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信息公开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2013-04-13奚浩鸣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信息
奚浩鸣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大特征,其必要性主要在于满足人民的知情权,落实民主,并促进信息流通共享[1]。知情权与个人信息自主权的冲突与其说是两种私权利之间的冲突,毋宁说是公、私利益之间的矛盾。公共利益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正当性基础,然而,由于在管制过程中政府会收集或形成大量的个人信息,事实上纯粹的公共信息是不存在的,公私信息总是交杂在一起,而个人信息与每个公民的个人利益休戚相关。因此,合理平衡公私利益是政府信息公开决策中的首要任务。信息社会背景下这一任务的重要性尤为突出,当下,个人信息从范围上来说,已扩张至“零碎、片段、没有单独意义”的个人信息,从权能上来说,已不仅仅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权,而且是一种积极的支配权,这就决定了当下个人信息保护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的关系将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图景。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使其处于秘密状态,而是具有了决定在何时、向何人、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披露等更加丰富的内涵,决定过程中无一不涉及利益平衡。总而言之,权衡而非牺牲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题,在讨论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时,必须引入“比例原则”①此处的比列原则主要是指狭义的比例原则,即采取之方法所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欲获得的利益显失均衡。合理界定个人信息的范围,以明确个人信息可以公开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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