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竞争性对话的选择与适用
2013-07-08彭振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彭 振
(山东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4 年3 月31 日公布了关于协调授予公共工程合同、公共供应合同和公共服务合同程序的第2004/18/EC 号指令(以下简称“指令”),该指令确立了一种新的采购程序——竞争性对话。作为欧盟法上的新的采购程序,该种采购程序的具体适用需要由欧盟成员国在其国内法中予以规定,随着欧盟采购指令的贯彻执行,许多成员国均在国内法中规定了竞争性对话的采购程序。法国、德国等较早采用竞争性对话程序,以英国为例,自从2006 年竞争性对话被规定于法律中,其应用范围已经非常广泛,超过1200 个采购项目使用了这种程序完成了采购。
一、竞争性对话概述
竞争性对话在欧盟国家已经逐渐成为采购实体比较青睐的采购程序之一,在采购程序中的使用数量呈增加的趋势。在法国,这一程序的使用已经占到采购总量的40.9%,英国则为39.5%,德国、波兰、荷兰则占到9.3%,其他22 个成员国以及其他实体包括欧盟体系和机构则占到10%。而竞争性对话在我国的采购程序中并未采用,虽然这种采购程序仍然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缺点,但仍不失为采购程序的创新。
(一)竞争性对话的概念
竞争性对话程序在指令中给出了原则性的界定,即“在这一程序中,任何经济实体均可请求参与,采购当局因此同获准参与这一程序的候选人进行对话,这一对话的目的在于确定一个或多个能够满足采购当局要求的合适的解决方案,并且在此基础上要求被选中的候选人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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