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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家庭同一性式微的伦理根源

2013-04-12窦立春

关键词:实体性道德哲学普遍性

窦立春

(东南大学 人文学院,江苏 南京210039)

在中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家庭呈现出更多的自由性、开放性,但也暴露出诸如个人主义、理性主义等问题。基于利益算计的经济理性思维开始在家庭伦理观念中蔓延,并直接影响到家庭稳定。国外媒体甚至创造了一个新词“我一代”,来分析中国这个曾经号称世界家庭关系最稳定的国家中家庭同一性式微的原因[1]。

对上述现象进行社会学、政治学、法学分析当然必要,但伦理学、道德哲学的缺场,使任何分析都不够彻底,至少缺乏解释的深度和力度。深入反思发现,个人主义、经济理性主义等价值观念在家庭中蔓延的伦理根源有待进一步揭示,这也是现代中国道德哲学与家庭伦理建构面临的最深刻和最根本的难题。

一、“伦”的退隐及家庭同一性式微

要从根本上探寻动摇家庭同一性关系的伦理根源,就必须以中国传统伦理观念和文化资源为基础,彻底弄清引发此类现象的道德哲学源头,以正本清源。

引发家庭“碎片化”的伦理根源在于“伦”的消解,以及关于“伦”的观念的隐退。从词源学意义上考察,“伦”内蕴人的个别性与伦之实体性关系的阐释。许慎《说文解字》释曰:“伦,从人,仑声,辈也。”伦即辈意,“车以列分为辈”,车代表“分”、“序”。由此,“伦”可引申为“区别”、“秩序”;同时,“伦”内涵“辈”、“类”等实体性特征。可见,在中国传统的道德哲学概念中,“伦”既内蕴“辈”、“类”等实体性意义,也内涵“分”、“序”等差异性特征。

那么,“伦”的这种普遍性或者实体性是指什么?孟子曾经这样解释:“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孟子在人兽之分的意义上定义“伦”或“人伦”,“人伦”就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人之为人的根本,是“肯定自己是一个人”的伦理普遍性。关于“伦”之实体意义的考察在德国古典哲学中也有过类似的表达。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曾指出,“伦理在本性上是普遍的东西”[3]。根据黑格尔的观点,家庭作为“普遍的东西”是指作为个别性的人与家庭实体之间的关系,家庭成员只有以整个家庭为出发点和归宿,才具有伦理意义。“在这里,我们似乎必须把伦理设定为个别的家庭成员对其作为实体的家庭整体之间的关系,这样,个别家庭成员的行动和现实才能以家庭为其目的和内容”。“伦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实体性的,换句话说,必须是整个的和普遍的;因而伦理行为所关涉的只能是整个的个体,或者说,只能是其本身是普遍物的那种个体”[2]。在此,黑格尔也强调了家庭作为伦理实体的普遍性意义。“伦”之普遍性意义的先验基础是血缘关系。中国传统道德哲学对家庭关系之“天伦”的概括,以及西方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对家庭关系中之“家神”的论述,都是以自然的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据萧昆焘先生的阐述,黑格尔之所以视家庭规律为“神的规律”,“实际所指的是世系更迭律,即人的家族血缘关系”[3]。

然而,基于血缘根基的“人伦关系”向“人际关系”的蜕变,消解了家庭伦理之“神性”,家庭伦理关系也蜕变为经济关系。在此,“人伦关系”与“人际关系”的区别在于:“人伦关系”的思维方式是“从实体出发的”,或者说家庭成员是以整个家庭为实体去行动的,是个别性的人与“伦”即他的实体之间的关系;“人际关系”的出发点是原子式的,是指个别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将家庭成员作为“单子”进行考察的结果是,每个家庭成员都是孤立的个体,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结方式是原子式个体之间的“集合并列”,没有“精神”,也没有凝聚力。就像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指出的那样,“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因为它只能做到集合并列”[5]。而这正是“市民社会”所呈现的特征。事实上,“市民社会”是伦理世界的“法权状态”,是社会的“原子状态”,其伦理本质是原初实体性的丧失,取而代之的是每个人对利益的诉求,当“普遍性是以特殊性的独立性为出发点,从这一观点看,伦理看来是丧失了,因为对家庭来说,最初的东西、神的东西和义务的源泉,正是家庭的伦理同一性”[4]。由此看来,“伦”之实体性意义的丧失,为个人主义、理性主义侵袭家庭伦理观念提供了契机。

现代人也往往只是将家庭成员关系看成是每一个独立个体之间的关系,将婚姻关系看成是男人与女人两个个体性存在之间的原子式关系,或者是两个个体之间特殊性的情感关系或者爱的关系,没有看到家庭关系的伦理本质,更没有意识到脱离了家庭这一伦理实体的情感或者爱将是飘忽不定的。倘若以这种无实体、无精神的原子式思维为出发点考察婚姻家庭关系,“离婚也就变成了两个单子之间的私事,其中任何一个单子都可以对婚姻行使否决权,甚至在此过程中可以不考虑婚姻关系中的第三相关者如子女的利益和命运,从而使婚姻关系逐渐丧失其伦理性”[5]。婚姻伦理观念中实体性意识的丧失,是现代家庭关系日趋脆弱的道德哲学根源。

二、家庭同一性式微的伦理本质

“伦”之退隐所造成的家庭伦理性的丧失,与“市民社会”的兴起相互关联。尽管“市民社会”的出现晚于国家,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也将其视为由家庭—市民社会—国家辩证运动的否定性环节,即“市民社会”是对原初自然状态的家庭伦理关系的否定,并批判“市民社会”是以“自我为目的”而形成的“需求的体系”和“个人利益的战场”,其本质是“法权状态”下原子式个体的存在。但在今天的研究中,“市民社会”却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质,也成为打破家庭同一性的社会根源。

在中国这个非宗教的文化统一体中,“伦”成为中国人关于家庭观念的终极性实体概念,“伦”的先验合理性在于家庭或家族拥有共同的血缘根基。在氏族社会中,家族只有一个基于血缘的伦理性实体,即“姓”,同族同姓为家族同一性提供了质朴的、坚不可摧的自然之“伦”;与“姓”相关联的“氏”的出现以及“名”的使用,是个体从氏族这一实体中挺拔起来的象征符号。由此,中国传统文化中“姓”、“氏”、“名”的道德哲学阐释就可以理解为个体与家族实体之间的自然的、直接的统一。“姓”代表了具有共同血缘根基的普遍性和实体性,“名”则指代与“姓”这一实体性相统一的个别性。在此,“实体”的含义可以理解为共同体,或者是基于氏族这一共同体的氏族成员联结而成的公共本质。按照黑格尔的阐释,“实体”是还没有意识到其自身的自在而又自为地存在着的精神本质。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处于氏族这一“实体”中的个别成员与氏族之普遍伦理本质直接同一,或者说,因血缘关系而建构起来的家族同一性是自然而然的。个别性的氏族成员在基于血缘根基的“祖先崇拜”中建构个体与实体的同一性。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将个体与实体直接统一的阶段称为“伦理世界”阶段,即在伦理世界—教化世界—道德世界的辩证关系中对原初实体状态的肯定阶段。伦理世界的特质是个体与实体的自然同一,家庭就是基于“神的规律”的自然而然的存在状态。在此,可以将家庭中家庭成员与他所归属的实体的关系视为一种自然而然的存在关系,家庭成为自然的伦理实体。

与“市民社会”相适应的生活世界或者教化世界的原子式存在状态消解了家庭作为自然伦理实体的质朴性与普遍性。“市民社会”将传统的家庭伦理关系“异化”为人与人之间互为手段和工具的原子式关系。在此,我们暂且将“市民社会”中家庭的伦理特质总结为三个方面:(1)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人际关系”,而不是“人伦关系”,家庭的自然之“伦”的根基被动摇,家庭成员的家族荣耀感式微,家庭成员对家庭的归属感淡化;(2)家庭成员彼此关联的中介是“利益驱动”,彼此间展开的是“利益博弈”乃至于利益争夺,因为“每个人是以自身为目的”的“自为”存在,而不再像传统家庭观念中,每个家庭成员本于对生命共体根源,对实体性“伦”、“辈”的认同和归属,以及对个别性“份”的坚守。“市民社会”中个别性的家庭成员关于家庭谱系的理解越来越肤浅,“辈”的伦理观念也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3)家庭成员的凝聚力无法靠“祖先崇拜”或家庭伦理精神等“家神”获得,作为原子式存在的家庭成员间只能靠法律、契约等建构形式普遍性。基于以上特征,在家庭嬗变中,中国离婚率增高成为令人瞩目的现象并不难理解。因为契约关系的前提是意志自由,婚姻双方可以依据每个人各自的意志,自由订立或解除婚姻关系。所以,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婚姻既不可靠也不稳定,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家庭的内在凝聚力问题。

三、建构家庭同一性的伦理资源及方法

“伦”的退隐使家庭丧失了实体性,原子式个体的存在方式剥离了家庭作为生命根源和义务源泉的神圣性。当前,迫切的伦理使命就是揭示家庭同一性式微的伦理根源,并探寻建构家庭同一性的伦理资源和伦理路径。

(一)以生态哲学的方法,在中西方伦理资源的对话与互释中建构家庭的实体性,以应对现代“市民社会”中家庭的“碎片化”现象。

在中国传统文化资源中,家庭是具有伦理总体性的普遍性存在。正如前面论述的那样,中国人不但借助“姓”、“氏”建构“伦”的普遍性,而且采用各种“文化符号”的象征意义凸显中国人的公共本质,即“龙”的传人。在此意义上,华夏子孙在“龙”的意义世界中把握“伦”的普遍性,分享“龙”的公共本质,在对“龙”的公共本质的分享中建构家庭民族认同,即在“肯定自己是一个人”的同时,也在“肯定自己是一个中国人”。

在中国传统文化资源中,儒家伦理一直致力于建构基于“人伦”的“一以贯之”之道,即“忠恕之道”。“忠恕之道”反映的是血缘关系基点上的情感外推关系,以及将心比心、以心换心的道德原理,是从血缘家庭这一伦理性实体出发的。儒家非常重视家庭作为实体的伦理总体性意义,这一观点在《论语》中也有所表达。孔子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论述,但对此争议很大。有观点认为这是“父”、“子”之间彼此“徇私”的结果,这样做会违背社会正义。事实上,在西方文化资源中,正义论的道德哲学基础是理性主义和个人主义;儒家则体现了以情感为基础的伦理总体性特征,由此实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大同”世界。在此意义上解读孔子上述观点,就会发现“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根本无法脱离儒家的伦理精髓“人伦”来理解,更不能用理性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思维解读。孔子在论述中,其所“直”的是家庭作为伦理实体的普遍性意义,将“父”、“子”关系看成是家庭成员与家庭实体的伦理关系,凸显的是一种情感互动的人伦关系,而不是理性的算计和狡黠。

在西方伦理资源中,虽然理性主义、个人主义思维处于主导地位,但黑格尔十分关注对伦理的实体性和普遍性特质的考察,并将伦理的本性概括为“普遍的东西”。黑格尔“从实体出发”的伦理思维也内蕴于他对家庭成员互动关系的论述中,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他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论述中窥见其一斑。黑格尔将家庭视为一个生命共同体,并在生命的生长和枯萎中论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孝敬”与“慈爱”。“父母对子女的慈爱,正是从这种情感产生出来的:他们意识到他们是以他物(子女)为其现实,眼见着他物成长为自为存在而不返回他们(父母)这里来;他物反而永远成了一种异己的现实,一种独自的现实。但子女对他们父母的孝敬,则出于相反的情感:他们看到他们自己是在一个他物(父母)的消逝中成长起来。并且他们之所以能达到自为存在和他们自己的自我意识,完全由于他们与根源(父母)分离,而根源经此分离就趋于枯萎”[2]。在此,黑格尔将家庭作为生命的根源,在此基础上论证家庭的伦理实体性意义。

儒家思想与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的思想不但在以上所讨论的父母—子女关系中呈现出家庭伦理观念的实体性意义,而且二者都以“伦理性的爱”作为处理家庭成员关系的普遍性方式。孔子的核心思想“仁”,其本质是“爱人”,“为仁之方”是“忠恕之道”,其伦理推理方式是“爱有差等”的情感外推与类比。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也曾指出:“家庭,以爱为其规定,因此,在家庭中,人们的情绪就是意识到自己是在这种统一中,即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实质中的个体性,从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成为一个成员。”[4]家庭成员之间通过伦理性的爱的关系彼此联结在一起,因为“所谓爱,一般说来,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孤立起来;相反地,我只有抛弃我独立的存在,并且知道自己是同别一个人以及别一个人同自己之间的统一”[4]。黑格尔论述了爱的两个环节:“爱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我不欲成为独立的、孤单的人,我如果是这样的人,就会觉得自己残缺不全。至于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获得了他人对自己的承认,而别一个人反过来对我亦同。”[5]黑格尔通过爱的概念的界定,指出了解决家庭矛盾的伦理路径:通过“伦理性的爱”实现家庭和谐。

中国伦理资源与德国古典哲学黑格尔伦理资源互释的启示意义在于,将家庭作为一个伦理实体来考察,并通过“伦理性的爱”实现家庭和谐。

(二)以精神哲学的方法,把握“伦”的普遍性,建构以“伦理性的爱”为基础的家庭伦理精神的“同一性”。

1.“新五伦”中最重要的德目——“爱”为中国家庭的伦理建构提供了伦理资源。在中国传统社会,人伦关系的道德哲学谱系可以概括为“五伦”、“五常”。那么,现当代中国的“人伦”状况如何呢?在《中国伦理道德报告》和《中国大众意识形态报告》的调查中,东南大学樊和平教授发现当前中国社会最重视五种伦理关系,即“新五伦”,其中高居前三位的都是家庭伦理关系,即父子、夫妇、兄弟姐妹等关系。调查显示,“新五常”为爱、诚信、责任、正义、宽容,与传统“五常”相比,“新五常”第一、第二两个德目在基本内容方面与“仁”和“信”可以相通相接[6]。可见,“爱”仍然是目前中国人最重视的德行。当前中国人在“新五伦”中对“爱”的推崇,以及上述中西方文化资源中对“伦理性的爱”的论述为现代中国和谐家庭的建构提供了伦理资源。

2.以“伦理性的爱”为切入点,使家庭伦理实现“理性”向“精神”的回归。当前中国家庭同一性式微的道德哲学根源是“伦”的丧失以及家庭作为伦理实体之普遍性本质的弱化,家庭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生命根源的神圣性以及作为义务源泉的崇高性被解构,家庭同一性的伦理根基被动摇。于是家庭成员成为被个人利益、理性算计蒙蔽下的孤立个体,成为“无精神”、无归属感的“单子”。所以,应对当前中国家庭同一性式微的伦理路径是:让“精神”“回家”。在此,“精神”至少内蕴三层含义:第一,“精神”相对于人的自然存在状态而言,是对人的自然存在状态的超越;第二,“精神”与“良知”互释:“夫良知也,以其妙用而言,谓之神;以其流行而言,谓之气;以其凝聚而言,谓之精”(王守仁《传习录》)。互释的精义是:良知即精神。“精”是指“良知”作为人之为人的普遍性通过“凝聚”而在特殊性个体中的体现,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第三,“精神”与“理性”比较,内蕴行动的倾向与能力,是“良知”之“妙用”,体现为知、行合一。鉴于此,可以说,精神是超越于理性而与伦理道德同一的概念。由此,当前建构家庭同一性的伦理使命就在于,以“精神”的伦理“良知”取代“理性”算计在家庭伦理观念中的主导地位,还原家庭作为实体意义的伦理本性。

[1]李晓宏.中国离婚率已连续7年递增[N].人民日报,2011-06-02.

[2]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M].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8-14.

[3]萧昆焘.精神世界的掠影[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7:133.

[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73-175.

[5]樊浩.“伦”的传统及其“终结”与“后伦理时代”——中国传统道德哲学和德国古典哲学的对话与互释[J].哲学研究,2007(6):23-29.

[6]樊浩.当前中国伦理道德状况及其精神哲学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9(4):27-41.

[责任编辑张家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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