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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与“赏恤”
——从清末扬州教案的审理看中西法律文化之不同

2013-08-09乔飞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法律

乔 飞

(河南中医学院 人文学院,河南 郑州450008)

清末扬州、广州、陕西等教案的处理,呈现出了中西方关于受害人损失赔偿法律观念的不同。西方人认为,教会作为受害方,得到中国的赔偿是应该的。因此,非但不对中方的给付行为心存感激,相反还时常指责中方在许多方面尚有欠缺。中国官员则认为,为了保护传教士人身或财产权利,官方颇费周折,是对西方人的恩典行为;西方人不知感谢,反而抱怨,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本文兹以扬州教案为例,分析此现象及其背后的法律文化原因。

一、扬州教案的发生

早在l866年11月,法国天主教传教士就已到扬州购地建教堂传教。[1]1867年12月,天主教教士又在扬州开设学堂、药房、育婴堂作为引人入教的手段。1868年,英国内地会传教士戴德生也在琼花观巷内赁屋传教。这一年,天主教育婴堂内婴孩因疾病及条件有限,出现陆续死亡现象。当时,由于《湖南阖省公檄》等绅士揭帖宣传的影响,加上扬州有人到处张贴揭帖,指控“育婴堂系为食小儿肉而设”[2],于是民众之间纷纷传闻传教士有“剖取幼孩脑髓眼珠种种不法之事”。扬州士绅多次聚众并散发揭帖,鼓动群众驱逐洋人洋教,但传教士并无离开之意。扬州士绅再次聚议,决定采取更强硬的措施。[3]8月府学考试期间,群众及考生在秀才葛寿春的带领下,向天主教教堂及戴德生等人住所投掷砖石,打毁门窗房瓦,并且声言焚烧。戴德生于8月14日、19日两次写信给扬州知府孙恩寿,要求官方制止民众暴行,但知府答复只能出示谕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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