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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互联网不良信息,建设健康和谐网络环境

2013-04-29宋文静

中国信息化 2013年18期
关键词:信息内容自律部门

宋文静

互联网已经成为支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的基础设施,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发展,不但网上信息聚合和传播手段丰富,网上的违法虚假不良信息也随之出现。特别是随着手机媒体化和智能化趋势的加快,手机上网用户数越来越多,传播内容越来越庞杂,与之相配套的管理措施在短期内还没有完全跟上,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得互联网上诈骗信息、色情内容等不良信息的传播呈蔓延之势,破坏了互联网网络文化环境。

一、我国互联网不良信息治理现状分析

互联网不良信息不仅造成了网络信息冗余,也严重干扰了互联网信息的正常传播和有效利用。尽管我国政府多次实施专项整治行动,但互联网的不良信息却屡禁不绝,每次整治皆成果丰硕,但也从反面证明了治理的难度。

(一)从治理责任主体看,我国互联网不良信息治理主体的职责交叉,权责不清。我国对于互联网的治理是按信息形态和内容的不同来划分不同的责任主体,实行多部门管理,国新办、工信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安全部等部门分别负责互联网站设立的审批、经营项目的审批、内容管理等。虽然这些部门有基本的分管领域,但部门过多,影响了互联网不良信息的治理效率。

(二)从行业协会看,治理主体地位不明确,行业协会的桥梁与纽带角色还不够突出。目前,我国互联网领域中的行业协会,普遍存在自治性不足的特点,大多数行业仍处于官方或半官方地位,对政府的依附性强。因此,行业协会应该更多的考虑从行业自律的角度去提高互联网的治理水平,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三)互联网企业作为推动互联网不良信息治理的中坚力量,应主动承担起净化互联网行业的责任。2012年北京市公安部门还与百度联合推出“安全上网普及计划” 面向普通网民推动安全上网教育,通过加强政企合作加大阳光行动安全上网普及力度,未来两年将扩展至全国。

二、我国不良信息治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互联网不良信息的治理同样采取多种手段,既有法律法规管制,行政机构监督,也有行业自律约束以及技术手段控制等治理措施。

(一)法律建设不健全

近40部法律难保护个人信息泄露。关于中国互联网不良信息治理的相关立法,据工信部公布的相关统计数字,目前已有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规以及近200部规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但是还是难于制止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屡屡被大规模侵犯、泄露。一是由于我国的互联网不良信息治理相关立法工作忽视了总体规划的重要性,致使相关立法建设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二是中国互联网不良信息治理相关法规多为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不高,不适应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缺乏可操作性。当一些互联新业务出现以后,难以依据现有法规确定对应的管理部门,造成管理空白。

(二)行业自律不到位

在中国互联网不良信息治理过程中,从网民个体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采取了不少的自律措施,但自律的效果却相当有限,甚至没有能够完全发挥。中国互联网协会作为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其自律机制尚不完善,特别是在倡导性机制以外,还尚未建立起有效的警告和惩戒制度,对于违规且屡教不改的网站,缺乏有效的惩戒方式。与司法机关等相关机构没有建立起长效的联系机制,在行业自律无效的情况下,不能发挥自律与他律的联动效果,从而使自律的效果大打折扣。同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没有很好地承担起引导和监督用户的作用。虽然互联网行业的自律有利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但也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能够使自律取得良好的效果。然而,有些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并没有严格自律,为了片面追求轰动效应和点击率,无视网民的利益,造成不良信息的泛滥。

(三)管理体制低效率

中国现行互联网管理体系是将行政部门职权延伸到互联网,分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网络文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参与管理部门等五大系统,涉及几十个部门。首先,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交叉现象严重,跨部门协作困难,严重影响治理的效率。再次,管理职责和管理手段脱节,致使管理效率低效。最后,政府对于互联网的管制手段单一,大多数管理部门只重视源头审批而忽视对过程的管制。

三、我国网络信息管理的对策

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的互联网发展和管理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应从国家全局角度出发统筹考虑,吸收国际成功经验,在管理上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在技术上立足于自主创新,为信息内容安全管理提供强有力的制度和技术支撑。

(一) 完善法制法规建设

我国相关部门在打击互联网不良信息的传播方面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规,为有关部门的执法提供依据。但我国涉及互联网不良信息治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和全面。在完善立法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协调好新制定法律和现有法律之间的关系,对于网络信息的监管不仅涉及多个部门,也涉及社会群体的多方面;不仅需要部门立法,也需要国家层面的立法;不仅要有技术规范,也要有政策监管,因此需要协调好各方面利益,保证相关法律不会出现抵触、矛盾和其他不协调的地方,一方面捍卫法律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能保证立法效果,制定出上位、下位逻辑结构合理、系统全面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体系。

(二)加强组织协调,强化CP(网络内容提供者)、ICP(网络内容服务者)和SP(移动互联网服务内容提供者)的不同责任,建立协同管理长效机制。

目前互联网管理设计职能部门众多,因此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各相关部门的管理力量,建立一个高度权威的互联网管理机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力责任,统一组织互联网管理及不良信息治理行动,形成协同管理、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另外,网络信息服务内容在虚拟空间的传播,除了那些没有严格程序而发布和难以找到出处的流言性、自发性的传播内容外,更多的是借助不同渠道和载体依托而传播的内容。这就要加强不同阶段信息内容的生产、发布、传播和运营的主体,明确CP、ICP和SP的不同法律责任,在不同环节保障信息内容的安全传播。

(三)转变监管模式,积极推动行业自律

加强行政监管,加大互联网信息安全规范治理,推动行业自律。通过建立严格的互联网内容审查制度,充分发挥互联网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继续做好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统计分析工作,为相关职能部门决策提供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意见;规范企业和个人上网行为,倡导文明上网,自觉抵制各种不良信息。

总体上看,杜绝互联网不良信息,净化网络环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要充分吸收国际成功经验,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制,在技术上立足于自主创新,为健康和谐网络环境提供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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