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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沉疴?杀虫气雾剂 运输路难行

2013-04-21陈楠枰配图刘军浩郭桓旭

交通建设与管理 2013年6期
关键词:品名气雾剂杀虫

文/本刊记者 陈楠枰 配图/刘军浩 郭桓旭

阻碍?沉疴?杀虫气雾剂 运输路难行

文/本刊记者 陈楠枰 配图/刘军浩 郭桓旭

新修订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28644.2-2012)等多部强制性国家标准已于2012年12月正式实施。新标准规定,包括杀虫气雾剂在内的所有气雾剂,如按规定方式运输,可获得与普通货品同等的豁免权。

然而,一些杀虫气雾剂制造商们陆续给记者打来电话,反映其发往全国各地的杀虫气雾剂在运输途中,常被公路执法部门查扣罚款。

一时间,这个行业开始忧心忡忡起来。

超威的隐痛

“一张两万元的罚款欠条,一份承诺今后不再‘未经许可’运输‘危险货物’的保证书,持续八天的多方协商后,这似乎是一个最优惠的惩罚了。”广州立白企业集团副总裁杨作毅一脸的无奈。

3月11日,一批运往江苏省的立白“超威杀虫气雾剂”在途径苏北泗洪境内时,被当地交通运输局运政稽查大队查扣,同时被扣押的还有物流商的货车以及承运司机的相关证件。

从运政稽查大队开具的《交通行政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看,该批次产品被查封的理由是承运商“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泗洪县运政稽查大队对此作出解释,认为在新修订的GB126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立白集团的这批“超威杀虫气雾剂”应当归于编号为“3355”的气体杀虫剂一项,毒性且易燃。

杀虫气雾剂如何又作了“危险货物”的界定?广州立白企业集团副总裁杨作毅对此却并不认同。他提出,“杀虫气雾剂应当归属《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编号为‘1950’气雾剂一项才较为恰当,气雾剂已置于豁免之列,稽查大队处罚的主体并不符合依据。”

尽管超威驱杀虫产品有着“中国驰名商标”的头衔,但其杀虫气雾剂的运输却一直是公司的一大难题。

“在2005年11月起实施的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编号‘3354’的‘气体杀虫剂’和编号‘3355’的‘气雾杀虫剂’是每年各地交通、农药、安监等部门对企业杀虫气雾剂查处的重要依据。”

“而查处的理由基本都只有一条,即企业在生产、运输、销售杀虫气雾剂产品时,没有获得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这意味着什么?杨作毅告诉记者,这意味着在过去几年里,杀虫气雾剂产品从生产到运输,再到储存与销售,所有环节都面临着监管。

“这种监管,其实就是以各种监管部门提出各自的罚款要求并在实现罚款目的后立即收场。每年企业都要为此支付数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费用。”说这句话时,杨作毅有些愤慨。他认为,多年来,杀虫气雾剂产品是否需要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各类危险货物生产、经营、运输等许可证,并没有任何法律或标准能给出明确答复。

修订后的《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气雾剂产品被列入限量豁免,只要符合豁免条件,则可不受危险货物的条件限制,均可作为普通货物运输。

“查处我公司杀虫气雾剂产品的行政案件却并没有减少的趋势。”杨作毅告诉记者。

谁还敢接货

新《危险货物品名表》修订实施后,运输杀虫气雾剂仍被地方查扣的并不单单立白一家。

3月下旬,河北益康制香有限公司也遇到了这样的尴尬——一车运往河北的杀虫气雾剂途径邯郸邱县时被当地路政执法部门以“危险化学品”为由查扣,提出罚款3万元。“但是,他们却并不提供当地执法人员的姓名和手机号码。”总经理张宝泉说。

为防万一,出车前,当值司机随车自备了一份新GB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往期杀虫气雾剂被误罚的处理意见。没成想竟真派上了用场。“对方对此却看都不看。”司机反映。

查扣现场,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一位自称“队长”的执法人员最终暗示,“如果通过私了则可以少交点,不开票、不开收据,由一名私企老板代收,可八千元了事。”

为了尽快了结此事,不继续拖累物流公司派货的司机,张宝泉通过银行将八千元钱打到了“队长”提供的帐号上。“可是那混球,竟然还扣下了我们三箱货物‘留下证据’,包括两箱与事件无关的蚊香。”张宝泉义愤填膺。

“每天的产品发货本就压力很大,货一经查扣,很快就会传遍全市物流公司,哪个物流公司还敢接货?后果意味着什么自然是不言而喻!”4月10日,山东临沂市友谊日化有限公司也遇到了这样的尴尬。这天,公司正如火如荼地通过强大的临沂物流网络向全国各地辐射发货,被查扣下的是刚刚上路的第一车杀虫气雾剂。

动辄三、五万元的罚款,有的连车带货一扣就是十多天,处罚案值加上车辆被扣所造成的损失,甚至超过了所运货物的价值。

行业的守护

杀虫气雾剂究竟属于危险化学品还是危险货物?这之中究竟是如何划分的?“不仅业内很多企业搞不清楚,就连国家的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都搞不清楚。”麻毅说。

麻毅在国内生产夏令卫生用品(杀虫气雾剂、蚊香、电热蚊香片等)企业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家庭卫生杀虫制品专业委员会任秘书长。在过去八年多时间里,他一直为杀虫气雾剂运输的“合法身份”上下奔走呼吁。

麻毅前后致信温家宝、回良玉和李克强两届政府首脑,为企业传声。多次登门拜访毒理学资深专家、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运输的标准制定机构等处,杀虫气雾剂的一切属性,他了然于胸。

资料显示,我国卫生杀虫气雾剂生产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目前年产量高达3亿罐,平均每个家庭一个夏天要使用一罐。这些产品主要通过公路运输运往全国各地的商场,而后进入千家万户。

可是,这些低毒、微毒的‘夏日居家好帮手’,却遭遇行路难。

2005年底,交通运输部完成了对GB12268-2005的修订。2009年,在回良玉副总理的过问下,促成了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四部委“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的联合发文,重新强调“凡危险性低于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农药条目包装类别Ⅲ标准的农药产品(含农药登记为低毒、微毒产品)一,按普通货物管理。”该文件的出台大大方便了农药的运输,只可惜,该文件所列农药条目并没有包括气雾剂产品,杀虫气雾剂运输依然是难题待解。

在麻毅看来,一方面企业生产的产品(杀虫气雾剂)具有多重属性,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而各部门在制定各部门的法规、标准时,“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这样一来,使得一些原本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盘根错节”的法规和标准断了链。当涉及到地方执法时,要么没人管,要么谁都要管,到了真要管时,又出现了谁也弄不清楚的情况。

数年时间里,与杀虫气雾剂有关的一切文件,麻毅几乎倒背如流。整夜的火车颠簸,这位五十来岁的中年男人满面倦容却难掩喜悦之色,肩膀挂着沉沉的公文包,一手拎着装满资料的白色麻布袋子。

“从3月中旬到下旬,业内企业报告的杀虫气雾剂被查扣案件就有8起,其中7起案件仍然发生在山东、河北、苏北等少数往年的重灾区中,目前8起案件都基本处理结束。”十多天时间里,麻毅多次亲自往返于协会和查扣现场,耐心向执法人员解释新国家标准的一个个小细节。

“过去我们嘴软、手软、腿软、腰板不敢硬,而现在不一样了,有了新国标,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通过向交通检查站的执法人员提供相关法规文件并耐心解释,货物终于被顺利放行,这让麻毅信心大增。

“我们把这一段时间所发生的杀虫气雾剂案件及处理方式、结果整理出来,发给了委员会的各理事会员企业,供他们了解和学习参考,以增强信心和经验以便应对。”麻毅说。

究竟运或不运

“如果我运的杀虫气雾剂真的是危险货物,为何收过罚款就无条件放行了呢?这不是置司机和百姓的生死于不顾吗?”运输个体户段书强感到非常困惑。

段书强是一位普通的货车司机。

2005年起,借钱买车、独立养车、自购保险,一车,一人,段书强开始了他的创业者之路。和大部分“初出茅庐”的运输个体户一样,创业起步阶段,段书强只要见到货主,就热情搭腔:“老板,是不是要拉货?”

7、8年时间过去,已经“熬出头”的段书强找到了几个同样单枪匹马跑运输的伴儿。坐下一合计,决定将4、5辆不同车型的货车摆在一起组建“货运队”,专跑山东德州至内蒙赤峰的专线运输。

“223箱杀虫气雾剂,托运方给了我1000多点儿运费。”近日,段书强接了一份过去并不敢接的活儿,然而就这样一个看似美好的“第一次”,让他吃了“大亏”。

河北沧县,交通执法部门将段书强的货车扣下。自称小马的执法人员指着货车后厢223箱德州雪豹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750mL罐装杀虫气雾剂,提出两点“值得探讨”的不妥之处:“一,从《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看,对于装有毒性物质的喷雾器或贮器,有限数量数值是120mL;其他喷雾器或贮器,有限数量数值是1000mL。贴有“低毒”字样标识的杀虫气雾剂作为毒性农药是否只能单件120mL运输?二,有限数量包件标记的联合国统一豁免的菱形标识应由谁贴?”

“223箱杀虫气雾剂装车时,每个箱子上面就已经贴好了清晰的菱形标识,我负责运货,怎么会去在意箱子上的小贴纸是谁贴上去的,何况我也不懂呀!”段书强觉得无辜又委屈。

在这之前,这个老实巴交的汉子为了运输安全,“哪怕是矿泉水都不敢运”,因为“命是自己的,且不说还有一家老少在等着养家糊口和送孩子上学”。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五项新国家标准在去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段书强听同行说起过多回,“我也翻阅过那些文件,但总是想再等等,看看效果如何,是不是真的安全,我再考虑运。直到今年6月,听说江苏和山东运管执法都对符合标准的气雾剂减免放行,我才开始……谁知道第一次运气就这么不好!”

在沧县交通运输局,段书强跑上跑下一个个办公室交涉,“我也不知道哪个科室能管这事儿,二楼的办公室让我找三楼的,到了三楼得到的却还是‘管不了’或‘不清楚’的答复。”

最后,为了不耽误同车别的货物的运输,段书强无奈同意缴纳罚款一万元整,全车货物放行。执法人员答应段书强,案子局里还会继续研究,若最后查证货物没有问题,段书强可以拿着罚款的发票回局里退钱。

“到现在我也不知道我拉的那些杀虫气雾剂到底是不是危险品,我拉那些货是不是真的有危险。”事情过去半个多月,记者致电询问段书强的时候,他一直不停重复着这句话,口气里仿佛还略微带着点儿后怕,因为,一万块钱的罚款还没有回来。

“你们别以为光200多箱货物我拿了1000的托运费,整车下来我就赚不少了。没这样的事儿,因为我还得刨去从德州到赤峰的汽油费、过路费、车的耗损、吃住等,最后落手里的并不多。”在段书强心里,一万块钱起码是大半年的家用,“发票开在手上,我找谁报去呀!”

段书强表示,“我现在就是想听到一个结论,我拉的那批货到底有没有危险,如果真是有,那我以后就再也不运了,一万块钱也认罚。毕竟,还是安全最重要!”

危险的判定

段书强照着手中文件(四部委《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提供的电话号码,致电交通运输部咨询时,陈正才接听了他的电话。

做为新五项国标起草的总负责人,陈正才马上给河北沧县交通运输局打去电话,针对执法人员小马提出的第一点疑问,耐心地做出解释。

“这里提到的‘毒性物质’并非是说它纯粹一点儿毒性都没有。”陈正才强调:“标准提到的这句话中,是否毒性物质应以该类货物的LD50值(即实验大白鼠半数致死量的吸入毒性数值)有没有超过300mg/kg来判定。根据国家标准GB6944-2012,LD50值小于或等于300mg/kg的货物是毒性程度最低即包装类别Ⅲ的危险货物。所以,货物LD50值大于300mg/kg时不应作为危险货物对待。”他提供了一个现场容易识别的方法,绝大多数农药以及杀虫气雾剂的包装或者农药登记证一般会标明“中毒”、“低毒”或“微毒”等字样,标有“中毒”的、相当于包装类别Ⅲ危险货物,而标有“低毒”或“微毒”的,不在危险货物范围之内,应按普通货物处理。

“‘装有毒性物质’中所指毒性物质实际上是指其LD50小于或等于300mg/kg时应作为6.1项最低毒性即包装类别Ⅲ危险货物进行管理的货物。”

从段书强所运杀虫气雾剂看,并无违规。他所运产品包装上印制了农业部强制要求所有农药类产品都必须标识的“低毒”或“微毒”字样。对于那些钻牛角尖,不能正确理解“装有毒性物质”的情况,陈正才做了个有趣的注释,没有一点毒性的农药如何能够杀灭蚊虫?

“对于危险性较低、数量相对较小和流通频率较高的一些危险货物,只要满足危险货物有限数量或者例外数量标准也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进行运输。”

“入春后,我接到不少关于标准实施细节的咨询电话,有运输司机、生产企业求救的、有行业协会求证的,也有一线行政执法部门求教的……”

事实上,自标准于2012年5月11日发布之日起,各种形式的宣传和学习培训也在陆续展开。“对宣贯最为重视的莫过于标准提到货物中所涉及到的各类产业部门,例如生产企业和行业协会。”

只是,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宣贯推进工作中,陈正才却遇到了不小的尴尬。以陈正才所在的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水”字头下发的交通运输部文件或多部委联合印发文件,有的道路执法部门却不以为然。“宣贯初期,主动来参加标准培训或座谈的地方道路交通执法部门比较少。”

随着杀虫气雾剂铺货运输高峰的到来,越来越多的运输司机“以防万一”随车携带新五项标准文件,并一遍又一遍展现在道路执法人员面前。陈正才欣喜地看到,现在很多地方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也都在主动学习和研究新修订的五项国家标准。

“当然,标准的文字叙述中还存在一些需要我们加以明确和细化的事项。”陈正才建议,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情况不清楚应及时来电咨询,树立良好执法形象,不要贸然做出罚款和扣车的决定。“同时,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勇敢地与错误做法做斗争,积极反映问题和通报情况。”

严治为安全

“有些货车司机常常称呼我们‘鬼子’,好像抗日战争时候的八路和百姓一样,视力不好的自备望远镜,远远察看好‘敌情’, 望我们在不在‘岗楼’上,提前研究好究竟是绕道偷溜还是猛轰油门冲过去。”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交通执法人员这样戏说他和部分司机的关系。

这些“部分”司机大致包括超限超载的、无牌无证的、违规载货的,或者还有危险酒驾的。“当然,或许依法驾车的货车司机也不会太喜欢见到我们。”他自嘲地笑笑。

“但我们的严厉,归根结底都还是为了‘安全’二字!”

面对记者关于国内部分地区符合国家标准限量豁免的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遭罚款查扣的问题,这位执法人员也有些叫屈:“全国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多达45万人,其中持证上岗的有28万人。违规操作的‘败类’仅仅是九牛一毫,切莫因小部分人的失误而对整个行业失望!”

但同时,作为普通地方一线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被问及对新修订的危险货物运输国家标准是否熟悉时,他也实话实说,“确实并没有接触过。”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等系列标准,是国家质检总局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发布的。许多交通执法部门根本不会去看,压根不知道,所以仍然按照过去的惯性思维进行查处。”他透露。

这位执法人员认为,这些标准专业性都很强,涉及面非常广,涉及了数千个目录,每个标准少则数十页,多则数百页。而杀虫气雾剂仅仅是数千个目录中的一个。这并非个案,记者也接到一些交通执法部门甚至于省级交通厅的办案人员反映:一是不知道从哪里找,二是很难读懂。

今年7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2号文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将正式施行,引用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

“《规定》并没有引用关于‘有限数量’或‘例外数量’的两项标准,《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28644.2-2012)中关于豁免的章节可以作为执法依据参考实施。”他提出。

在当前道路运输安全严峻形势下,“严治保安全”成为大部分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标杆。

“交通运输部可根据相关行业协会的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统一公布能够按照普通货物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的危险货物。”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的一名工作人员提出了一条解决问题的办法,“运输危险货物时,一定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接受道路执法部门管理,毕竟,一切都是为了安全。”

[提示]: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这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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