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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提供产品信息不够具体生产方无法在约定时间内交货 算不算违约?

2013-05-14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13年10期
关键词:买卖合同交货定金

案情:A公司是一家销售服装的企业,B公司则是一家生产服装企业。

2012年4月12日,A公司与B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供货各类服装产品,交货期为2012年5月份-7月份,交货形式为分批交货,同时还约定定金为货物总金额30%。

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只支付了20%定金给B公司,同时告知B公司相关货物的信息,包括货物的尺寸、数量等大致信息,并要求B公司进行生产。

B公司在收到定金和该信息后,立即向A公司提出定金为30%,且要求对方提供服装的包装、装箱等具体细节信息,以便及时跟进生产。直至2012年6月25日,A公司才把具体的第一批货物的包装、装箱等相关信息告知B公司,这直接导致了第一批货物的交货时间延迟到了7月20日。之后,B公司陆续向A公司出了第二、三、四、五批货物,直至第五批货物出完,已是2012年10月20日,此时,还剩余三批货物未提。

2013年3月1日,A公司一纸诉状将B公司诉至于某地的法院。

庭审:

A公司在诉状中的要求:1.解除合同;2.双倍返还定金。随后,B公司参与应诉答辩并提出反诉要求:1.继续履行合同;2.支付剩余货款并提走剩余货物。

法院两次安排开庭审理了此案,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相关利害关系都进行释明,并告知A公司:虽已签订了合同,也约定了交货期,但是A公司其自身的实际行为已经表明对交货期进行了变更;同时,告知定做货物的具体信息也是需方,即A公司的附随义务。因此,最终在法庭的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原告支付被告货款50余万元;剩余货物由被告自行处理。

律师点评:

1.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对具体交易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一致约定,但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可以以其具体的行为对合同的某一项约定进行变更,本案中,虽然合同约定了交货期为5月份-7月份,但是A公司在8、9、10月份还接收了B公司的货物,对剩余货物的出货时间还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等通知再出货"告知,显然该行为对合同约定的交货期以实际履行情况予以变更。

2.买卖合同或者是承揽合同中,需方或者是定作方在供货方生产过程中,有告知具体货物技术标准、参数、包装方式等相关信息的附随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虽以调解结案,可谓和平解决问题,但是对于官司本身谁输谁赢,大家心中已然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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