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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与构建和谐社会
——以社会创新管理为视角

2013-04-10黄云

社会治理理论 2013年3期
关键词:诚信道德价值

黄云

诚信与构建和谐社会
——以社会创新管理为视角

黄云*

转型是当下中国的最大语境。随着中国社会转型进入“矛盾凸显期”和“改革攻坚期”,社会失范成为一个较为明显的迹象,这也意味着对良好的社会秩序的更高层次上的追寻。在中国当下的社会转型期,诚信失范作为一个尤为突出的现象,成为社会管理与治理的现实话语,也是在构建和谐社会前提下对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挑战。众所周知,社会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道德建设是一个重要方面,这就要重新审视诚信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道德诉求和伦理意蕴,从而有利于社会综合治理。

诚信 转型期 社会治理

构建和谐社会,作为我们新的发展目标,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与实践勇气,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事业的战略构想。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 ……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2]胡锦涛.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R].2012-11-8.尤其强调:“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建设。”[2]这说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高度理性的社会,同时也是需要道德文明与道德建设作为支撑的理想社会。

一、和谐社会的伦理意蕴

如果我们从一种伦理视角来看待和谐社会之和谐概念,那么,在最宽泛的意义上,和谐社会之实质可以表现为一种与伦理相关的社会,抑或是一种道德化的社会。这主要体现在,和谐社会之和谐,首要的主旨是强调在社会领域内诸要素的融洽整合和和谐发展。它更多地是要表达不同事物之间的统一,具有中和之意蕴,提倡和而不同之间的性状,此其一。其二,既然和谐社会是诸要素的融洽整合与协调发展,那么,整合和发展就必须依据一定的价值原则或价值标准,并且这一价值原则或价值标准能够具有充分的正当性说明。 其三,要使得社会在一定价值原则或价值标准内达于要素间的和谐作为一种通达实践的路径选择,就必须建立一套基于关系之协调方式的社会秩序与制度规范体系。这是一种具有价值规定性的实然操作,是和谐社会面向和谐的作用方式和操作指南。其四,如果我们秉承一种“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原则和指向,那么和谐社会之和谐旨趣必须围绕人作为逻辑起点和价值圭臬而展开。换句话说,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始终是为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他应该成为具有主体性的人的一种德性表达。总而言之,以上所阐述的和谐的四维是和谐社会的实质所在。此四维都具有不可或缺的道德积淀和道德介入的正当性理由。等而言之,和谐社会是一个需要道德和道德建设的作为基础和条件的道德化的社会。社会主义道德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并能发挥重要作用。

在和谐社会诸要素的融合和协调发展中,道德作为一种关系协调的规范秩序是一种重要的和谐资源。他提供了一套在普遍价值原则基础上的具有层级性和多样性的要素组合方式和作用形式。一般来说,人类社会的关系总是可以大致分为这样两种:一种是作为自在的客观关系,它的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的作用带有自发性和无目的性;另一种是自为的关系,经过社会主体的实践而达到客观与主观的统一。后一种关系态势是社会领域内所独有的。它的特质就在于具有主体意识的人的介入。和谐社会之诸要素的关系和谐,就是这种关系的性状表达。在这个意义上,“和谐社会”在诸要素的融洽与协调中尤其必须关注这样两个方面:一方面,必须对现阶段道德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客观的认识,对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各种矛盾和各种关系进行全面的梳理;另一方面,必须明确社会关系的和谐在具体的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是依据何种道德价值取向为支撑的,主体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依据这种道德价值去把握各种矛盾和关系,如何在正确地解释世界和合理地理解世界之间建立一座现实的桥梁。这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所不可或缺的价值之维。它牵涉到社会诸领域内的人际关系以及人与社会的融洽完善和协调发展。因此,道德介入的正当性在于,社会主义道德明确了具有普遍价值意义的和谐基座。它在社会主义的道德取向中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进步的价值坐标。无论是经济建设、政治文明、先进文化、社会管理,抑或是和谐社会始终是着眼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而进行总体协调和联合构建的。

由此可见,和谐社会是一个具有很高价值追求的社会理想目标,它不仅包含着对社会外在生活整体的规范秩序“良序化”的严格要求,而且也包含着对社会内在生活品质的精神“和谐化”的高度伦理理想。这一理论显然大大超越了比如罗尔斯等人所提出的建立普遍的公平正义或政治正义的社会理想。更准确地说,和谐社会所蕴含的价值目标不仅是要实现普遍的社会公平正义或是罗尔斯所说的政治正义,而且还应该要求现实深度的社会精神生活的伦理和谐,因而所谓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政治伦理的概念,而不仅仅是一个社会政治形态的概念。[1]万俊人.论和谐社会的政治伦理条件[J].道德与文明,2005,(3).从政治伦理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和谐社会”的概念可能是一个比较恰当的和全面的视角,但与此同时,却给我们带来了双重理论承担,即:我们不仅要合理充分的解释和谐社会这一概念的社会政治内涵,而且还要充分合理地解释其社会伦理意蕴。从社会政治或政治哲学的层面来看, 和谐社会当然首先必须是一个正义的社会,缺乏最起码的社会公正秩序,所谓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和谐社会就只能是一种社会乌托邦现象。然而,和谐社会所包含的远不止是正义社会所要求的。 这也因此意味着,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需要的社会条件——甚至仅仅就社会政治条件本身而言——也远远多于或高于一个正义社会所要求的。

就此而言,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社会条件就不止是社会政治制度的公正安排,也不仅仅是社会经济的一维发展,即是说,和谐社会需要社会运作过程中养成并保持较高的社会道德水平。具体而言,要建构社会既需要作为一定的上层建筑的政治理论或政治道德与之相适应之外,还需要作为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与整体公民道德水准。

二、诚信: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下的价值与意义

和谐发展是先今社会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题,发展作为更高层次的社会存在的动因,是在更高层次上和谐社会之和谐存在的价值正当性所在;而和谐社会以其固有的现实基础构成了所有发展阶段的超越,没有发展的和谐很可能是历史的倒退和社会的停滞,没有和谐的发展则往往是历史的盲动和社会的偏执。当前,我国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实际上就是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和谐安定的现代化形态的社会。它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总体上我们把这一和谐性质大体上可以作这样的表述:其一,在当今时代,作为发展之强势主体形态的经济发展虽具有优先性但并没有绝对的宰制性。社会发展依托的是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包括道德文明)的协调发展。经济发展的价值优先性并不能作为社会发展的唯一标准而取代其他领域的发展价值和标准;其二,和谐社会的建设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历史环节,是对实现小康社会的一种现实表达。这不仅是对以往我国现代化进程中过分追求单极经济化以及其他社会各自领域建设各自为政的一种纠偏,同时,也是社会主义主体基于现实和理想而对历史社会发展的自主把握和认识的升华。其三,作为一种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构想,它和科学发展观构成了一枚硬币的两面,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所产生的价值双向性使得两者的存在价值互为依据和支撑。

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证。而作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表现形态,和谐社会也必然会体现出这一价值维度。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不仅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信念支撑和价值目标,同时它以秩序化的规范要求协调各种社会关系,并引导人们行为的价值取向。并且,全面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其本身就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标志。因此,和谐社会不仅需要道德的支撑,它自身就是一种道德化的社会形态。

作为一种道德化的社会,和谐社会是物质生产、民主法制、利益分配机制、人际交往方式、精神文化生活方式等与不断实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相一致的理性社会。和谐社会既是社会发展的一种理想目标,也是社会发展的一种价值取向,更是渗透着道德精神所具有的生机和活力的社会。

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一个诚信的社会。社会的诚信是社会主义道德价值原则集中的体现,也是和谐社会之和谐的道德价值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的必由之路。毋庸置疑,社会经济坚实和经济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然而,面对中国当代特殊的历史环境和时代背景,遵循什么样的社会价值目标,以什么样的方式、且在多大程度上实现社会的经济发展,将始终是社会发展不可回避的问题。经济发展的首要价值必然是经济效益,但作为社会整体发展的前提,诚信是经济发展、政治发展以及社会整体和谐发展的总体目标中所必须服从的价值原则,同时也是发展、完善市场经济的道德约束机制。与此同时,诚信也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伦理原则之一,作为市场经济最重要的道德原则的诚信与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伦理原则的诚信具有内在的逻辑的一致性,两者的逻辑接洽性就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经济人”,也是社会生活中的社会人,道德作为人的道德,人是道德的主体,因此,“经济人”、社会人与道德人是历史的必然的逻辑的统一。

由此,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看,诚信道德无疑是实现和谐社会价值目标最为基本的文化价值资源。其积极意义就在于:其一,伦理道德两大本质就是指向人际关系的和谐和人的自我完善,作为人类把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伦理道德通过协调各种人际关系以及不断提升、完满人的存在价值是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在和谐中达到辩证的统一。诚信作为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倘若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加以坚持和践履,必然能够净化、纯化处于社会转型期和市场经济建设时期有些异化的人际关系,扭转社会风气,提升人的存在价值和完善人的生存意义,创造人的生存境域,从而更美好地建设和谐社会。其二,伦理道德是一种应然性的文化价值追求,它既然是对实然性的现实存在之确认,也是对其之超越。

市场经济呼唤现代诚信。构建和谐社会更需要诚信。如前所述,诚信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和议论的一个焦点。人们呼唤诚信,因为不诚不信在社会各个方面都已较为严重,诚信缺失已成为一种危机;在政治生活中,一些官员虚报瞒报数据,热心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投机取巧、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在政治生活领域,诚信的缺失:首先,破环人们的精神世界和社会道德体系。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固然,诚信缺失在先还是社会失序在先似乎难以说清楚,但是伦理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一种特殊的规范调节方式,以及人类把握精神的实践方式,无疑属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一旦形成或者恶化,必然会反作用于整个社会。诚信的缺失,带来社会秩序的紊乱,人们道德水平的滑坡,会使社会发展失去道德基础。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如果不守诚信,而且没有受到任何惩罚,反而因此得到了好处,即当谎言的虚伪在一些时候总比真实诚信更适合某种环境并且有更大的生存优势时,那必将导致更多的人在等大的范围内不守诚信。那么,这个社会的发展就会出现畸形,那将是一种可怕的局面。诚信是社会进步的必备条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备条件。如果在社会之中,急功近利、言而无信,导致人与人之间相互猜疑,相互欺骗、利用,扭曲了人与人之间的真诚关系,使人们陷入怀疑一切的境地:人人不可信,相互之间缺乏信任感,就更谈不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与合作,构建和谐也就无从谈起,抑或成为空中楼阁。现代社会在运用法律的权威和强制性来规范社会成员的内在自律意识,从而达到规范行为的目的。对于任何一个社会,道德都是不可或缺的。诚信属于道德范畴,它不是道德的全部却是道德基础。

其次,诚信尤其政治诚信的缺失更是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政党作为现代政治生活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政治生活的主体,在之后才是具体而现实的政治生活的个体。一个政党不去取信于民,去代表其的政治基础的利益和要求,必然会被抛弃。而政府诚信与否,直接影响其政治权力的来源。现代政治理论认为,任何政府都面临着合法性危机和合理性危机,在神权政治和威权政治祛魅之后,合法化危机和合理性危机问题成为民主法治政府的紧箍咒。在这层意义上来讲,诚信尤其是政治诚信成为民主法治政府所必须坚持的最基本的政治伦理原则和政府施治施政的价值原则,同时也是政治绩效考核标准,也是考量政党及其政府的政治原则。仅就政府权力实施者主体个人——政治人——而言,诚信足以成为考量其个人道德水准的伦理原则。当前,在社会上,经过媒体批露了一系列的大量官员个人诚信事件,比如表叔、房叔,以及裸官和部分官员拥有几个身份证等现象,引起广大民众的极大愤慨。虽然,部分人已经移交司法程序,可其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极为深远。在另一个层面,政府诚信由于制度或者说体制缺陷以及制度供给不足,诚信失范也屡有发生,比如朝令夕改,具体政策前后不一,相互抵触,以及反复周折,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群众的不满情绪。这些现象虽然只是局部和小范围的不足和缺憾,但如果不能有效整改整治,加以改进,就会破坏党和政府的群众认同资源,如果加以恶化,就会动摇党的群众基础,构建和谐社会与创新社会管理更是空谈。

三、诚信道德立法的制度安排

诚实守信的确是一种美德,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应该成为一种制度规范;只有在制度保证的前提下,才能让我们重叙美德的故事,如果没有作为制度做保证,美德就不一定靠得住。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不能仅作为一种美德来倡导,还必须形成一种制度,一种机制。制度告诉人们并强制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从而限制人们在必要的道德限度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制度限定的范围内,人的活动具有选择的自由,超出这一范围就要受到惩戒。由此,制度规范就决定了人的活动在操作层面的选择集。

所以,在科斯、布坎南、诺斯等制度经济学家看来,任何一个与社会相悖的现象的出现,其终极原因都应该从制度规范本身存在的缺陷中去寻找,而不应该仅仅从个人行为中去寻找。行为的无序和错乱,其本身也反映出制度的不健全。如果社会上偶尔出现一两桩不守信用的事件,我们可以归结为这样那样的主观因素,一旦社会生活充斥着形形色色的失信行为时,我们就不得不更深层次地追问制度层面的原因:是不是制度允许或纵容这样做?事实上,就大众层面而言,人往往明知失信是恶,明知可能会受惩罚,但是有利可图,通过权衡比较仍然是一种“明智之举”,是制度允许人们的行为如此,于是各种失信行为就会层出不穷。“信任以一种秩序为基础。而要维护这种秩序,就要依靠各种不可预见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我们称这些规则为制度。” 当前,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出现的诚信危机从根本上说,其产生原因就在于面对诚信危机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机制,就在于制度缺陷和制度供给不足。由此可见,诚信机制建设是诚信道德建设的当务之急。

第一,强化诚信的法律建设。诚信规范本身属于伦理道德范畴,伦理和法律作为约束人的行为的两大手段,作用方式不同,起到一软一硬的互补作用,以法律的强制性保障必须的诚信行为,是诚信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尽管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已经关注了诚信问题,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相对社会现实情况和发展情况对于诚信的要求而言,还有待于强化和完善。只有借助于社会诚信法律规范和监督保障体系的双重制约,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构建社会诚信的外在环境,并借助于这一环境氛围,提升人的诚信意识和诚信品质,使社会发展建立在程序有序的基础上,为和谐社会提供良性的社会道德环境。

第二,构建社会性的诚信保障体系。对于具有一定道德修养的人而言,诚信靠人的内心信念;对于道德修养有待加强的人来说,诚信行为必须依靠社会诚信监督保障体系。西方国家在诚信保障体系建设上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有专门的机构和系统对社会成员的诚信系统进行监督、记录和追责,一个在诚信记录上有污点的人将面临诸多现实和发展问题,这种人人身上带有的诚信标识往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它迫使每个公民时刻关注自己的诚信表现。就此而言,我们应当建立于完善诚信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切实可行的联合征信系统。制定政府各个部门信息公告制度,向公众公布客观的信用记录,而且这些信息的公布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建立社会信用信息的监管制度,健全失信的问责机制,最终形成有力的舆论监督。总的来说,就是建立完善的个人、企业和政府的诚信体系,并把社会诚信纳入其中。

第三,建立诚信评估机制和惩戒机制。这就是说,在强化诚信道德教育和诚信道德培养之外,在强化诚信法律建设和构建社会性诚信保障体系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把诚信作为衡量个人、企业和政府的评估标准,考察三者的行为诚信与否,运用社会力量和舆论媒体,加以披露,严重的诉诸法律。也就是通过社会中的制度安排,使不守诚信者不但不能受益,而且注定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结语

在当代中国大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在逐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作为传统道德资源的诚信具有无可比拟的特殊价值。或者说,尤其需要重新唤起诚信这个基本道德原则在人们心中成为每个人的道德律令和内在法则。创新社会管理需要从理论到实践的全面考量,更需要新视角,新方法,诚信作为一个新的推进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社会管理的新路径其意义尤为彰显,也必当成为一个创新社会管理的路径选择。

*黄云(1978-),男,同济大学哲学系2010级外国哲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哲学与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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