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开发企业生态补偿关系建立意愿的实证研究
2013-06-07张斌成
当代经济科学 2013年3期
张斌成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一、引 言
中国是煤炭生产和消费大国。2011年,中国煤炭产量为35.2亿吨,占全国能源总量的77%,已经接近世界当年煤炭总产量的50%。同时,中国煤田和矿区的地质构造较为复杂,矿区生态环境更为脆弱,煤炭资源开发所造成的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居民搬迁等问题已经在环境和生态层面形成十分突出的治理挑战。对此,必须建立以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规制体系,面向煤炭资源开发企业实施生态补偿制度,激励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能源资源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利用。
2012年11月,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报告中再次要求,“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①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2 年11 月8 日.http://www.xj.xinhuanet.com/2012-11/19/c_113722546.htm。”
从世界各国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一般经验来看,形成满足生态服务购买者、提供者、规制者与中介者需求的交易机制,即补偿关系的建立,是生态补偿制度有效运行的起点。Pagiola和Platais[1]认为,当生态补偿关系不能根据当地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特征进行及时调整时,生态补偿制度可能遭遇无效率的问题,导致社会需求程度偏低。Seabright[2]也认为,生态补偿制度所提供的经济激励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而有效激励的产生必须以补偿关系的建立为前提,特定的生态补偿关系对于降低交易成本和监督成本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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