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法律完善
2013-07-19苏国平
学理论·上 2013年5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
苏国平
摘 要:根据传统的民事理论,民事侵权一般被认为是以直接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大多是作为侵权责任。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步提高,以不作为方式侵权的情形越来越多。从法律上进行完善,明确不作为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类型、细化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对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是必要的。
关键词:不作为侵权;侵权责任;法律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3-0114-02
所谓不作为侵权责任是相对作为侵权责任而言的,它是指如果行为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负有安全保障和合理注意的法定义务,在未尽此义务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行为人要因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按照传统的法学理论,只有作为的行为导致侵权才会承担侵权责任,不作为的行为不会导致侵权责任的产生,早期的罗马法就是这样规定的。到了近代,各国法律或司法实践才承认,即使是自然人的不作为,也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作为侵权行为与不作为侵权行为进行了区分。该法第37条、第38-40条,第55条等是不作为侵权行为在我国法律上的主要体现,它说明我国立法已经确立了作为和不作为的二元划分结构。但仔细品读就会发现,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规定的大多是作为侵权责任,这对于不作为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是不利的,还有待法律进一步完善。
一、不作为侵权责任承担的正当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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