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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观护:一切为了孩子

2013-04-18母冰

法庭内外 2013年8期
关键词:孙明门头沟区李女士

文/母冰

社会观护:一切为了孩子

文/母冰

为了更好地维护民事诉讼中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北京法院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中试行社会观护制度。社会观护员制度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该制度由人民法院聘请的社会观护员对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权、监护权、人身健康等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在庭前进行社会调查、关心以及保护,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乃至交涉,并向法庭提交调查报告,在开庭前或者开庭后进行调解,判后跟踪执行以及对危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干预和援助等。就该制度的基本内容而言,其主要涵盖了3个方面。

首先是制度适用的范围。社会观护制度适用于抚养权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以及其他需要社会观护员进行社会观护的涉少民事案件。

其次是社会观护员的选任与委托。社会观护员应热心未成年保护工作,品德良好,富有爱心,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具有心理学、教育学或法学的基本知识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语言表达能力。门头沟区法院首批聘任的10位社会观护员,他们是门头沟区团委、妇联、教委、司法局、首都师范大学等单位精心选择推荐的,虽职业不同,但都具有上述共同特征。

最后是社会观护员的职责。社会观护员的职责履行包括庭前、庭后、判后3个环节,其中庭前观护职责包括针对未成年人的个体状况、家庭情况、成长环境、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及能力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为法院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裁判提供书面报告,观察未成年人权益现状,对危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干预及援助。庭中观护职责包括按照法院通知及时参加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在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举证完毕后,按照法庭要求宣读调查报告并接受当事人双方的质询,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参与法庭调解。判后观护职责包括在法院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对裁判内容的履行情况、涉案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等情况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延伸观护并提供观察保护报告,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裁判的内容,对危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干预及援助。

2013年年初,门头沟区法院对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首次采用了社会管护制度,这也是北京法院首例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中采用社会观护制度。孙先生与李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确定二人之子孙明(化名)由孙先生抚养,后来李女士起诉要求将抚养权变更至自己名下。法官在庭前与李女士和孙明的谈话中,他们都反复提到一点,李女士能够辅导孙明的学习,特别是英语。于是门头沟区法院在社会观护员名册中精心选择了具有多年英语教学经验的全国优秀退休教师刘娅老师和专业司法社工王徐晖担任社会观护员,并出具了委托函,委托他们对孙明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等进行全面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社会观护员首先到孙先生和李女士家中与当事人面谈,双方都表现出强烈的要求抚养孙明的愿望,列举自己在抚养孩子方面的优势,指责对方的缺点和不足,社会观护员在耐心倾听的基础上,引导双方在爱孩子的共识下能够平心静气地沟通交流。之后,社会观护员又先后到二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孙明所在学校等相关部门,对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条件、社会评价、对孙明的照顾等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了解。

为消除孩子的紧张情绪,刘娅老师充分借助其英语教师的专业特长,以给孩子辅导英语为切入点,很快打消了孩子的思想顾虑,孙明向两位社会观护员说出了想与妈妈共同生活的理由及害怕爸爸妈妈因此闹矛盾不理对方的担心。两位观护员的工作也赢得了当事人双方的信任,特别是在刘娅老师辅导孙明英语后,孙明对英语的学习兴趣明显提高,李女士对社会观护员的工作彻底信服了,开始积极配合社会观护员的调查工作,并在教育方法、教育理念等问题上主动与刘娅老师沟通。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社会观护员及时制作了4000余字的观护调查报告提交法院。

在调解中,社会观护员刘娅老师也参加了调解工作。双方就孩子学习、探视等问题出现争执时,刘娅老师基于对双方的了解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双方都表示尊重和信任刘娅老师,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在双方签收了调解书后,观护员还会通过打电话等方式对孙明进行最短3个月的持续观护,并最终形成观护报告提交法院。

社会观护制度在门头沟区法院的成功适用不仅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而且从实践来看,该制度显示出5个方面的独特意义:其一是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通过社会观护员的工作,帮助未成年人行使知悉权和意见表达权,使未成年人充分理解并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二是有利于实现儿童权利最大化原则。社会观护员以中立第三方的身份对未成年人的个人及家庭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真实想法,不仅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和认可,更为法院作出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裁判提供了参考。其三是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有效对接,彻底化解纠纷。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大都涉及家事纠纷,如果处理不好,将对未成年人成长道路造成障碍,社会观护员作为社会力量参与调解,有利于彻底化解双方纠纷。其四是有助于实现对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心理干预。社会观护员的参与不仅对孩子的成长有益,也为成年人提供了一个情绪宣泄的渠道,通过理性指引,为孩子成长营造了良好的家庭环境。其五是有利于拓宽对监护职责履行的监督途径。社会观护员在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观护的过程中,当发现监护人有不当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时,可向相关部门反映,实施有效的干预和救助。

另外,据相关专家指出,目前我国民事审判引入社会观护员制度的法院极其稀少,大部分都处于试点试验阶段。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引入社会观护员,可以让全社会更多地关注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同时此举也是一种群众监督的方式,可以有效避免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出现倾向性,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开。

责任编辑/史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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