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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通识课程的探索与实践:以《民法与生活》课程为例

2013-08-13钟瑞栋暨南大学广东广州510632

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通识民法教材

钟瑞栋(暨南大学 广东 广州 510632)

引言

“通识教育”又称“通才教育”,是英文“general education”的译名。通识教育作为近代开始普及的一门学科,在中国其概念可上溯至先秦时代的六艺教育思想,在西方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博雅教育意念。自19世纪初美国博德学院(Bowdoin College)的帕卡德(A.S.parkard)教授第一次将它与大学教育联系起来后,有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对它进行研究和讨论。通识教育有两层意义:其一是指通才教育;其二是指全人教育。通识教育的目的在于提升大学生的人文精神和知识广度,培养人格健全的创新型和自我提升型全面发展的人才,以纠正高校普遍存在的过窄的专业教育、过弱的文化陶冶、过重的功利导向、过强的共性制约的弊病。[1]

近年来,暨南大学以“学会生存、学会生活、学会发展”为目标,开设了300多门通识课程,涵盖了全校所有专业和学生,影响面大、涉及范围广。学校在资金配套、政策扶持等方面加强对通识教育的支持,把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民法与生活》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设的一门主要面向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全校性通识性选修课。自2012年春季学期开课以来,每学期的选课人数都非常多,到目前为止,已有500多人选修这门课程,深受学生欢迎。然而,到目前为止,全国所有高校中,只有暨南大学开设了这门课程。这是一门全新的课程。无论是课程内容的设计、师资队伍的建设、教材的编写,还是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创新以及课程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方式,一切都是几乎是从零开始。因此,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拟从课程的内容和要求、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方法创新、课程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方式等五个方面进行研究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完善,力争把这门全国首创的通识课建设成为精品课、品牌课。本文的研究将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来展开。教学改革的研究应该突破“从逻辑到逻辑”的研究方法和路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是不二选择。在教学实践中,无论是课程设置,还是教学内容的调整,教学方法的改变,都应当在师生的交流与反馈以及不断沟通中不断调适。

一、《民法与生活》课程开设的意义

民法源于生活,人的一生无时无刻不与民法息息相关。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人的生活就是民法的生活。民法是美好生活的基石和保障。民法所倡导和追求的平等、自由、诚实信用、人格尊严等,是生活的人文素质和伦理价值的体现,也是美好生活的内涵要素。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与民法的进步和日益完善密切相关,二者相伴而生,如影随形。《民法通则》庄严宣告了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各种民事权利,发挥了民事权利宣言书的伟大历史作用。它的诞生使民事社会生活与国家政治生活不分、私法与公法不分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开始改变,确立了以人为本,尊重人的主体地位,保护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的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的新的法律价值观。《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基本法的先后颁布实施,建立了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的日益完备的私法秩序,奠定了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得以蓬勃发展的条件和基础。在网络环境下,规范网络生活尤其是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日见增多并不断完善,使人们的生活在网络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中不断转换和交替,有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制度保障。[2]

本课程通过讲解大量经典案例,向学生传授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使学生能够从民法的角度观察生活,并运用民法指导自己的生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课程的内容和要求

民法学理论博大精深,民法的法律规范数以千计,民法的案例浩如烟海,民法的内容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本课程作为通识性选修课,每周只有2学时,课程内容的取舍是建设这门课程的前提性问题。在内容上,本课程将涵盖民法的主要制度,包括人身权、物权、合同、侵权、婚姻、继承和电子商务等,既考虑到民法知识点的全面性,又以贴近生活、指导生活为取舍标准,尽可能使学生掌握实用的民法知识,培养学生运用民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民法的基本原理历经几千年的沉淀,基本上不会有大的变化,但民事纠纷则层出不穷。因此,在课堂教学内容的选择上,本课程主讲教师及时将新出现的新型民事案例与民法的基本原理糅合在一起进行讲解,增强课堂教学的趣味性、针对性和现实感。在教学方法上,通过学习小组的讨论,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让学生学会与他人沟通、配合共同完成规定的任务,形成团队合作精神。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以下技能:(1)学习和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提高民事权利的保护意识,增强法制观念;(2)熟悉与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民法规范,具备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民事纠纷的能力;(3)学会应用民法理论和民法规范分析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基本技巧、方法和能力;(4)通过学习小组的讨论,让学生学会与他人沟通、配合共同完成规定的任务,形成团队合作精神;(5)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三、师资队伍建设

目前,《民法与生活》主要由这门课程的负责人单独主讲。但随着自主编写教材的完成,教学团队也已组建起来,所有参与编写教材的教师将共同参与课堂教学,每位教师只讲自己最擅长的部分。风格各异且各有专长的教师参与课堂教学,不仅有助于活跃课堂气氛,而且可使选课的同学接受不同教师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思维的熏陶,同时又不影响每位教师的专业研究,调动教师参与通识课讲授的积极性。本团队由5人组成,他们均具有法学博士学位并具有高级职称,长期从事法学各学科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司法实务经验,并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为这门课程的教学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使本课程的讲授效果大大提高。到目前为止,课题组成员共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主持教育部课题4项,省市级课题6项,教改项目4项,出版专著4部,主编和参编教材8部,在A类和B类等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

着眼于本课程的未来发展,本团队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培养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必须是课堂教学和科研水平最优秀的人才,在备课、讲授及课后辅导等方面起着引导和示范作用,并能在教学中独挡一面,承担重任。第二,讲评结合。在学科带头人的领导下,本团队每学期至少组织三次全面的听课、评课,共同解决课堂教学乃至备课中存在的问题,并将评课结果记入课程教学档案。第三,着眼未来,培植师资。青年教师是本课程未来发展的希望,通过老教师的“传帮带”以及老教师同青年教师“结对子”的方式,使青年教师尽快成长,为课程建设的未来发展储备人才。

四、教材建设和教学方法的创新

在教材建设方面,由于本课程是全国首创的通识课程,没有现成的教材可用,也缺乏类似的教材提供参考。因此,从这门课开设之初,本项目负责人就带领本团队成员并联合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分校的教师着手教材编写工作。2012年10月,本教材已获批为暨南大学外招生教材资助项目,为本书的编写提供了大力支持。经过辛勤努力,教材的编写工作进展顺利,已经于2013年4月在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

在教学方法创新方面,应做到如下几点:一要教师对教材主要知识点的讲授、教师个人科研成果与学生分享,提出一些尚未解决的知识疑问与学生共同探讨,在课堂上随时互动。二要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展示课件,并结合课程内容播放新闻事件、影片片段、案例等。三要开设第二课堂,带领学生积极参与模拟法庭,旁听香洲区法院的民事审判。四要根据课堂教学内容布置一些和课程进度相关的小选题供学生课后查阅文献资料、准备教案,课堂上安排少量时间让学生登台试讲,进行师生角色互换,让学生真正成为认知的主体,锻炼学生的自我表达能力,并促进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知识交流和思维碰撞,尝到自主学习的乐趣和成就感等等。

五、课程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方式

通识教育作为大学课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实施效果对人才培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课程的评价标准是一个见仁见智问题。本文认为,对教师授课效果和学生学习效果,应当分别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

(一)对教师授课效果的评价

我们认为,从理念层面看,主要看学生在课堂学习中自主的程度、合作的效度和探究的深度。从操作层面看,主要看学生是否做到主动问答、自主讨论、自评互判。当然,一节课不可能完全体现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合作性和探究性,但只要一点体现得好,就是一节好课。

(二)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

对选课学生的评价,应采用灵活多样的评价方式,注重对学生各方面发展的评价,包括:出勤、课堂研讨发言、口试、课题研究报告、答辩、期末笔试等(如下表)。

《民法与生活》学生成绩考核表

[1]姚孟春.论通识教育的必要性及其实施途径[J].学术探索,2007(2).

[2]钟瑞栋主编.民法与生活[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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