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与国际法规制探析
2013-06-08蒋圣力
学理论·中 2013年4期
蒋圣力
摘 要: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由于以“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作为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而遭到国际舆论的普遍否定。然而,随着国际局势的不断发展及其自身实践的愈加丰富,“人道主义干涉”已不再局限于武力干涉行为。并且,作为国际人权保护的一种手段,“人道主义干涉”亦有其存在的正当性;而其正当性则需要国际法规制的保障,即应当通过国际法对实施“人道主义干涉”的标准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武力干涉行为;正当性;国际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108-04
从历史上看,所谓“人道主义干涉”由来已久:“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提出的“如果一国对其国民和其他国家国民的待遇明显违反国际法,则另一国为保护其国民或其他国家国民所从事的‘正义战争则具有合法性”[1]的理论一度被认为是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原则的最早的权威声明”[2]28。而国际人权法学者西奥多·默柔则支持著名国际法学家方廷尼关于13世纪意大利思想家圣·托马斯·阿奎那最早提出“人道主义干涉”的理念观点,认为“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以前的一些国际法著作表明,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概念以及现代人道主义干涉权利在格劳秀斯之前就已经形成。”[3]110由此可见,“人道主义干涉”作为一项国际法上的理念具有较为深厚的理论渊源和丰富的早期实践。
近代以来,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实践包括19世纪二三十年代英、法、俄对土耳其的干涉,以及19世纪60年代法国对叙利亚的干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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