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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权利研究述评①

2013-08-11高东方洪绍楠

当代体育科技 2013年6期
关键词:残疾人公民权利

高东方 洪绍楠

(1.温州大学体育学院; 2.温州体育运动学校 浙江温州 325035)

我国在体育权利和体育法的建设上相对起步较晚。体育法制建设基本同样处于曲折而缓慢的发展状态。公民的体育权利就是公民为追求和维护与体育相关的各种利益,因社会承认为正当而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行为选择的自由和资格。[1]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体育法》的颁布实施使公民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自由的享有体育运动的权利。同时,国家政府部门和相应的社会团体也有向公民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有力的保证。任何侵犯我国公民体育权利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 研究样本的筛选和选定

(1)文献资料的初步选定。在“中国知网”和“温州大学图书馆期刊网”中检索中国体育权利方面的文献,分别以关键词“体育权利”、“学生体育权利”、“残疾人体育权利”、“农民工体育权利”、“运动员体育权利”等关键词搜索1995~2011年与体育权利有关的论文,总计296篇。(2)博士和硕士论文。以中国期刊网“博士论文库”和“硕士论文库”作为检索对象。从中选择下载引用频率高和下载次数较多的优秀硕士、博士论文作为研究样本。(3)国家社科基金和国家体育总局立项课题。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代表这学科研究方向和研究水平。体育学国家社科基金2000~2011年11年间共立项576项,本研究以其中关于体育权利和体育法中有关体育权利的立项课题为分析样本。国家体育总局从1991年开始设立体育社会体育科学软科学课题,对我国体育科研繁荣发展起到强大的推动作用。本研究也将体育总局体育权利方面的立项课题作为分析样本。

表1 1982—2011年有关残疾人体育教育的法律法规一览表

2 结果与分析

2.1 研究时段的划分

(1)我国体育权利研究的萌芽阶段(1980~1995)。随着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政策和1978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了《体育运动国际宪章》,该宪章第一条确认“参加体育运动是所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无疑是对体育权利独立性的最好证明,也是最强有力的法理依据。我国的体育学者也开始逐渐关注体育权利方面的研究和探讨。(2)《体育法》的制定对我国体育权利促进阶段(1995~2005)。1995年《体育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体育事业在法律法规方面的空白,以体育权利为主题的相关研究成为了体育界和法学界学者关注的主要课题和基本问题之一。这10年中也是我国体育权利相关论文和学术文献相对比较集中的时期,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3)对我国体育权利研究的全面深入发展阶段(2005年至今)。2008年我国学者张振龙就提出了体育权利就是由法律确认的人在介绍体育教育和从事体育运动过程中所应该享有的利益和自由,他强调三个方面:(1)体育权利是人生来就有的,而不是法律赋予的;(2)体育权利的核心内容为体育教育和体育运动;(3)将权利的本质归结为自由与利益,对权利的要素进行整合。[2]我们必须要考虑到不同民族的“道德理论体系”对我国体育权利的影响。随着当代人们对体育的休闲,娱乐以及锻炼身体的功能越来越重视,建设公民体育权利体系不但是权利本身的必然需求,也同样是我国实现科学发展观的不能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表2 以“运动员权利”为关键词收集到的历年文献情况一览表

2.2 研究主题与内容

2.2.1 法律意义层面中关于体育权利的界定

在中国知网所有对体育权利研究的文献中,法学专业的学者对体育权利的研究文献共计32篇,占所有体育权利相关论文的10.81%,所有法学方面的文献关于完善体育法和对中国体育权利的现状分析的文章占据了85%以上的比例,保证公民的健康权和文化权是体育权利的核心内容。如何使公民的体育权利具体化和体育法具有更全民的可操作性也是我国体育学者和法律学者要进一步进行研究的主题。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体育权益就是以国际性的相关文件为基础,在根据我国体育实际情况进行了开拓式的探索。尽管我国在体育法制领域中已经制定了很多的相关法律法规。从1982~2006年,党中央对残疾人的教育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残疾人的体育教育作为对残疾人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逐步迈入了一条法制化轨道。我国在残疾人体育方面的法律还是显得不够完善。现有的残疾人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对违法主体缺乏有力的制裁,对被侵权这缺乏相关的救济措施和手段(见表1)。

2.2.2 竞技体育中关于运动员的权利的研究

在中国期刊网和百度文库中以“运动员权利”为关键词进行文献收索,关于“运动员权利”的文章共42篇,经过整理分析以其中37篇作为综述对象,其中最早关于运动员权利方面的论文是在2003年,可见我国在竞技体育中关于运动员权利的研究起步较晚,尚处在起步阶段。我国的体育权利相关研究时间较短,相对于其他方面的人权研究相对起步也较晚。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到,在2003~2012年期间我国在运动员权利以及竞技体育中关于权利的研究文献正在稳中有增。运动员除了享有《体育法》中规定的权利之外同样作为劳动者的权利也受到《劳动法》的保护。目前我国以《劳动法》的角度对我国职业运动员的权利保障方面的论文仅为一篇。说明目前还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作为特殊性职业。在对职业运动员权利加强保护的过程中,应当在劳动法基本原则下进行深刻的探讨,以维护运动员(即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为根本,寻找体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的平衡点。使诸多劳动者的权利在职业体育领域得到切实贯彻和执行。[3]体育强国的体育是一个全面协调可时许的体育,起基本表现形式是实现“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协调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4]在法律的制定、实施、完善及提高权利意识等方面,加强对优秀运动员权利的规定和实现,以达到用法律手段保护优秀运动员权利的目标。就目前我国的一些优秀运动员仍然在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着缺陷和不足。

2.2.3 学校体育中体育权利的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的方面全面发展。”宪法对青少年学生在体育权利和义务给予了原则行的认可。《体育法》中第5条规定:“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应给予特殊保障,增进少年、青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当然包括了体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18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其中包含体育场地,器材设备、课余指导体育锻炼、课余体育竞赛和训练都要无偿提供给学生。

2.2.4 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研究

目前,我国学者对生理性弱势群体的研究很多,也就是残疾人体育的研究相对较多,社会中把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统称为“残疾人”。因此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是残疾人享有的体育权利的一个重要保障。[6]在中国期刊网上检索关于残疾人体育权利的相关文献共有9篇,这9篇文献中都是关于残疾人体育中大众健身方面的论文,但是在残疾人的竞技体育方面就很少涉及。目前国内对残疾人体育权利的研究还很少,还没有形成相对成熟的理论体系。但是随着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在关于残疾人各项体育权利的具体规则中会记忆不分解因素出许多具体的残疾人体育权利。例如残疾人的体育结社权、体育健康权、体育劳动权、接受体育教育权、体育创作权和残疾人的体育社会保障权等等,并会在实践中进一步的开拓。[7]西方有些学者研究指出:弱势群体,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人们遇到的最大风险就是所谓健康问题,是应该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8]

3 对我国体育权利研究的思考

《体育法》的建立就是为了保证公民享有体育权利的法律。然而,我国现阶段的关于体育的法律法规都基本属于“柔性法律”,也就是说在执行的强制力上还没有足够的体现法律的强制性。虽然说我国制定了许多相关的保护公民体育权利和促进公民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知道纲要和规范条例,但缺乏必要的惩罚力度是影响一些地区或者个人在某种条件下忽视体育法律法规的重要原因之一。法律社会功能的发挥和它的强制力密不可分。可以说,法律的威力由其强制力转化而来。“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强制力的实现靠直发过程和结果加以体现,离开强有力的执法,法律的强制力只能停止在字面上,成为没有生命力的文字组合,最终就会被人遗忘。负责任的立法者应当为执法者创造条件,避免出现执法不能的被动局面,反过来,执法者应当沿着立法者铺设的道路,从分运用法律提供的一切机会和条,在“必”和“严”的执法过程中使法律的强制力变成造福苍生的现实力量。[9]我国《体育法》就面临着执法不严的尴尬局面,致使在执行上遇到了比较大的困难。

对于体育权利的研究要借鉴相关学科的理论与发放以及其他权利问题研究的成果。当前,我国的体育权利研究还处于幼稚时期,理论和方法都还不够成熟,只有借鉴其他相关学科成熟的理论、经验和研究方法,体育权利的研究才可以在研究上取得更快的发展。由于“体育权利”的研究涉及的面很广,同时由于在法律实施方面地区间差异明显。因此,我们应该尽可能多的采用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尤其是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体育权利进行全面的研究。

[1]于善旭.再论公民的体育权利[J].体育文史,1998.

[2]张振龙.体育权利的基本问题[J].体育学刊,2008.

[3]石磊.新《劳动合同法》下中国职业篮球运动员权利研究[D].武汉体育学院,2009.

[4]鲍明晓.关于体育强国[J].体育文化导刊,2009.

[5]秦香,张厚福,蒋劲晖.试论我国学生体育权利制度与不足[J].武汉体育学报,2009.

[6]王占坤.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发展弱势群体体育的意义[J].哈尔滨体育学报,2008.

[7]刘永风,何金,汤卫东.论残疾人体育权利的发展与保障[J].山东体育学报,2008.

[8]Victor﹒Magdalena and Susan Sherwin.Vulnerable Populations in Rural Areas;Challenges for Ethics Committees.HWCFORUM,2004,16(4):234-236.

[9]张吉.法律强制力和强有力执法[N].人民法院报,200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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