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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利与弊

2013-04-18孙之智

法庭内外 2013年8期

文/孙之智

财产保全利与弊

文/孙之智

保全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9章规定的主要内容,其中的重头戏依然是财产保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不少当事人都想申请财产保全,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又不太清楚申请的步骤和可能承担的风险。笔者结合案例对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处理原则和风险预防进行解析。

情况紧急 可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李静(化名)是小学六年级的学生。一天傍晚放学后,其横穿村内道路,准备回家。正在此时,惨剧发生了。陈某驾驶的一辆菲亚特小客车由于超速行驶将李静撞倒。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事发后,李静在潞河医院住院治疗11天。她的伤情经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挫伤,全身多处皮肤擦伤。医嘱建议免体育课一个月。

陈某在事后不愿意先行垫付医疗费,李静的母亲考虑李静头部受伤严重,担心将来法院判决后陈某仍拒绝赔偿,遂以李静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立即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将陈某名下的小客车进行查封。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予以批准,制作了裁定书,并立即送达公安交管部门协助执行。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李静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万余元。判决书生效后,在陈某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应陈某请求,法院解除了对陈某所有的小客车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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