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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怨恨和话语: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宏观条件形成机制研究

2013-07-09朱志玲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3期
关键词:话语

摘要:从发生过程来说,无直接利益冲突从无到有直至最终爆发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宏观条件形成阶段,二是冲突爆发阶段。斯梅尔塞的加值理论尤其是其关于集体行为宏观条件形成阶段的因素分析对我国社会转型背景下的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形成有较强的解释力。影响和决定当前语境下的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产生和发展的宏观因素,正是结构、怨恨和话语。其中,结构是起点,它在不同情况下生产出怨恨和话语;怨恨和话语的相互再造和强化,最终促成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宏观条件的形成。

关键词:无直接利益冲突;结构性因素;社会怨恨;话语;斯梅尔塞;加值理论

中图分类号:C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3)03?0091?07

一、引言

“无直接利益冲突”作为群体性事件中的一种类型,近些年随着万州事件、大竹事件、瓮安事件、石首事件等一系列影响重大的社会突发事件的频繁爆发,逐渐引起了学界的关注。“无直接利益冲突”这一概念滥觞于《瞭望》新闻周刊2006年10月17日刊出的记者钟玉明、郭奔胜的调查报告《社会矛盾新警号:“无直接利益冲突”苗头出现》,该报告认为,一些地方的社会矛盾呈现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殊现象: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而只是发泄一种情绪。相对于“利益冲突”的参与者有明确的利益诉求和需求保卫而言,“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参与者大都与最初事件无直接利益关系,明显表现为一种情绪宣泄。目前,尽管学术界对无直接利益冲突使用了不同的称谓①,但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相对于利益冲突表现出的突发性强、参与主体的不确定性、冲突对象的特定性(基层政府或利益集团)、无组织性、社会危害性大等特征已基本达成共识。因此,较多学者将无直接利益冲突视为我国社会转型进入深水区后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冲突类型②。

无直接利益冲突大都起源于普通的治安事件,继而发展为针对基层政府的打砸抢烧事件。从总体上看,事件的生命周期短,突发性强,由殴打引起的万州事件和池州事件均是当天爆发、当天平息,由非正常死亡引起的瓮安事件、石首事件、大竹事件也是在几天或十几天内完成。即使如此,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其实每一起无直接利益冲突爆发之前都有相对漫长的积累准备阶段,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们认为当前语境下无直接利益冲突并不仅仅表现为情绪的宣泄,其根源依然是利益的重构和博弈,而其深层的指向则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因此,无直接利益冲突不仅是一种静态的社会矛盾新类型,它更是动态的利益矛盾发展的新阶段。无直接利益冲突相继显现大致是在2005年前后,而社会转型导致的利益冲突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成为我国社会冲突的主要表现形态。中间的十年我们可以认为是矛盾积累、情绪酝酿、归因求证的时期,也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各种宏观因素逐步形成时期。各种宏观因素都准备妥当之后,导火索事件使得非直接利益冲突一蹴而就,瞬间爆发。从这个角度说,无直接利益冲突从无到有直至最终爆发的全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宏观条件形成阶

收稿日期:2012?11?29;修回日期:2013?04?08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现阶段我国社会矛盾演变趋势、特征及对策研究”(12AZD041)

作者简介:朱志玲(1976?),女,江苏扬州人,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苏警官学院公安管理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越轨社会学,中国社会问题.

段,即各类宏观因素积累准备、相互作用、演化并最终形成的阶段;二是冲突爆发阶段,即从导火索事件发生到整个事态最终平息。不同的阶段,其形成机制不同,发展方式各异,要科学认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发展规律,寻求有针对性的治理对策,有必要将两阶段分别进行研究。

在西方理论界,不同时代的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理论的研究取向各不相同。大体上来说,古典时期的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理论强调情感在集体行为中的作用;之后的主流理论即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过程理论则强调理性主义的视角,社会运动的参与者基于理性思考,或者寻求与精英的合作、或者依靠本土资源向精英发动挑战,进行政治对抗。近年来的社会建构论和文化理论则尝试着将情感的视角重新带回理论研究的中心。只不过,这里的情感已经不再是古典时期自然属性的情感,而是社会建构的结果。总体而言,这些不同的理论取向针对不同时代、不同类型的社会运动,各有利弊。其对当前中国语境下的各类群体性事件的相关度和解释力也各不相同。但具体到无直接利益冲突,早期的古典理论尤其是斯梅尔塞的加值理论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较为清晰的解释框架。本文基于斯梅尔塞的加值理论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宏观形成机制进行思考,以探究社会矛盾从利益冲突向无直接利益冲突转变的路径,以及其中的关键性影响因素。

二、影响无直接利益冲突产生的

宏观因素

斯梅尔塞的加值理论是西方早期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理论的一个经典范式,体现了西方早期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研究从社会心理学视角向社会学视角转变的努力。与勒庞、布鲁默局限于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的微观社会心理研究不同,斯梅尔塞把微观的社会心理分析和宏观的社会结构分析结合在一起,他认为,任何集体行为、社会运动的产生都是由以下六个因素共同决定的:结构性诱因、结构性怨恨、一般化信念、触发性事件、有效的动员、社会控制能力的下降[1](64)。其中,结构性诱因是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发生的社会背景或社会结构性条件。在一定的社会结构性因素下,

人们会产生相应的结构性压力,如剥夺感、压迫感或社会怨恨。当然,仅有结构性诱因和结构性怨恨不足以产生集体行为。还需要人们对问题的归因有共同的认识,及一般化信念的产生。从某种程度上说,一般化信念是再造了、深化了甚至是夸大了人们的怨恨、剥夺感或压迫感。在以上因素都已具备的情况下,如果再发生某一突发事件,则很可能会触发集体行为。在突发事件中如果群体中的领袖人物挺身而出进行运动动员,那么集体行为一触即发。此时如果社会控制机制没有能很好地抑制和疏导这些累积的力量,那么集体行为的爆发就不可避免了。斯梅尔塞认为,这六个因素是集体行为发生的必要条件,随着六个因素的不断完善,发生集体行为的可能性就不断增加,一旦六个因素全部具备,集体行为就必然发生。

斯梅尔塞把这六个因素按时间顺序排成序列,认为这是不断累积的促成集体行为发生的必要条件,也是集体行为从无到有直至最后爆发的过程展示。从这一角度说,由六大因素组成的集体行为发生的全过程也可分为两大阶段,即宏观条件形成阶段和冲突爆发阶段。其中结构性诱因、结构性怨恨和一般化信念的形成为集体行为的发生做了宏观上的条件准备;而触发事件、有效动员和社会控制能力低下则可归入集体行为最终爆发的微观条件。具体如图1所示。

虽然斯梅尔塞将促成集体行为的六个因素按时间顺序机械地排成一个序列的分析方法在分析西方社会运动尤其是当前西方社会运动时广受抨击。但是,当我们从斯梅尔塞的模型出发,尤其是其对集体行为宏观条件形成阶段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心理分析对增进我们对社会转型背景下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发展规律的认识有极大的启示。

虽然说由于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的种类多样,不同种类的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的发生背景、原因、规模、发展机制、目标等各不相同,斯梅尔塞的加值理论对某些社会运动尤其是当代西方社会运动的解释力有限。但是斯梅尔塞的加值理论尤其是其关于集体行为宏观条件形成阶段的因素分析对我国社会转型背景下的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形成有较强的解释力。我们认为影响和决定当前语境下的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产生和发展的宏观因素,正是斯梅尔塞所说的结构性诱因、社会怨恨、一般化信念。

图1 宏观条件形成阶段和冲突爆发阶段原因示意图

(一)结构:无直接利益冲突产生的社会结构基础

结构,就是斯梅尔塞所说的集体行为发生的结构性诱因。斯梅尔塞认为特定的集体行为(或者社会运动或者革命)更容易发生在特定的社会结构条件下。中国社会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或者更早地说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以来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的确立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所带来的震动不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它为社会带来的变革是全方位的。

首先,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导致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利益的分化重组,主要来自于分配制度的变化。“建国后政府对利益格局的过度整合,导致利益主体简单化、利益主体收入平均化和同质化,引起社会的经济效率低下和社会发展动力不足。”[2]改革开放后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确立,打破了政府对资源分配的主导格局,重新确立了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建立起市场经济的微观主导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资源分配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市场在分配模式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但不同的利益主体获得资源的能力、方式、途径有很大差异,利益主体之间出现了分化和重组。中国的利益格局从“改革开放前国家垄断社会资源、社会主体平均化、社会分化程度较低的‘同质性社会,转变为利益主体多元化、较高社会分化程度的‘异质性社会”[3]。

利益分化、重组导致社会贫富差距逐渐拉大。早在2002年亚洲开发银行第三十五届年会“中国日”研讨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鲁志强就指出,按照国际通行的判定标准,中国已经跨入居民收入很不平等国家行列,收入分配问题已成为中国当前社会问题中最引人注目的问题。这是中国首次公开承认进入居民收入很不平等国家行列。据国家统计局资料,从2000年开始,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越过0.4的国际警戒线,2001年为0.45[4],2006年则升至0.49[5],近两年仍不断在上升,更有研究者断言,我国基尼系数实际已超过0.5[6]。王小鲁在《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研究报告中指出:隐性收入的存在显著扩大了收入差距。以城镇居民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各10%的家庭来衡量,其人均收入差距应从统计数据显示的9倍调整到26倍。以全国居民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各10%的家庭来衡量,其人均收入差距应从统计数据显示的23倍,调整到65倍。将这一因素考虑在内,全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会显著高于近年来国内外有关专家计算的0.47~0.50的水平[7]。按照国际公认的0.4为基尼系数上限临界点的观点,我国目前基尼系数已超过西方所有发达国家和包括印度在内的所有周边国家,这说明我国当前贫富悬殊确已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

其次,社会阶层结构发生深刻变化。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结构是两个阶级一个阶层, 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但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得这一以身份为标准的政治分层瞬间消解,让位于以经济地位或财富为标准的经济分层。利益结构的迅速变迁,导致各个社会利益群体也迅速分化、重组。李强教授根据改革以来人们利益获得和利益受损的状况,认为中国社会已经被区分为四个利益群体或利益集团,即特殊获益者群体、普通获益者群体、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和社会底层群体[8]。而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课题组亦根据人们的经济地位将中国社会区分为十大阶层,即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9]。社会阶层结构的变迁事实上是将人们经济收入上的差距在社会身份地位或阶层上的进一步显现化、明确化和固定化。

利益分化、贫富差距加大、社会阶层结构变迁并进一步固化,这些社会结构性状况孕育着不稳定因素,增大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二)怨恨:无直接利益冲突产生的情感基础

怨恨,在斯梅尔塞的加值理论中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结构条件下人们所产生的剥夺感、压迫感和怨恨情绪。在这里,斯梅尔塞将社会结构性因素与社会基调性情感联系了起来,特定的社会结构性条件会产生特定的社会基调性情感。那么,在利益格局、社会阶层逐渐分化的中国社会中,会产生什么样的基调性情感?“与以往弱势、失意的情绪不同,有一种一种情绪正弥漫在整个社会中,即怨恨”[10],这正是目前社会结构性因素持续作用下的产物,也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爆发的社会情感基础。

社会怨恨的起因基本来自两个途径:第一是利益的相对受损,即利益分化,收入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日益拉大,导致社会底层群体甚至部分中等阶层相对剥夺感增强。尤其是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权钱交易非法致富或政策倾斜一夜暴富的现象,更使人们感受到了社会中存在的严重的不公正和不平等。强势群体还可以凭借自身的强势地位进一步干预社会政策的制定,以便获取更有利的政策资源,在社会政策的倾斜之下,弱势群体改变自身命运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致使强者越强,弱者越弱,富者越富,贫者越贫。两相对比之下,不公平、不公正及相对剥夺感油然而生。第二是利益的绝对受损,即在现实中,或因拆迁、或因征地、或因环境污染、或因移民搬迁等各种原因,导致个体或某一群体公民实际利益受损,且长久无法获得合理补偿或有效解决。现实利益的直接冲突及其不断累积是社会怨恨情绪的另一个来源。瓮安事件之后,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曾坦言“背后深层次原因”是当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

当然,仅有利益的相对受损和绝对受损还不足以产生怨恨。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人们首先会通过各种方法努力改变利益受损的状况。只有在人们面对利益受损无计可施,感到绝望,只能百般隐忍时,怨恨才会产生。也就是说,在利益受损和怨恨产生之间还有一个中介条件,即无能感。成伯清教授在对怨恨进行社会学分析时,提到无能感,发出了这样的疑问,“无能感,是社会压迫和剥夺的结果,还是社会建构的结果?是一种天生的无能,还是一种后天习得的无 能?”[11]成伯清教授从社会建构的角度分析了与社会承认相关联的无能感,但具体到当前语境下的无直接利益冲突,我们或许还可以从社会建构的角度对无能感的产生做更微观的解释。

其实,简单地说,无能感就是人们力图改变自身处境而又不可得的无力感,是一种无计可施、无可奈何,只能忍耐的绝望感。虽说,怨恨作为一种情绪可以发生在任何人身上,但是经验告诉我们,“结构性怨恨的社会分布同社会结构还是具有高度的相关性”。[11]在利益受损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想办法进行弥补,寻求利益补偿。但在现实中,结果常常是无法可想。就利益相对受损来说,面对生活中巨大的贫富差距,以及生活中大量的权钱交易非法致富或政策倾斜一夜暴富的现象,社会底层群体往往因“体制性迟钝”或“政策性俘获”缺乏向上流动的机会和渠道,也缺乏致富所应有的资源。就利益绝对受损来说,公共权力的不受约束往往使实际利益受损成为一种“合法性伤害”,这种“合法性伤害”又因为“体制性迟钝”以及权力的不作为或乱作为常常得不到合理补偿。的确,多年的经济持续增长,财富不断积累,中产阶级已经摆脱了生存的困境,为“承认”而斗争;精英阶层的生活甚至已经走过了为“承认”而斗争的阶段,直接与世界接轨。但是数量庞大的社会底层甚至是中下层人群还在为衣食住行、教育、医疗、未来的生活保障而奋斗,于他们而言,生存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为“生存”而斗争依然是他们的生活信念。但在维护自身利益、努力改变现状的过程中,他们遭遇的是“体制性迟钝”“政策性俘获”或者是权力与资本的合谋,投诉无门,改变无望,只能强行隐忍,长此以往,怨恨终将不可避免。

值得关注的是,“这种怨恨情绪不仅是底层民众体验强烈,而且在社会上弥漫开来,现在大有演变成德国学者舍勒所谓的‘怨恨式批评的态势。”[10]充斥于网络的一片谩骂、否定之声即是明证。“所谓怨恨式批评,就是缺乏任何积极目标的不分皂白的批评。……不会对内在价值和品质做出任何的肯定、赞赏和颂扬,仅是一味地否定、贬低、谴责。”[10]表现为单纯地以不满情感的宣泄为特征,没有任何理性的思考和中肯的评价。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中的怨恨情绪相互激发、相互震荡,使得社会怨恨充斥于社会的角角落落,几乎成为这个社会的基调性情绪。

“从遭受伤害到奋起反击,或者说,从社会蔑视经验到实际的斗争或冲突,也就是从认知到行动的一个关键的中间环节,就是情感。”[11]任何抗争性集体行为都有情感因素,无直接利益冲突如此,利益冲突也不例外。但是作为无直接利益冲突之情感基础的社会怨恨在程度上广度上显然是利益冲突之怨恨所无法比拟的。在无直接利益冲突中,社会怨恨是无直接利益参与者大量出现的直接原因,也是普通治安事件最终发展为打砸抢烧暴力事件的情感动力。事实上,在整个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过程中,发生什么样的导火索事件是不重要的,导火索事件在其发生的那一刻就已经完成了它的使命。其后,在愤怒的社会情绪的裹挟下,导火索事件迅速超出其本身所应有的意义,事态不断升级,直至最后爆发。愤怒、怨恨的社会情绪已经深深地弥漫在我们周围,就如同遍地干柴,无论哪里的一点小火星都能将它点燃,这就是我们常说无直接利益冲突突发性强、毫无预兆的根本原因,这也是情感的力量。

(三)话语: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参与共识

话语,就是斯梅尔塞所说的一般化信念。在斯梅尔塞的加值理论中,集体行为产生的六个必要条件中除了结构性诱因和结构性怨恨外,第三个因素就是一般化信念,即人们对某个特定问题产生的症结及其解决途径产生一个共同的认识。[1](65)虽然这个概念在后来广受抨击,但在我国当前发生的非直接利益冲突中,正因为存在着斯梅尔塞所说的一般化信念,才使得非直接利益冲突表现出了某些与利益冲突不一样的特征,尤其明显的是无直接利益冲突所指对象的特定性——几乎无一例外地指向了基层政府。这是一般化信念的外在表现,它体现着人们对一些社会问题症结所在的普遍共识,是对社会怨恨的归因性解释。

但是相对于斯梅尔塞眼中的一般化信念“很可能是处于愚昧和无知而产生的神话”或者是“不耐心者的冲动”“一蹴而就的观念”“非理性化的过程”来说,非直接利益冲突中所存在的一般化信念却有着非常理性的基础。虽然从表面上看来,在无直接利益冲突爆发的过程中,有一种虚假的谣言动员着公众的情绪,但是这种谣言之所以能够在瞬间点燃公众的情绪,一种基于先前体验而获得的认知或共识是不应被忽略的。先前的体验是什么?一是所感知的,即人们亲眼看见的、亲耳听到的;二是亲身经历的。在生活中,越是接近民众的权力,越是与民众的利益息息相关,越是能够为民众所感知和关注,尤其是社会底层群体,他可能没有能力关注宏观层面的问题,却能够对亲见亲历的事刻骨铭心。单光鼐认为“暴力形式的事件多发生在中西部偏远的小县城,如石首、大竹、瓮安等,……这样的区域分布态势,也就提醒我们应该从暴力事件发生的区域,以及暴力事件行动者的身份去寻找事件内在的逻辑关系及动员机制”。[12]确实,发生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地区,其政治生态环境恶劣,政府与民争利、不作为、乱作为、野蛮作为的现象非常普遍,社会矛盾张力不断增强。我们可以重新回顾一下瓮安事件之后,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的那番话:“‘背后深层次原因是当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当地干部被指随意动用警力,并且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在石首市,国企贱卖,环境污染就发生在群众身边,民众对官商勾结深恶痛绝。而“警匪一家,治安混乱”也是石首群众的一致评价。警方对混乱的社会治安不管不问,却通过收取娱乐场所的保护费等办法谋取私利。瓮安同样是黑帮组织泛滥,社会治安恶化,以至于瓮安的中学生中间流传着这样的顺口溜:“上学苦、上学累,上学还要交学费,不如加入黑社会,有吃有喝有地位。”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安全秩序本是政府最基本的职能。但是这些地区的基层政府背离了自己的基本职能,既不能保护民众的合法利益,也不能维护安全的社会秩序和基本的公平正义,民众自然将怨恨的矛头指向当地政府,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不断冲击当地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在现实中,此类现象频繁发生,人们看的、听的、亲身经历得多了,民众对各种涉及官商勾结、政府不作为、政府乱作为的谣言深信不疑。日常的生活体验构成了这种基本的共识,也强化了这一基本共识。这是民众对利益受损甚至是生活苦难的解释和认知,这种解释为谣言的生存和传播奠定了基础,构成了民众参与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话语基础,也直接将怨恨的矛头指向了基层政府。从这种角度说,社会怨恨和一般化信念的形成都是由基层政府的不当行为最终促成。

这种参与共识一旦形成,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无直接利益冲突中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的出现。当基层政府不能被民众认为是人民的政府,不能保护民众的合法利益,不能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那就必然被民众视为对立面,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就不可避免。这也是无直接利益冲突应该引起我们特别关注的原因,它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基层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到了怎样的水平,暴露出基层政权的合法性危机。

三、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宏观条件

形成机制

虽说“影响集体行动产生和发展的各个因素之间不可能存在某种非历史性的、一成不变的联系”[1](22),不同时代、不同种类的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的发生机制各不相同,一个理论模型不可能包罗万象。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在影响和决定特定时期特定种类的集体行为的宏观因素之间建立逻辑关系,以勾画其发生发展的机制,获得对其发生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

在斯梅尔塞的理论中,影响集体行为发生发展的六大因素之间存在着一个按时间顺序形成的固定序列和逻辑关系。就三大宏观因素的逻辑关系而言,结构性诱因是集体行为发生的社会背景条件,它决定着结构性怨恨的产生;一般化信念则是结构性怨恨转化的结果。这三大宏观因素的依次产生和逐步累加为集体行为的发生做好了宏观条件上的准备。

无直接利益冲突产生的三大宏观因素:结构、怨恨、话语之间也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这种逻辑关系的演化促成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宏观条件的形成。我们赞同斯梅尔塞的观点:结构性因素是无直接利益冲突产生的起点,也是其他宏观因素形成的社会基础。特定的社会结构条件会产生特定的社会情感和社会共识。因此,怨恨和话语均受制于结构。但是,我们不赞成斯梅尔塞在各因素之间按时间顺序建立固定序列。这里存在两个问题:

其一,就时间顺序而言,话语未必就产生于怨恨之后。利益分化导致巨大的贫富差距和现实利益持续受损是怨恨产生的社会基础。对于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参加者——社会底层群体而言,感受现实利益的持续受损,并由此产生怨恨是容易的。但从贫富差距中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和被压迫感并不容易,这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大部分底层群体的能力所及范围。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尤其是在没有直接现实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底层群体中的很多人虽然受到相对剥夺,但很难认识到相对剥夺的存在,很难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而其被剥夺感的体验、不公平、不公正感的产生、政府不当行为、官商勾结的认识往往是受到一些有识之士通过各种方式的灌输,其中现代传媒,尤其是网络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说,话语产生于怨恨之前。因此,在怨恨和话语之间,很难按时间顺序建立固定序列。在某些情况下,怨恨产生于话语之前;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怨恨产生于话语之后。但可以肯定的是,无论是怨恨还是话语都产生于特定的社会结构性条件。

其二,怨恨和话语并不是简单的生产、被生产或转化、被转化的关系,而是相互再造、相互强化的关系。既然很难按时间顺序在怨恨和话语之间建立固定序列,那么,这两者之间就不是由怨恨转化为话语,或者由话语产生怨恨的简单线性关系,而是双向生产。即在一些情况下,利益受损所积累的怨恨转化为寻求怨恨解释所得到的认识;在另一些情况下,对社会不公平现象的认识产生了社会怨恨。这种双向生产的过程形成了两者之间相互再造,相互强化的循环关系。在这种循环关系中,形成了情感和认识的震荡,即寻求怨恨解释所得到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社会怨恨情绪深度和广度,进一步增强的社会怨恨情绪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了对社会不公平的认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影响和决定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和发展的三大宏观因素之间的逻辑起点是结构,在利益分化、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社会结构性条件下,因利益受损而形成的怨恨和对社会不公的认识在不同情况下分别产生,对怨恨的解释强化了对社会不公的认识,对社会不公的认识又进一步增强了社会怨恨情绪。在怨恨和话语的相互再造的循环关系中,完成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宏观条件的形成,最终形成了遍地干柴的社会紧张状态,使导火索事件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具体如图2所示。

图2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宏观条件形成机制示意图

四、结语

简言之,社会转型期的结构失衡产生了大量的社会矛盾,这些矛盾得不到及时回应和解决,导致怨恨和话语的产生,而怨恨和话语之间又形成了不断激荡、相互循环的再生产关系,最终造成一触即发的社会紧张状态。

从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宏观条件形成机制来看,无直接利益冲突预防和治理存在几个关键环节,一是社会结构的平衡;二是阻断怨恨和话语的产生路径;三是对怨恨的疏导和对话语的平复。从理论上说,修复社会转型期的结构失衡是治本之策。但这不是一项简单的、短期就可以完成的工作,这是长期的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结果。如果社会结构失衡短期内不能得到有效修复,就意味着社会矛盾不可避免。那么,我们是否可以阻断结构产生怨恨和话语?当然,结构并不必然产生怨恨和话语,结构失衡产生社会矛盾,矛盾的积累产生怨恨和话语。因此,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阻断矛盾的积累,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断怨恨和话语的产生。不过,社会转型期是社会矛盾的集中爆发期,社会矛盾面广量大,且有些矛盾也并非短期就能解决。那么,力求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类矛盾的同时,有效地疏导社会怨恨情绪,平复社会话语,缓解社会张力,就成为预防非直接利益冲突的另一个关键环节。

在这三个环节中,无论是社会结构的平衡,还是阻断怨恨和话语的产生,或是对怨恨的疏导和话语的平复都与政府行为(包括宏观层面的政府立法行为、政府决策行为和微观层面的政府执法行为)密切相关,这其中涉及到政府管理理念、管理态度和管理行为等多个层面。这就引出了另一个值得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即如何通过确立正确的理念和态度、调整并规范政府行为尤其是基层政府行为来预防和治理非直接利益冲突。

注释:

① 不同的称谓主要有“社会型的间接冲突”(朱力,2009)、“社会泄愤事件”(于建嵘,2008)、“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王利平,2008)、“无组织——无直接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童星,2008)等,虽然名称不同,但实际所指的都是同一类群体性事件。

② 例如于建嵘从参与者的身份特征及所指向的目的、事件发生机制、发展逻辑及社会后果等方面把目前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分为四大类,即维权抗争、社会纠纷、有组织犯罪和社会泄愤事件;童星教授从“是否有组织”和“是否有直接的利益诉求”这两个维度将群体性事件划分为:“有组织——有直接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有组织——无直接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无组织——有直接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无组织——无直接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四类。其中于建嵘教授的“社会泄愤事件”和童星教授的“无组织——无直接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即是本文所指的无直接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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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颜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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