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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护新突破

2013-04-29颜梅生

黄河黄土黄种人 2013年9期
关键词:保障法监护人监护

颜梅生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案与原来相比,就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有四个方面的新突破。

精神慰藉:子女单位必须配合

案例: 76岁的老人高柳华自己有养老金及积蓄、房产,吃穿不愁,但心里却非常寂寞,尤其是2012年1月老伴儿去世后更加期待子女能常回家看看。可子女们要么工作太忙,要么表示单位实在不给假,以至于尽管同老人在一个城市,但两三个月老人也难得一见儿女。

点评: 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不仅子女具有“常回家看看”的义务,而且所在单位也必须协助,甚至在子女拒不履行包括精神赡养在内的义务时,可以给予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制裁。

老年监护:老人有权自主选择

案例: 83岁的刘开莲老人有4个孩子,十多年来,她一直轮流在各家生活。由于各家的生活水平不一,孩子们的孝心也各异,刘开莲老人很早就提出固定在小女儿家生活,由小女儿对自己进行监护,其余子女分摊一些费用即可。小女儿同意,其余子女却表示拒绝,并明确告诉刘开莲老人只能服从子女的安排,无权自行做主。

点评: 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养老机构:政府应当鼓励扶持

案例: 现年均为76岁的刘德英夫妇虽有两个儿子,两个儿子也曾多次要求老人和他们一起生活,但老人因不愿离开故土而只好选择独自生活。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的自理能力减弱,他们期待能在本地养老机构安度晚年。然而,由于本地养老机构偏少且收费较高,老人可望而不可即。

点评: 刘德英夫妇的愿望已不再是梦。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社会保障:老人可获护理补贴

案例: 邱庚连的儿子虽然孝顺,但收入却不多,又要为身患重病的孩子治病。邱庚连体弱多病且每况愈下,她担心自己一旦病倒将会成为家里的累赘。据报道,目前我国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这里所指的失能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在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6项指标中,做不了1~2项。

点评: 为解决失能老年人的生活问题,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规定:“在护理经费方面,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在社會救助方面,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等多方面的救助和照顾;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给予救助;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在社会福利方面,增加老年人社会福利,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制度,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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