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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教学价值研究

2013-04-11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普法法庭案例

文 涛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甘肃陇南742500)

一、模拟法庭教学的必要性

(一)增强专业荣誉感、职业荣誉感,为学生以后从事法律工作提供心理支持

首先,大多法学专业学生,尤其是大专院校法学专业学生,选择本专业之初对该专业并没有一个明确的了解,对自己今后将会从事何种工作更是茫然,甚至有些刚踏进校门的学生还分不清法院和检察院间的职能划分。其次,法学因其专业特性,对初接触者来说确实有如听天书的感觉,加上就业压力的影响,学生们大部分关心的是与就业考试有关的课程,对专业的学习兴趣索然。以上原因导致很多法学学生对专业的学习只是应付差事。

加强模拟法庭教学建设,让学生从“要我学”的被动学习习惯变成“我要学”的主动学习模式。学生对于能够亲自动手参与的实践活动相当感兴趣。而模拟法庭正是一种以学生为“主角”的教学方法,教师只是引导学生去探讨解决问题的各种可能性,指导学生如何去检索有关的法律规范,如何去收集事实材料和相关证据,寻找有利和不利因素,发现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引导学生自己开动脑筋进行思索。这种教育方式突出了学生学习主体的位置,使学生成为了学习的主人,从被动学习变成主动学习,最大限度地调动起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和创造性的独立思维能力来说,模拟法庭教学无疑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实践性教学方法。在庄严肃穆的气氛中,神圣的国徽下,学生的情绪会被潜移默化地影响,经过一次次的模拟庭审洗礼,学生从心理上会增强专业认同感、职业荣誉感,为今后学生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心理基础。

(二)不可忽视的普法作用

普及法律知识的活动(简称“普法”),以一种特殊的运动方式,在中国进行了很多年,普法活动随时在搞,还是有收效的。我们所熟悉的普法方式,在城市和农村的表现基本一致,大部分是法律工作者在某处设立咨询点、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发放普法传单,或者通过流动宣传车的高音喇叭宣讲法律。这些做法虽然也达到了普法的目的,但是空洞的说教仍然达不到普法的本质要求,真正能解决实际问题,让群众听进去的很少,从而使普法活动形式多于实质,不求效果只注重过程。

法学教育不应仅是“小众”教育,而应该将目光投向社会,注重法学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这也是法律本身的功能决定的。法律不仅仅有惩罚功能,还具有教育作用,也就是说除了将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之外,还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受教育,知道什么事可为,什么事不可为。

一场模拟法庭不仅仅是一个独立的“审判”活动,它需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比如要用到学校的场地、涉及一大批学生等等,所以它无形中会形成一种影响面,知道的人多,参与的人就多,参与者多了对法律的了解者也就多了,学生在参加模拟法庭庭审现场的时候必然会将案件以及案件中涉及的法律与自己的实际生活联系起来,使学生潜移默化地受到法治思想的熏陶,也就达到了普法的间接效果。

(三)弥补传统理论教学的不足

模拟法庭是法律职业技能训练的实践场所,是实施实训教学计划的基本物质条件。它的主要功能是实现课堂教学无法完成的技能训练,即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进行模拟法律职业岗位所必需的实践技能训练;同时,它还为师生提供了一个法律多元性视角的平台,一个对现行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合理之处进行批判的阵地。学生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于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

二、影响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几个因素

(一)学生素质

首先是理论素质。模拟法庭要举办得成功,不仅仅要靠硬件设施的完善,更重要的是靠学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勤于思考的求学精神。俗话说“台上三分钟,台下十年功”,课堂知识的积累是参加模拟审判的基础。这里的理论素质不仅仅包括几大实体法和诉讼法知识,还包括如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等。从笔者所了解的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情况来看,学生的实体法诉讼法知识掌握得还比较扎实,但对法律文书写作学生往往不够重视。大部分学生觉得模拟法庭重在外在表现,如控辩双方唇枪舌剑的辩论,至于相关文书写得怎样别人也看不到,故而忽视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的锻炼。而实际司法活动对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是有较高要求的,如果长期忽略文书写作,势必会影响今后学生从事法律活动的效果。

其次是综合素质。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对法律精神的领悟能力等都会影响模拟法庭教学效果。模拟法庭模拟的就是真实庭审,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辩论质证阶段,它与我们常见的辩论赛差别不大,但要注意的是,法庭审判毕竟不是一般的大专辩论赛,有些学生对此理解不够,将在平时辩论赛中的做法带到模拟审判中,如情绪激动、说话方式不妥等,这些因素也会影响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

(二)案例材料的取舍

案例选择是模拟法庭教学的一个重要部分,案例选择是否合适、恰当直接影响到模拟法庭教学能否顺利进行和教学目标是否能够实现。

案例材料的取舍首先应注意难易度。过于简单的案例无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过于复杂的案例又会使学生力不从心,从而对模拟法庭心生畏惧。故在选择案例上,应该选择与学生当前阶段学习水平相当又稍稍偏上的案例,这样的案例既不刻意拔高,又富有一定挑战性。其次应当注意案例的现实性和前瞻性。过于陈旧的案例已经失去典型性,故选择案例应当与时俱进,选择当下争议较大但是有主导性意见的案例,选择新发生的和与学生日常生活紧密联系的案例,如“药家鑫”案,此案既是日常生活常见案件(交通肇事),又有一定复杂性(有杀人情节)。

(三)硬件设施的水平

要举办一场成功的模拟法庭教学活动,除了有软件因素外,还要有一定的硬件设施支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举办模拟法庭前,应将如法袍、法槌、国徽、警服、手铐等准备好,还要有足够容纳一定听众的活动场。“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模拟法庭中气氛也很重要,一个庄重的气氛需要必要道具的营造。

三、加强模拟法庭教学的几个建议

(一)丰富学生实践角色

让每个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都有机会接触不同的角色,这样可以让学生更加全面地了解司法活动的各个方面,同时,可以从不同角度提升学生的能力。学生站在不同的角度,处于不同的地位,对案件的理解与认知也是不同的,扮演律师角色时会了解律师职业道德要求;扮演法官和检察官时会了解秉公执法的意义;扮演被告时会了解保护被告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只有做到换位思考才能实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通过不同角色的训练,可以培养学生的多向思维能力,使其理解不同职业的内涵,塑造其职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观念,为今后的从业奠定良好的职业教育基础。如长时间只让知识掌握扎实的学生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长期担任单一的角色,一方面不利于知识基础薄弱的学生学习成长;另一方面会形成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这也是违背模拟法庭教学之初衷的。

(二)尝试结合校内其他专业,开展特色模拟法庭教学

应该认识到模拟法庭教学的目的不仅仅局限与检验本专业学生的知识储备,提升本专业学生的业务能力,还应该认识到它的教育意义。故在举办模拟法庭时,可以尝试结合校内其他专业,开展特色模拟法庭教学。如和旅游管理专业结合,选择旅游纠纷方面的案件;和教育专业结合,选择校园如幼儿权益保护案件;和其他师范专业结合,选择教师权益维护案件等等。这样做不仅调动了本专业学生的积极性,还调动了其他专业学生的积极性,扩大了模拟法庭的影响,具有很强的实际意义。

(三)加强模拟法庭教学事后评价,建立完善的评价体系

要想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除了模拟活动本身,还要及时做好事后评价工作。每次模拟结束后,应及时引导学生做总结,寻找不足,及时复习涉及到的知识以查缺补漏。不能将一次或者几次模拟法庭当作知识传授的主渠道,要知道,模拟法庭与课堂讲授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课堂讲授的知识系统、完善,而模拟法庭由于各方面的因素,使得它传递的知识只能是片面的、不系统的。“如果以案例教学法或者模拟法庭教学法为主,就会使学生掌握的知识缺乏系统性、关联性,难以从总体上掌握成文法的原理、规则和精神实质,更谈不上正确适用法律了。”〔1〕

(四)克服形式主义做法,将模拟法庭教学常态化,充分发挥模拟法庭教学的积极作用

要避免这样一种做法,即仅仅把模拟法庭作为一种可有可无的点缀。不少模拟法庭更多地着眼于穿上各种制服跑跑龙套。这些做法并没有认识到模拟法庭训练和教学与传统教学方式的根本区别,没有真正认识到这种以能力、素质和专业技巧训练为主的教育模式的深远意义,从而难以摆脱依葫芦画瓢或穿新鞋走老路的结局。对此,在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进程中,法学院系应当锐意改革,从更高和更新的角度认识并积极开展模拟法庭教学以及其他形式的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为我国培养更多的、能够在国际舞台上与国外法律同行并驾齐驱的高素质法律人才。〔2〕

〔1〕〔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M〕.王军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

〔2〕梅献忠.模拟法庭利弊谈〔J〕.教学研究,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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