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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投标现状与对策分析

2013-04-10◇杨

市场研究 2013年7期
关键词:标底评标投标

◇杨 磊

招投标是国际上承包工程中普遍采用的交易方式,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发达国家中已有200年的应用经验,而我国则是改革开放后才开始进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施行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广泛应用,其中涉及较多的学科领域,例如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招投标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只有充分运用市场的竞争机制,树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实施原则才能更好地得到发展。然而,目前建筑市场的发展仍处在不完全规范的阶段,经验不足或是管理体制约束的原因,都或多或少的使建筑招投标工作还存在着问题。较多的行政干预,致使“阳光作业”变“暗箱操作”。投标报价不合理,激烈竞争产生了不正当行为,也有招标文件不规范造成的各种管理不到位和违规现象。

一、工程招投标现状

1.招投标法规不完善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相互制约、配套的系统过程。由于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对手得分相对就差距非常微弱,而法律法规中出现的较小的弹性空间,或多或少都会影响评标结果。作为我国主要指导招投标过程的《招投标法》,应当给各个单位和企业追求效率的空间,那么其中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则应有更加严厉的规章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弹性空间,来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法律中的规定太过于原则化,在产权交易、土地出让、医药购销、项目法人招标、代建制招标和两阶段招标等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出现了法律空白。相关各部门依据自己的职能特点制订的配套规章制度,在进行规范的同时,部门之间的政策性文件出现了较多的冲突。随着招标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大,没有出台相关法律依据的领域,易造成此类工程的招标质量不易控制。

2.招投标工作操作干预性强

目前,仍有许多建设单位沿用计划手段来管理基本建设,这种方法并不能很好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招投标承发包工作,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规范行为,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展开。表面上进行着公平互利的交易,过程也均符合国家的规章制度,而实际中建设部门并不能独立自主进行,受到来自各方的行政制约,从而干扰了正常的招标活动,使招标流于形式,出现了虚假招标和规避招标。现阶段我国还是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而实际上项目法人都只是各级政府 (公共财政)的委托代理人,执行资格审查、评标定标中,指导为其服务的机构决策。经济学上有假设,当他们能以较小的风险获得个人利益较大回报时,道德约束力就脆弱不堪,在法律提供的弹性空间内的各种干预,便直接操作了招投标工作的实施。

3.标底编制和审核不严谨

标底作为整个招投标工作的核心内容,从头到尾都影响着招标方和投标方。既然要体现招投标的公正公平,那么准确科学的评标方法就显得极为重要。一般的建筑工程预算是由建筑单位的专业人员或聘请社会上有资质的造价人员编制的,但是由于经验少,编制时不按规定进行编制等现实原因,真正能够胜任编制工作的预算人员并不多。由于技术的不可控制,就造成标底中漏项、错项等现象无法避免。虽然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标底必须由招投标办事机构审核,但实际的执行确有一定难度。而目前针对图纸上未尽事宜如何处理和定额套价都未给出明确的规定,所以标底的准确度便不能保证。

4.评标定标方法不够科学

对于评标,目前国家并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评标方法一般由项目类型和招投标形式决定。所谓评标,评出可行性最大、投入最小的方案,当然报价便成为了投标文件的主导方向,导致一些招标方单纯依靠报价高低决定定标对象,严格缺乏规范性。自由、随意的评标方法,使招投标工作本身就失去了公平公正。参加评标的一些专家对法律缺乏足够的重视,工作中也会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出现违规行为,或是主观倾向性选择,或是人情受贿选择,保密性已经受到了影响。标底,一直是作为一个评标的界限,超出标底的投标报价一般被认为是无效的,使报价竞争变成了计算准确性的比赛,而不是投标方案充分合理、最接近标底者中标。而一个企业如果单看报价精准,并不能代表该企业拥有足够的竞争实力,而企业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物资采购等优势不能在投标文件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便使得评标定标工作并不一定准确。

二、工程招投标工作改进方法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市场的合格化

随着社会经济日益规范,建筑市场也将逐步完善。对进入市场的各类公司企业要按照一定法律规定准备相应的手续条件,详细审查资格和资质。提高竞争的公平性,才能保证市场的公平和规范。针对一些特殊的工程项目,例如国家投资、政府项目等,需要规定强制型的招标方式,西方国家就是运用强制性的规范程序,使得国民经济和国有经济的发展得到了有力的保证,有效杜绝了受贿和资源浪费。我国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工作准则,制订完备的实施流程,使招投标工作真正基于法律规定而运行;编制统一的各类项目招标详细细则和工程计价标准,在依靠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建筑市场。

2.提高监管部门执法力度

建筑市场规范速度慢的原因一是法律不健全、无章可循;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处罚力度不够。目前市场中存在比较多的主要是不报建、不招标、层层转包、偷工减料等不良行为,在健全和完善法律的基础上,一定要强化执法部门的监察力度,充分履行惩治犯罪的职能作用。监察和检察机关要联合起来,鼓励群众对招投标工作的违规暗箱操作进行举报。大力开展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提高各个执法行政机关和中介企业自觉学法守法,对工程建筑公司重点宣传违法后果及处罚,经常以案释法来做到警钟长鸣。

3.严格资格预审,规范标底管理

资格预审主要审查投标法人及其单位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招标单位审查投标单位的信誉、业绩和投标单位之间的相关联系,而相关联系主要是企业之间的相互控制关系、合营关系以及管理人员间的家庭关系。工程造价的管理部门要对参与标底编制及招投标管理结构做好最终的合理审定,要体现出标底的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在保证招投标工作合理进行的情况下,提高审定标底的高效系数。标底反映了投资方对工程造价的总貌情况,决定着投资方筹集资金、发放工程款和投资控制等各项前期工作,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加大对招标单位行为约束和对投标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就能约束投标单位的违规压价行为,使标底作为一个客观的评判依据。

4.加强评标管理,完善评标方法

积极推行专家评标模式,由不同专业的专家组成评标团,既可以对投标单位和投标文件有一个综合的全方位的评定角度,又可以提高评定的速度和质量。当然,严格选定专家的组成也是非常重要的。应由建设单位推荐拟定,由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要求是在该领域有突出表现和一定影响的工作人员,并能做到廉洁工作、作风正派,从过程中达到评标的公正合理性。在开标前随机抽取决定专家名单,专家人数不少于评委会人数的2/3,客观上形成公平的评审环境。在评标的过程中,可将各个投标方的报价清单同时列出,方便对比,以合理低价中标为好,杜绝竞相低价和串通高价的现象。针对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的各项降低费用措施,质量保证方法,缩短工期的组织措施是否可行等方面,综合考虑技术标和商务标来进行评定,切忌一味追求低价。评标时的大量计算工作,可由组成的专业小组的计算人员来进行,方便复核,从而减小误差。

三、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招投标是一个涉及范围广,需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拓展研究性工作,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实施还需要逐步完善和改进,由招投标工作的逐渐规范来引领我国的建筑市场逐渐走向成熟。实行工程招投标的目的就是为了市场的自由公平竞争,不规范行为显然是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此必须依靠法律和政府职能部门强有力的约束、监督和管理。建立规范的招标程序、有效的检查控制体系,加强各部门的监察职能,才能促进工程招投标工作在建筑市场中的良性发展。

[1] 时玉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几个问题 [J].建筑经济,2008(02).

[2] 袁剑波.技术施工项目的评标理论、模型与方法研究 [J].科技进度与对策,2010(21).

[3] 胡九华.加大招标投标管理力度发挥建筑市场交易功能 [J].建筑经济,2007(03).

[4] 陈慧玲.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指南 [M].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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