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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股份制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的构建

2013-04-10庞柳

上海保险 2013年5期
关键词:股份制内部会计企业会计

庞柳

一、前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份制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这一发展变化无疑为股份制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的发展创造了极好的机遇,同时也给股份制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的运行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建立起良好的会计监督体系并使其发挥作用,可以避免由会计信息失真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防止经济犯罪的发生。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股份制企业经济活动日趋复杂,会计监督也将体现其必要性和重要性。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股份制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和现状,探讨我国股份制企业会计监督体系新模式的构建。在的问题和现状

我国现行的会计监督体系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部门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虽然现行会计监督体系对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现行会计监督体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有以下几点:

二、股份制企业会计监督存

(一)会计监督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新《会计法》中多次强调单位内部监督问题和内部监督的重要性,但是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监督单位负责人,开展监督工作,难度很大。因为多数股份制企业会计和审计人员是受单位负责人的委任,其隶属关系、经济利益均受到企业领导的制约,这自然对内审人员的监督行为构成约束,会计和审计人员随时都有被解雇的可能。所以,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实际上是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和审计人员的监督、审计人员对会计人员的监督、会计人员对单位内各部门及经济业务活动的监督。单位负责人就有可能对外提供虚假而又“合法”的会计信息,从而给国家监督和社会审计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股份制企业的内部审计和会计监督机制在内部无法有效运作,机构形同虚设。新《会计法》的会计监督体系中却没有相关规定,这是会计监督体系的一大缺陷。

(二)社会审计不规范

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发展较快,但与发达国家注册会计师队伍相比,尚有一定差距。目前,我国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挂靠在政府主管部门,事务所与挂靠的主管部门在人事管理、资金投入、收益分配方面都有密切的联系,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这种体制不利于保证社会审计的独立性;另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虽然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但合理的机制尚未建立起来。此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有待提高。这些因素的存在,很难保证社会审计监督功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三)政府监督存在职能不到位或重复进行

政府对企业的监督过程中,各种监督职责不清,造成重复检查,增加被查企业负担,有了问题却相互推卸责任。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威慑力,影响了政府监督的实际效果。此外,有的政府部门监督人员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主观随意性很大,有的甚至私心过重,一旦得利,便放弃原则。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会计改革的深化,对政府监督也应提出新的要求。

三、我国股份制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的构建对策

不同的社会体制会产生不同会计监督体系,如资本主义社会的股份制企业会计监督主要是依靠行业自律管理;而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的会计监督主要是集中型监督管理模式。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国内股份制企业增多,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不断健全和完善会计准则,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要求上市的股份制公司从2007 年1 月1 日起实施新的会计准则,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这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实现与国际接轨,在会计方面实行的重大举措。强调先立法,让企业有法可依,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所有企业的会计决算必须接受外部监督,特别是股份制企业必须接受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同时,提倡社会舆论监督,树立诚信理念。其目的是达到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保障股份制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的有效运作,防止和遏制违法乱纪行为。

(一)坚持和完善会计监督体系

一般情况下,可将股份制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结构设计为两大部分:内部会计监督和外部会计监督。

内部会计监督包括所有者监督和经营者监督。所有者监督应在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并依照治理结构确立会计人员管理机制的基础上来进行具体操作,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建立健全及其相互制约关系的安排。经营者监督主要是企业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通过会计、审计工作对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的监督,一般应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授权批准控制、资产保护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

外部会计监督包括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政府监督又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立法监督是政府立法机关通过财务、会计立法来进行监督,它是司法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基础,特别强调立法的前瞻性;行政监督主要包括工商、税务、财政、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其主要是检查各单位对国家资金的使用、财务收支、交纳税款等情况以及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情况等;司法监督主要是司法机关通过对违法的财务、会计案件的判决来捍卫法律法规的尊严,强制保证会计活动及行为的规范化。

社会监督包括债权人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在现行股份制企业会计监督体系中,尚无债权人监督这一提法,只是将主要债权人代表——银行监督划归政府监督之行政监督行列;鉴于我国银行业的商业化趋势,故将债权人监督单独提出,且脱离政府监督,划归社会监督行列;社会舆论监督则主要依靠媒体、公众等。因此媒体、公众有权利、有义务负起社会舆论监督之重任。

(二)发挥民间审计作用

民间审计不代表任何实体经济利益,是独立于国家与各经济实体、超脱于各经济利益关系体制外、具有社会公证职能的民间组织。其基本职责是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国家、地方、企业的委托,以国家法律、行业准则、企业制度为依据,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会计查证、咨询、验资和公证等业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民间审计的主要代表,其业务主要是依法接受委托,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对股份制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其他资产进行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提出客观、公正、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并为社会公认的报告。

所有者监督、经营者监督、行政监督均可充分利用民间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资源,把民间审计作为实施其监督权利的一种手段。

(三)正确处理会计监督各层次之间的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内部会计监督与外部会计监督的关系。内部会计监督是监督的基础,外部会计监督是补充和再监督,并为内部会计监督创造更为有利的监督环境。两者之间是不可替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二是正确处理内部会计监督与民间审计的关系。从民间审计的角度来讲,无论是制度基础审计,还是风险导向审计,都离不开企业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这个前提。注册会计师审计时,首先要研究和评价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制度,对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可能导致企业会计报表发生重大错误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提出书面建议,提出企业会计监督制度在控制及运行方面的重大缺陷,以帮助企业完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三是正确处理民间审计与政府监督的关系。由于我国股份制企业众多,仅凭政府部门的监督难以满足其监督的需要。因此,必须发挥民间审计的作用。但目前民间审计机构审计时出现的一些问题仅靠行业监管还难以解决,必须加强政府对会计师事务所等行业的监管,促进民间审计监督的规范与健康发展。四是正确处理企业经营者与注册会计师的关系。企业经营者是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当保证会计报表的质量,这一工作不得由会计师事务所代行。注册会计师是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者免除被审计企业及其企业经营者的会计责任。

综上所述,构建股份制企业会计监督体系,有利于加强股份制企业的会计监督,能使股份制企业既受到健全的内控制度约束,又有效接受外部监督,确保股份制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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