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鉴定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2013-04-29罗早西李清源
决策与信息·中旬刊 2013年5期
罗早西?李清源
鉴定是各国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在某些民事诉讼案件中,鉴定甚至可能影响最终的审判结果。因此,鉴定人作为鉴定的主体,明晰其民事责任,极其重要。
在国外,德、法两国将鉴定人的民事责任认定为侵权,并加以约束。美国以其“对抗制”的诉讼程序巧妙地避免了鉴定人民事责任的问题。日本则认为,鉴定人应当有条件地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的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民事诉讼中有关鉴定人的规定,也有很多不足和缺陷。因此,构建我国民事诉讼鉴定人的民事责任制度,规范鉴定人的行为,最大化地发挥鉴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应有作用,就成为了我国民事诉讼发展的必经之路。
鉴定一种专门的科学认识活动,一般由鉴定组织者聘请、委托具有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的人员,按照一定程序和科学规范,对客体进行检验与鉴别并作出判断。广义上说,鉴定包括司法鉴定、质量鉴定、事故鉴定、成分鉴定、功能鉴定、真伪鉴定、文物鉴定等。 具体就司法鉴定而言,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指派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业知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本文研究主要集中在司法鉴定中的鉴定人的民事责任问题方面。
无论是在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对于案件的结果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在那些涉及专业知识的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和法官都不具有相关的知识,必须借助鉴定人在该领域的专业知识,以帮助法官完成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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