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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解读(4)

2013-04-08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

湖南农业 2013年4期
关键词:调解书仲裁法承包经营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 严 永

四、仲裁调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11条规定: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过程中的调解是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一项特有做法。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既有利于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也有利于提高仲裁效率和节省办案中的人财物力,减轻当事人和仲裁庭、人民法院的负担。

仲裁庭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时,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①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仲裁员在正式调解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查清案件事实。②确定适当的调解方式。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员之间、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双方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合适的调解方式。③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方案。仲裁庭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提出解决纠纷的具体建议,供当事人参考或者选择是否接受。④制作调解书或者恢复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终结调解活动,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程序在下列情形下终止: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签收的;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③经仲裁庭调解,当事人确难达成调解协议的;④调解书签收之前当事人反悔的。第一种情况下的终止,标志着案件审理完毕;后3种情况下调解程序终止后,审理活动自动转入仲裁程序,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仲裁法》规定,调解书由仲裁庭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后,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记载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①终结仲裁程序。②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就不得再行反悔,而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义务。③对于仲裁机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处理过的争议,非有法律依据并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再做处理。④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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