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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履约背景下海船船员培训新探

2013-04-12

航海教育研究 2013年2期
关键词:马尼拉修正案航海

(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舟山 316000)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以默认接受的程序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其履约机制对缔约国履约提出了更高要求。从2013年7月1日开始,我国船员培训工作将按照马尼拉修正案全面展开,我国航海职业教育与培训将进入一个新的时期。

一、马尼拉修正案有关船员培训的修正要点

马尼拉修正案在第Ⅱ章“船长和甲板部”中的主要修正内容包括:强调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的应用;简化天文航海的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提倡使用电子航海天文历和天文航海计算软件;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培训成为强制性适任标准;新增环境保护意识方面的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新增按照船舶报告系统和VTS报告程序的一般规定进行报告的内容;新增高级值班水手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在Ⅲ章“轮机部”中的主要修正内容包括:机舱资源管理(ERM)成为强制性适任标准;新增电子员和电子技工发证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新增高级值班机工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在第Ⅴ章“特定类型船舶的人员特殊培训要求”中的主要修正内容包括: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和客滚船等特种船船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进行了调整。原油船安全知识、化学品船安全知识两个培训项目合并为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原油船安全操作和原油洗舱两个培训项目合并为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化学品船安全操作培训更新为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液化气船安全知识和液化气船安全操作两个培训项目分别更新为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和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新增承担货物装卸、积载、洗舱、过驳或其他与货物有关操作直接责任的人员强制性适任能力的要求;将原滚装客船和客船船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修改为新的客船船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不再突出滚装客船的特殊要求。

在第Ⅵ章“应急、职业安全、保安、医护和求生职能”中的主要修正内容包括:明确所有船员的安全熟悉和基本培训及训练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增加海洋环境保护基本知识、船上有效沟通、团队工作、理解并采取措施控制疲劳等新内容;新增保安意识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两项培训;对于那些可以在船上实施的训练项目,主管机关可以接受船员在船上的训练和实践经历。

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在我国履约情况回顾

1.海船船员适任管理法规体系的完善

200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生效实施。2011年,交通运输部在修订“04规则”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简称为“11规则”),并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11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等一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下完善的海船船员适任管理法规体系。对“11规则”而言,还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与“11规则”相配套,包括《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履约准备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及涵盖适任考试大纲、评估纲要和规范的适任标准和专门的质量管理规则。这一整套法规体系的及时出台,对接轨国际公约、服务海员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

2.航海院校与船员培训机构的履约工作

近年来,航海院校和船员培训机构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与“11规则”及相关法规要求,全面研究修正案中与航海教育、船员培训有关的修正内容,在更新船员教育与培训管理体系、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课程设置和修订课程标准与内容、组织师资培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购置与完善教学实训设施设备、开展新的培训项目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积极转变人才培养模式、调整人才培养途径和人才培养规格,改善教学培训方法与手段。按照“履约准备通知”中的规定做好新增培训项目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配备,确保在2013年7月1日前满足通知文件要求。同时,航海院校还加强学员综合素质的培养,对在校学生及时开展履约过渡期的补差培训,确保培养出符合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航海专业人才。

3.船员、公司的应对与准备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规定,船员除了需要在岸上接受集中培训外,也应积极接受公司提供的船上培训等。公约对船上培训内容的项目、要求以及公司(船舶所有人、管理人员或光船租赁人)负责的船上培训与记录责任的规定都有所增加;要求公司严格实施并规范记录在船上实施的训练内容以及船员的最低休息时间。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通过以来,公司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不同形式的公约宣贯活动,根据公约要求提前采取船员职能变化应对措施;对安全管理体系(SMS)进行了修改,特别是涉及公司岸上和船上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的内容;做好安排船员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及训练计划,以便公约正式实施后,船员能够顺利接收培训、申请换证,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

三、对全面履约背景下海船船员培训的再思考

在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和我国履约法规中,主要是涉及海船船员培训的内容,与STCW公约1995年修正案相比,培训项目及内容均有所增加、调整或合并。在5年履约过渡期内,我国约65万船员面临知识更新和换证工作,同时,航海院校在校学生与2013年7月1日以后新船员需要接受航海教育与培训。可见,履约过渡期内船员教育培训工作量非常巨大。因此,认真学习研究公约与配套法规要求,把握履约精神,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全面履约下的船员培训和换证工作,将是今后几年中我国海事主管机关、航海院校与培训机构、航运公司及其船员必须完成的一项主要工作。

1.研究项目课程内容,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新增海洋环境保护意识、船舶保安意识等的培训要求,以及重视船员有效沟通适任能力的培养。因此,在船员教育与培训的课程设置及大纲的修订中应充分考虑纳入这些内容。为增强船员知识更新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必须改革和调整不同培训项目的培训大纲与课程内容,尽量避免不同培训项目内容上的重复,增强培训效果,这些培训项目包括“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培训与“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培训,“熟悉与基本安全”培训中的“防火与灭火”与“高级消防”培训、“海上求生”与“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基本急救”与“精通急救”及“船上医护”等培训,“驾驶台资源管理”和“船员大型船舶操作”培训的实训内容等。

随着信息技术在航海上的应用,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前瞻性地提出了电子航海战略实施计划,航海技术将面临一次重大的改革和进步。因此,航海教育与培训应把包括智能化的ECDIS、航海技术综合应用等纳入培训与考试内容,同时推广使用电子航海天文历和天文航海计算软件等技术,使船员培训标准适应航海新科技的发展。

2.完善培训大纲与教材建设,开展IMO示范课程研究与应用

尽管《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的实施办法》中对各项目培训纲要已经明确,但现阶段各航海院校、船员培训机构对培训方案的实施方案并不统一。建议国家海事局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和航海实践岗位需求,结合培训纲要,组织编制船员适任培训大纲,对各项目(包括实操)的培训目标、具体培训内容、培训课时、训练形式与考核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在船员培训教材建设方面,存在着理论教材强、实践教材弱的现象。以往,船员实践教学教材由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自行编写,缺乏统一的实践重点、训练方案与考核标准,不利于培养符合公约与规则标准下的适任船员。因此,编写一套满足培训实践的航海实践教学教材迫在眉睫。实践教材内容应覆盖STCW公约最低适任要求并与航海技术发展相适应,采用便于学员理解掌握的、直观生动的形式表述。在培训教材建设和课程教学中,可以结合对IMO示范课程研究与应用。IMO示范课程根据STCW公约要求设置课程内容,满足最低适任要求;针对STCW公约对各等级船员知识、能力和适任的要求及标准,涵盖课程框架、课程大纲和课时分配、教学大纲细则、实施指南、附录、参考书目等内容;课程强调内容的实用性、操作性,并跟踪航海技术领域的新发展而不断更新。对IMO示范课程的研究与应用无疑将推动我国航海教育与船员培训工作,有助于提升船员培训质量。

3.丰富培训形式,采用现代教育培训新手段

积极寻找新的船员培训方法以取代传统的培训模式,特别是随着VDR和CCTV的发展,船岸数据实时传输将变成现实,学员能够在教室中直接掌控和操纵船舶。除采用岸上集中培训外,还可以利用函授自学加定期面授上课的方式进行培训,特别是远程教育和电子教学(e-learning)。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重视对船员在船上进行在职培训或评估,在STCW规则B部分明确提出,各缔约国可以允许船员通过符合规则要求的远程教育和电子教学来获得培训。培训机构可以通过开设网上课堂的方式,把学习资料的课件或视频传输到网上,船员只要通过互联网注册即可登录网上课堂进行学习。培训课程应对学员进行清晰无误的指导,指导的方式是通过学员自我评估和教员批改作业并用,以及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通信方式提供专业的辅导支持。远程教育和电子教学为组织船员在船学习进行知识更新培训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方法,可以解决船员职业流动性大、集中学习不方便的问题,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同时也为船员培训教学手段和方法的改革带来了机遇。

4.增强模拟器在航海教育与培训中的应用

为满足增强船员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提高适任能力的要求,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比1995年修正案更加注重对模拟器的使用,如在驾驶台资源管理、机舱资源管理和ECDIS操作在模拟器的使用与训练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许多培训项目中,如“动力定位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在极地水域操作的船舶船长和高级船员培训”、“对近海供应作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在履行船上职责前的培训”、“船舶保安员培训”、“高级船员消防培训”等,使用模拟器是提高学员交流能力的有力措施。此外,进一步研发并使用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模拟器、液化气船货物操作模拟器以及救生筏和救生艇操作模拟器,将是满足新公约要求的一大体现。

四、结 语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船员的素质能力和值班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面实施公约对提高我国船员的专业技能与整体素质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鉴于履约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对修正案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地开展履约期内的船员培训工作,将有助于提高船员在现代航运实践中的适岗能力与综合素质,为我国从航运大国走向航运强国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1] 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M].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译.大连:大连海事出版社,201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指南[M].大连:大连海事出版社,2010.

[3] 鲍君忠,汪益兵,刘正江.STCW公约和规则的全面审查与培训机构潜在的培训项目[J].航海教育研究,2010(2).

[4] 金一丞,尹 勇.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下的航海模拟器发展战略[J].中国航海,2012(3).

[5] STCW公约解读组.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解读[J].世界海运,2011(1).

[6] 贝少军.推进航海教育发展的适时之举——孟祥武教授谈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航海教育的影响[J].中国海事,2011(5).

[7] 李道科.论实施STCW78/10修正案对我国船员教育与培训的影响[J].中国水运,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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