权威越大,他能动用的拆迁资源越大,就能办别人不能办的事,老百姓也就越无可奈何。拆迁拆成了干部的表彰盛宴,这不是评先进,是比谁的官大谁的官小,谁说的话更管用,或者说得更直接一点,谁下手更狠一点,谁牺牲掉的村民利益更多更大。拆迁本身并不产生财富,但是在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中却能转移财富,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搞拆迁,为什么拆迁在很多地方会成为一项政治任务,被层层分解、层层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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