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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若干问题研究

2013-06-07曾钧泓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10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法律

曾钧泓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63)

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若干问题研究

曾钧泓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63)

公益诉讼写入《民事诉讼法》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一大亮点,标志着我国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步入新阶段。但法律仅就民事公益诉讼作出原则性规定,未明确授权检察机关为起诉主体。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究竟应扮演何种角色,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较大争议。从检察机关职能定位出发,深入探究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问题,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之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优化配置

一、公益诉讼入法之基本情况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通过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公益诉讼”条款,明确规定相关主体可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行为提起民事诉讼①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标志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

公益诉讼,简而言之即为保护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诉讼。它作为法律制度整体构建中的一部分,对解决“公地悲剧”具有其他制度无可比拟、无法替代的优越性。公益诉讼写入《民事诉讼法》,既能为维护公共利益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也是对我国现行诉讼法理论和实践的一种大胆突破,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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