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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解读(6)

2013-04-08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

湖南农业 2013年6期
关键词:仲裁法开庭承包经营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 严 永

六、仲裁的开庭和裁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对仲裁的开庭和裁决做了以下规定。

1.建立仲裁公开开庭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

2.明确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的主要权利义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明确仲裁庭的权利义务 仲裁庭应当依照仲裁规则开庭,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辩论的机会,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经仲裁庭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规范裁决的时限 《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5.完善裁决执行制度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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