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矿山环境安全管理对策研究
2013-04-13黎鑫唐立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黎 鑫 唐 立
(1.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151;2.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 长沙 410000)
湖南省矿产丰富,为“有色金属之乡”。由于矿产业迅速发展,矿区生产重经济效益、轻环境保护,导致耕地和植被大量破坏,矿山地质灾害多发,且治理难度很大。应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严格的矿山环境管理;理顺管理体制,实施“管”“督”分离;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确保高效行使职能,有效预防灾害发生;确保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1 理顺矿山环境管理体制,实施“管”“督”分离
目前,矿山环境管理体制表现为多头管理。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探矿权许可程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采矿权许可程序、矿山环境监测与监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环境恢复检查验收以及用地审批和土地复垦;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负责矿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水利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核;林业部门负责林地管理。多头管理,责、权、利很难分清。当然,客观地说,我国基本上还是明确了矿山地质环境以国土资源部门为主管,其他部门为辅管的格局。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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