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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问题的探讨

2013-04-13陈学林

关键词:法律

陈 学 林

(黑龙江大学伊春分校,伊春职业学院人文系,黑龙江 伊春 153000)

1987年生效实施的《民法通则》,对人身损害作出了赔偿的规定,但是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也随之产生;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加确认和细化了同命不同价的操作规程;2010年《侵权责任法》虽然简单触及了这个问题,但没有拿出一个真正合理的解决方案。笔者就此问题进行简单探讨。

1 同命同价的含义

同命同价,是指人们的生命健康尊严等人身权利应当平等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应当因为其是农村居民或是城镇居民而有所不同。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就是要求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其人身受到伤害时,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应当相同,而不是数额相差悬殊。

平等权是公民享受的最基本的实质性权利。生命对于每一个人来说,价值都是一样的。在同一个国家里,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是生而平等的,并无高低贵贱之分。

公民享有的平等权应当体现在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上,法律不能因户籍之别剥夺农村户籍的受害人享受平等的权利。然而,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确实存在同命不同价现象。

2 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问题的缘由

在2010年7月1日之前,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依据主要是1987年的《民法通则》和200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这些法律规范确定了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化原则,并在司法实践中以户籍作为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而适用不同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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